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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小翠虚开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 阅读量: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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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罪名】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2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关于本罪的认定。按照《刑法》第 206 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没有数额上的限制。但是,根据《刑法》第 13 条和《发票管理办法》第 38 条规定,对伪造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构成犯罪,可以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说,本罪实际上有构成犯罪的数额界限。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06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1996年10月1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 200万元以上;(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995年10月30日国人大委会制定并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时,增设了本罪。1997 年修订《刑法》时,除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外,基本延续了《决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①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的,不构成本罪。②
(二)认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票面税额累计在售伪造增税10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③(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1995年10月30日国人大委会制定并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时,增设了本罪。1997 年修订《刑法》时,除对单位犯本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外,基本延续了《决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①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的,不构成本罪。②
(二)认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票面税额累计在售伪造增税10以上且票面税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③
2.关于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
由于出售和虚开行为通常都具有有偿性,因此,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犯罪对象的不同。行为人有偿提供伪造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为人有偿提供开具好且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①
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进行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的,由于数罪间存在牵连关系,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既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数罪并罚。
(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6条规定,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罪的“数量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适用惩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裁判文书:
刘小翠虚开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635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翠,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因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流,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翠犯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2019)黔刑辖8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常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翠及其辩护人刘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8月13日,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昵称:自由人,微信号:×××,绑定手机号:158××××2072)与被告人刘小翠(微信昵称:林某,绑定手机号:135××××1805)联系,购买受票单位为贵州西贝伟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唐某预付定金1万元,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刘小翠,刘小翠在网上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其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修改打印开出受票单位为贵州西贝伟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为100万元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拍照给唐某,唐某用发票在网上验证通不过后联系刘小翠,刘小翠把唐某的微信拉黑。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查证,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6年,周某1和任韦东承包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市开发承建的“玫瑰天街”楼房的中央空调安装,2017年该工程完工,周某1负责该工程款的结算,2017年9月25日,周某1授意其妻岛玉兰联系犯罪嫌疑人刘小翠(微信昵称为“林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刘小翠为其开出了出票公司为“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及“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张,金额共计970990.28元,税额共计29129.72,价税合计1000120元,岛玉兰收到发票后向刘小翠支付了8500元。经查,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口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2.证人唐某、、周某1、岛玉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小翠的供述与辩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小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刘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小翠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拿给唐某,属于犯罪中止,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此外,被告人刘小翠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愿意退赃和交纳罚金的意愿,建议对被告人刘小翠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小翠用手机号135××××1805注册昵称为“林某”的微信号,并绑定用“黄海蓠”身份证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6),以及用“郭金帅”身份证注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联系办理“开票”业务。
2017年8月13日,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昵称:自由人,微信号:×××)联系被告人刘小翠,购买受票单位为贵州西贝伟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后,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共转账1万元定金给刘小翠。刘小翠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其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进行打印,开出受票单位为贵州西贝伟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拍照发送给唐某。唐某在网上验证发票未能通过,随即联系刘小翠,刘小翠把唐某的微信删除。经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查证,该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麻江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提取与唐某聊天的十五张照片情况说明》及截图证实,唐某与被告人刘小翠通过微信联系开具价税合计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给贵州西贝伟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事实。
2、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南明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麻江县公安局[2018]第061号协查函的回复》证实,被告人刘小翠所开具的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份的时候,我朋友况照梅找到我,说她朋友开的公司缺80万的专票,让我帮她找一下卖家,我想到和张某买过专票,我就联系他这个事情,他让我加她公司财务的微信,我加后,我们谈好费用6个点,美如告诉我开票金额大必须先付定金10000元,我分了2次通过微信转帐给林某,一次9000元,一次1000元(这1000元是我自己垫付的),付钱的时间是2017年8月13日。付款一个星期后,我收到从广州深圳市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来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拿去网上验证发现是假票,我再也找不到林某和张某两人了。这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记得是贵阳的公司开给贵阳的公司。
微信“自由人”(×××)与微信昵称“林某”(wxid_zr5517frmxre22)聊天记录中的照片,第三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编号01980116,开票日期2017年8月13日,金额96752.14,税额16447.86;第四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980115,开票日期2017年8月13日,金额98205.13,税额16694.87,价税合计114900;第五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980114,开票日期2017年8月13日,金额94833.33,税额16121.67,价税合计110955;第六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980113,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97435.90元,税额16564.10,价税合计114000元;第七张是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723626,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98354.70元,税额16720.30,价税合计115075;第八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723623,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97034.19,税额16495.81,价税合计113530;第九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723624,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90692.31,税额15427.69,价税合计106110;第十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723625,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96222.22,税额16357.78,价税合计112580;第十一张是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编号01980117,开票日期2017年08月13日,金额85170.95,税额14479.05,价税合计99650。这九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开给贵州西贝伟成科技有限公司,不含税80多万,价税合计100万元。我发现这九张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票,就用顺丰寄这九张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深圳市龙港区,收件人是林小组,现在我没有这九张发票。
4、被告人刘小翠供述:2017年2月份我购买了135××××1805这个手机号,用这个号码申请了微信号,昵称“林某”,这个微信号绑定的银行卡是用“黄海蓠”的身份证开户的建行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是“郭金帅”的身份证开户的,用来做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打虚假增值税发票的生意。2017年8月份,我在网上发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微信昵称叫自由人的加我后,称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谈开票金额是100万元,税率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收费是票面金额的4%,开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付4万元,她先付1万元定金,分二次通过微信转到我昵称林某的微信上,第一次转9000元,第二次转1000元。我就通过她提供的开票信息,在网上查询二家与开票相应的公司,然后按电脑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模板用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打印机上打印出九张总计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拍照通过微信发给昵称自由人的微信,她讲九张总计10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跟别人的不一样,我就把她的微信删除了。这九张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我家三楼被我撕了。我电脑中的开票模板是从网上购买的,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从网上购买的。认可昵称“林某”与昵称“自由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中的九张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其开具的假票。
5、刘小翠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小翠生于1985年8月10日,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小翠制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拿给唐某,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小翠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其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进行打印,已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拍照发给唐某,由于唐某在网上验证发票未能通过,刘小翠未再将发票交付给唐某。因此,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应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2017年9月25日,周某1之妻岛玉兰为结算周某1承建的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赤水市开发的“玫瑰天街”楼房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款,通过微信与刘小翠联系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刘小翠为其开出了出票公司为“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及“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张,金额共计970990.28元,税额共计29129.72元,价税合计1000120元,岛玉兰收到发票后向刘小翠支付了8500元。经查,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往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麻江县公安局麻公(刑)扣字〔2019〕1105-33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记账凭证》《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麻江县公安局从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扣押了1份《记账凭证》和38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包含涉本案的10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分别为:36352924、36352925、36352926,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01111元、102199元、102220元;购买方为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方为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分别为:20604968、20604969、20604970、20604971、20604972、20604973、20604974,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102220元、98440元、101030元、95000元、100350元、101050元、98600元。
2、中国建设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黄海蓠”卡号为62×××26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17年10月11日进账8500元。
3、被告人刘小翠与岛玉兰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二人通过微信联系买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任某1在成都找到我,他在赤水市有一个工程做,问我是否愿意一起做,我同意后,任韦东就和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该公司承建的玫瑰天街楼房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这个工程到2017年3月份结束。2017年下半年,我通过任某1给我的电话号码、QQ号码联系对方,对方告诉我他们是专门做财税的,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保证发票是真的,可以验证后付款,之后我就和对方谈开票的税点,对方要的税率很低,是票面金额的2%以下。我愿意开票后,发开票信息给对方,过了一段时间,对方把增值税发票寄给我,我把发票拿到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我与我购买的发票上面的开票公司没有实际业务来往。与对方联系开票主要是我,但在我没有联系清楚的情况下,是我老婆岛玉兰帮我联系的。
5、证人岛玉兰的证言证实:我们为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装中央空调的设备和材料是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府批发市场购买的,我们与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8份关于中央空调安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有10份发票是我开的,其余28份是我家爱人周某1开的。当时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我们提供为他们安装中央空调的发票才给我们结账。我不知道我家爱人从哪里来的卖发票人员信息,并从那个人那里购买了28份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面值280万左右,发票是邮寄过来给周某1的,他收到发票快递的时候,我问他是什么情况,他讲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我们提供安装中央空调的发票才给我们结账,这个工程共计380万左右,所以我们要提供380万左右的发票,他还将他购买的28份,共计面值280万左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我看了。过了几天后周某1叫我拿这2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去给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李姐,我还和李姐一起在网上验证发票。差不多过了一个星期后,周某1给我讲我们还差100万的发票,他拿了一个电话号码给我,让我和她联系。然后我就电话联系,接电话的是一个姓林的女同志,听声音年龄在35岁左右,口音是普通话,我在电话里向她询问发票的事情,然后我们两个加微信聊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事,加了微信后我才知道她叫林某,我们在微信里谈购买发票的价格,她要发票面额的1个点,就是发票面额的1%,因为我家老公周某1给我讲过价格就是0.85个点,所以我还价到发票面额的0.85%,我和林某也是以这个价格达成交易,我向她购买10份,面值共计为100万的发票,我收到发票在网上验证过了后才付钱。大概10天左右我才收到林某邮寄过来的10份发票,收到发票后我将发票拿到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李姐那里,我和李姐一起验证过发票后才通过手机网银将购买发票的8500元转给林某发来的卡号,那个卡的名字不是林某的。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做会计的,在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我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我们公司收到过“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是一个叫岛玉兰的人直接拿到我们公司的。我们公司在赤水市红渡路建了玫瑰天街楼盘,与一个叫周某1、任某2的人签订安装中央空调的合同,2017年下半年,周某1安装好空调后,要求我们公司结款,公司让其提供发票,2017年9月份的时候,周某1妻子岛玉兰就把安装空调的发票提供到我们公司了。有3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798514元,是三家徐州的公司开具的,分别是: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徐州龚奎建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和我们公司都没有业务往来。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有3份,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6352924—36352926,货物名称:风冷模块、风机盘管,价税合计303430元,开票时间都是2017年9月25日;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有7份,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20604968—20604974,货物名称:风冷模块、风机盘管,价税合计696690元,开票时间都是2017年9月25日。这些增值税发票都已入账。
7、被告人刘小翠供述:出示给我看的这十份价税合计1000120元的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徐州君思记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3份,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6352924—36352926,价税合计303430元,开票时间2017年9月25日,购买方均为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思泉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7份,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20604968—20604974,价税合计696690元,开票时间2017年9月25日,购买方均为赤水市恒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客户联系我开票后,我联系上家开出邮寄给客户的。我的上家微信名“向往”,我只知道他叫“朝”。购买这些发票的客户的微信名我忘记了,我称呼购买的客户为“玉兰姐”,卖发票具体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是按票面金额的点数收的,因为客户开的多,收的点数可能少于票面金额的1%,是通过我使用的户名为“黄海蓠”身份信息开户的银行卡收款的。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刘小翠作案使用的红米手机一部、姓名为黄海蓠的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麻江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予以证实。
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小翠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刘小翠购买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其家用电脑中的开票模板进行打印,开出票面金额合计100万元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当中,没有对票据进行伪造或变造,其行为只涉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变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翠违反国家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发票未实际交付,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此外,被告人刘小翠违反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以虚假的手段开具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与所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交国库。鉴于被告人刘小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弟六十三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翠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小翠违法所得18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红米手机、身份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文豪
审 判 员  赵 镛
人民陪审员  罗嘉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文金涛
书 记 员  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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