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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杨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31 阅读量:148



虚报注册资本罪

【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 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这里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公司登记的规章制度;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虚报注册资本,其着眼点在于取得公司登记;而诈骗罪是使被害人在错觉的支配下,自愿交出自己所有或者所占有的财物,其着眼点在于他人的财物。本罪不以某种目的为构成要件;而诈骗罪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如果行为人在虚报注册资本以后,取得了公司登记,接着又以虚报的注册资本作为资信保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例如进行贷款诈骗、合同诈骗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58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八条申公司用虚假证明文或者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本罪原适用于所有虚假出资的公司,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再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只适用于依照规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2)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受理申请的工商部门没有予以登记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具有“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标准可以参照《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条规定处理。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在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后,又以虚报的注册资本作为资信保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例如进行贷款诈骗等,同时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外刑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系哈尔滨权盛鑫钢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2年8月7日因涉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3)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隋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初,被告人杨某某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工商行政管局理局注册一家销售钢材有限公司时,找到某工商代理事务所业务员(姓名不祥,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以3000元的价格为被告人杨某某注册公司,并垫付注册资金及办理相关手续。2012年3月5日该代理事务所为杨某某注入资金500000元(占出资额100%),注册成立了哈尔滨权盛鑫钢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3月15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被该代理事务所转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二、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三、证人王某某证言;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五、代收保证金及退还保证金收据;六、辩认笔录;七、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欺诈手段虚假注册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被告人杨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送达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孔令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武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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