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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钟××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3/2 阅读量:16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罪名】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里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是指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1)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2)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4)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生产作业,由此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在主观方面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08年6月25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9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根据2015年12月14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上述第(5)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389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2 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增设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修正后的本罪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观方面表现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强令”,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他人反对、反抗后而强迫他人必须执行,强令者也不一定必须在作业现场。“强令”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并产生了使他人违心违章冒险作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织指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
(二)认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把握本罪发生的领域。
“生产”与“作业”在词意上有一定的区别,“生产”是从大的方面讲的,“作业”则更具体,从立法文字表述上看,本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似乎仅限于在“作业”的领域,但从司法实践和生产、作业的实际情况看,在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中,“作业”系泛指,包括“生产”在内。
2.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但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只属于一般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 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本罪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如从重、从轻处罚情形,罪数形态,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等也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适用。

裁判文书: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一审法律文书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钟××让被告人*****为其承建羊场,后被告人*****在没有建筑施工资质,没有为工人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开始在渑池县××乡×村建羊场。4月1日,羊场草料池砌墙结束,料池东西墙斜向外,墙与崖壁之间有20公分左右的距离。4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担心草料池墙向外倒,在*****等人告知其填土可能将新墙憋塌的情况下,仍责令将草料池墙与崖壁之间的空隙用土填满。4月3日7时许,被告人*****安排工人金××、席××等人在料场内作业,让部分工人继续填土,9时30分许,草料池西墙突然倒塌,导致正在草料池内作业的金××、席××当场死亡。2014年4月17日,经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金××系头面部及躯干部损伤死亡;席××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亲属与被害人金××、席××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亲属200000元、席××亲属39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另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到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投案。4月9日,经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钟××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李××、顾××、赵一×、田××、赵二×、*****、赵三×、刘××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渑池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以及被告人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被告人*****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未为施工工人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鉴于其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钟××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告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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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冒险作业罪 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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