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在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至于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2011年11月14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本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是:(1)客观表现不同,即行为对象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而后者表现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业务活动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本罪与行贿罪区别就更大了,在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以及行贿对象都不同。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64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②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增设的罪名。我国政府于2003年签署,200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16 条“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中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直接或者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该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显然,本条规定是我国为履行该国际公约在立法上采取的重要举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
根据《公约》第2条第2项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外国不仅限于“国家”,还包括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各下属部门,有时也包括任何有组织的外国地区或实体,比如自治领土或独立关税地区。1根据《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国际组织聘用的国际公务员;二是虽没有受国际组织聘用,但受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②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而且无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还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其实施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之行为,又在我国刑事管辖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谋取正当商业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按照《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 164条第1款规定,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刑法》第 164条第2款规定,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应以数额较大作为人罪条件。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2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2款规定,犯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64条第4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文书: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一审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天津优达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达公司)以推销“优达通”软件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购买“优达通”软件门槛费获得优达公司会员资格,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投资参与人按照一定层级顺序,发展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成立服务中心,再以层级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一种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2017年10月,被告人*****经他人介绍,在嘉峪关市注册成为优达公司会员后,通过微信群和口头介绍等形式,对优达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推广宣传,直接或间接推荐、发展他人加入优达公司。经鉴定,*****名下账户所在层级为第12层,下级共5层,直接下线22个,下线会员总共95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任某、张某、贾某等8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几人经被告人*****介绍、宣传,缴纳会费后通过*****及其下线注册成为优达联盟会员,但其账户上的返利不能提现,之后只收到一份股本金证明,这份证明上的股本金金额就是其优达账户上的余额。
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的下线任某、张某、贾某向其转账的情况。
3、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7675的账户所在层级、下级会员人数等情况。
4、陈**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基本信息等,证明陈**刚等人以天津优达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传销活动的规模、经营模式、会员、层级等情况。
5、证明,证实被告人*****曾协助3人退回部分投资款。
6、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明2017年下半年,其通过高志伟知道了天津优达联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就是3000元购买公司的一套软件,投资之后就可以使用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注册优达联盟会员并可从网站上看到账户余额以及投资信息,账户余额是从零开始的,然后在开始投资的第二天,系统开始每天按照比例以及投资的金额给其返现。如果投资人不发展下线,就只能投资一次,等到分红结束后再不允许投资,如果发展了下线就可以继续以这样的模式进行投资。动态模式就是以发展会员的模式进行收益。后其以自己的名义及其媳妇姜永霞的名义分别注册为优达联盟的会员,两个ID均由其管理,通过微信群或者口头宣传优达联盟的情况,吸引他人注册成为会员的经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辩护意见,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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