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骗取出口退税罪(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骗取出口退税罪(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7 阅读量:167



骗取出口退税罪

【罪名】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故意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中的“假报出口”,根据2002年9月1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 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本罪中的“其他欺骗手段”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交纳税款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0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关于本罪的认定:
(1)认定本罪需要注意以下两点:①要看一看数额是否达到较大。②要看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是故意。如果是由于生产或者经营出口商品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过失,造成税务机关多退出口退税款,可责令其限期交回,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2)对于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如果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根据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货票,或者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货票,由于这是一个目的两种犯罪行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本罪与逃税罪的区别是: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一般的税收管理制度。②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③在客观方面,本罪是在产品纳税以后,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从国家那里骗取已经缴纳的税收;而逃税罪的行为人是直接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04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02年9月17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5条的规定,本罪中的“数额较大”,以S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是指250万元以上。
本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本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1条和第212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979 年《刑法》未对本罪进行规定。1985年4月17日国家财部、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者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开始正式全面实施。到了80年代末期,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开始出现,进入90年代后日益呈现高涨之势。因此,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时,增设了骗取出口退税罪。由于《补充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存在较大缺陷,2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罪犯罪主体、人罪标准和法定刑等作了重大修改。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还包括国家的财产所有权。③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由于出口退税是税务机关向出口商品的生产或经营单位,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本罪的“出口退税款”只包括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款。④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需要具有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二)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为数额犯,如果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未达数额较大的,不构成本罪。
此外,本罪只限于行为人并没有向国家缴纳相关税款,却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本罪定罪处罚。②
2.关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如果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等于或者小于缴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如果骗取的出口退税款超过缴纳税款的,对于超过的税款部分,构成本罪。③ 行为人以进行骗税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以本罪论处。①
3.关于本罪的既未遂形态。
根据《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罪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作为既未遂的判断标准。
4.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如果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于数罪间存在牵连关系,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本罪也属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共财产的行为。因此,本罪与诈骗罪为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竞合时应以本罪论处。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4条规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50 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 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被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裁判文书:
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义乌市*有限公司以义检刑诉(2013)第1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有限公司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李*以临颖恒瑞发*有限公司名义申报货物出口,后将货物从河南运至义乌市下骆宅紫金三区25幢1号,其为了达到多退税的目的,故意多申报出口货物重量,其申报出口的货物重量比实际出口货物重量多2451千克,其虚报货物已多退税款87912.44元。
2013年1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李*向义乌市*有限公司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在审理前已主动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87912.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刘*、刘*、王*的证言,海关出口货物报送单及报关所需提供材料,证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浙江省*有限公司诉讼费专用票据,病历及情况说明,村委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李*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7912.4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