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伪造货币罪(卢某某伪造货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伪造货币罪(卢某某伪造货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7 阅读量:167



伪造货币罪

【罪名】
伪造货币罪,是指伪造货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人民币和外币。在客观方面,具有伪造国家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即构成伪造货币罪既遂。未制造出成品的,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伪造货币,不构成本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先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0年10月2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所谓“伪造货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 170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70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这里的“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00年9月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额在3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2条规定的是伪造国家货币罪,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条将之修改为伪造货币罪,1997 年《刑法》予以吸收。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第11条对本条作出修订,废止了死刑,取消了罚金刑的具体数额标准。
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权和公共信用两项内容。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货币,是指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境外货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所有货币,包括在我国境内可兑换使用和不可兑换的境外货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盗用或者以非货币所用纸张、油墨等材料,采用机制、手工等各种制造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行为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伪造上述任何一种或者几种货币,或者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冒充真币,即构成本罪。需要指出的是,伪造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也构成本罪。①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以行使流通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伪造货币可能出于多种动机,比如包括非法牟利、炫耀技能、制造社会紊乱等,但只要是基于行使的目的而故意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不论是否实现了上述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际生活中,金融、商业等部门为了宣传或者作为艺术图案,模仿货币的样式、色彩等制作出仿真币制品,其大小、材料、质地等均与真货币有明显不同,不可能被作为真币流通、使用,仿制者显然也不是为了冒充真货币使用,因此,不属于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但是,只要制作出的仿真币制品有可能被作为真币冒充使用,则不论仿制者出于何种目的仿制,均属伪造货币的行为。
(二)认定伪造货币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
按照2000年9月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3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第2款的规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第3条第2款规定,假境外货币犯罪的数额,按照案发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境外货币,按照案发当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2.伪造货币罪的共犯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制造供伪造货币使用的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前一行为直接按《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后一行为则以伪造货币罪的共犯论处。无疑,如果明知行为人伪造货币,而为其提供印制假币的机器、专用纸张、油墨等,均属伪造货币罪的共犯。
(三)伪造货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0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伪造货币的方法与量刑的关系。实践中伪造货币的方法多种多样,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手法不断翻新。尽管伪造方法不同,但性质相同,故伪造货币的具体方法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可予适当考虑。比如,与拓印、手工描绘、木刻等方法相比较,机械印刷或复印方法伪造的货币欺骗性更大,更易于流通,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在具体量刑时应当有所考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并充分实现刑罚的预防功能、震慑犯罪。
2.依法从严惩处伪造货币犯罪。在 2009年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了办理假币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降格处理,并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假币犯罪累犯、惯犯、涉案假币数额巨大或者全部流人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重判。在具体执行《通知》要求时,需要注意全面把握量刑情节。伪造货币犯罪成本小、周期短、收益高,影响恶劣,危害严重,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刑罚的震慑力。对于各种从严从重情节,《通知》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和运用,具体如下:一是犯罪主体方面,《通知》不仅要求对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实行从重打击,而且将假币犯罪中日益增长的职业犯、惯犯纳人从重惩处范围。二是犯罪后果方面,不仅坚持了数额认定标准,而且将“假币全部流人社会”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

裁判文书:
卢某某伪造货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11刑初233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某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某州市,文化程度初中,住高某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邓艳丽,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起,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鹤边某街某巷某号一楼A2房,购买双胶纸、打印机、PSD模板等材料,伪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纸币。同年6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上址当场缴获面额100人民币半成品4378张、成品4张。经鉴定,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应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系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小、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家庭困难,本案不构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等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卢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起,被告人卢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鹤边某街某巷某号一楼A2房,购买双胶纸、打印机、PSD模板等材料,伪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纸币。同年6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在上址当场缴获面额100人民币半成某4378张(共计437800元)、成某4张。经鉴定,缴获的货币均为假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刘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对于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告人卢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及被告人卢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犯罪数额不构成特别巨大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本案中假币半成品可以计算面额,经计算,本案中所有假币总面额为438200元,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故对于辩护人就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未认定卢某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现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打印机、电脑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玲玲
人民陪审员  温统斯
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钊琦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