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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胡某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5 阅读量:128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罪名】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67条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关于出售发票方面的犯罪,我国《刑法》共规定了6个具体罪名。它们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即出售不同的发票,要确定不同的罪名,当然也就有不同的刑罚。本罪行为人出售的是从各种途径得到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真实发票,而非假发票,这是本罪与其他出售发票犯罪的根本区别。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发票,可能是非法取得的,也可能是合法取得以后再出售,但这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罪名应另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209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 211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时,增设了本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基本延续了上述决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3条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09 条第3款规定,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量大”,是指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是指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 份以上。①


裁判文书:
胡风招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12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风招,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烟台市某某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二部刑诉〔2021〕Z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风招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风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风招为非法牟利,受王寿竹(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在与辛集市东帝皮草有限公司、江西克拉希维皮草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1日间本人或委托他人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某某局、某某总局某某局第一某某分局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其中本人8张、委托他人代开5张),非法出售给王某等人后虚开给上述企业,金额合计人民币5420511元,被告人胡风招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该款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风招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风招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风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邹春芳、王寿竹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风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风招向某某机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风招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胡风招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胡风招能够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风招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某某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胡风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由某某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宪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媛媛
书 记 员 孙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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