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名是行为选择和对象选择并存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犯罪的行为和对象的不同来确定罪名。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务方面的发票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中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税收和经济的需要,在增值税发票以外规定的一些可以直接抵扣税款或者办理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例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运输发票等。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本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主要区别是:本罪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出售,而后者表现为虚开。“制造与“虚开”的不同在于:前者是印刷、生产发票本身,而后者是在真发票上面填开虚假金额。如果制造者同时又是虚开者,或者制造者与虚开者通谋,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211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995年10月30日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时,增设了本罪。1997 年修订《刑法》时,除对法定刑进行修改外,基本延续了上述决定中确立的罪刑模式。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在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时,属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①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均构成犯罪,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③
2.关于本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分。
由于出售和虚开行为通常都具有有偿性,因此,本罪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犯罪对象的不同。行为人有偿提供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空白发票的,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行为人有偿提供开具好且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①
3.关于本罪的罪数形态。
行为人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虚开,或者进行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的,由于数罪间存在牵连关系,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既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的,应数罪并罚。
(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适用惩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决定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数量巨大”,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00 份以上。“数量特别巨大”,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裁判文书:
黄绵盛、陈荣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刑终26号
原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绵盛,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下底老府西门三横巷101户。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鼎,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荣宣,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2017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敬,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奕壮,绰号白鼻子,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中门仔路十七巷103房。2010年因犯赌博罪被湖北省崇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伟,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汉民,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胪岗镇溪尾周金园街三巷4号。2012年因犯制毒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被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绵盛、陈荣宣、张奕壮、周汉民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豫1082刑初7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绵盛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陈荣宣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张奕壮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周汉民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周汉民非法所得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被告人陈荣宣住处扣押的白色联想一体机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黄色信封一个、coolpad黑色手机一部、XPERIA黑色手机一部、招商银行2673570284U顿一个、银白色16GU盘一个、蓝格片GENLUS笔记本两个、个人笔记本两页、盖有深圳创思嘉科技有限公司印章A4纸五页由扣押机关许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绵盛、陈荣宣、张奕壮、周汉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刑初7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艳玲
审判员 张 恒
审判员 张利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禹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