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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5 21:29:00 阅读量:333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关于本罪的认定。构成本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暴力的行为,还要求这种行为必须危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不是危及飞行安全,就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在飞行中,旅客之间因为盗窃或者琐事发生纠纷和厮打,由于这种行为一般不会危及飞行安全,不能按此罪论处。至于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危及飞行安全,应当根据使用暴力侵害的对象、范围等具体情节来判断。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飞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所谓“飞行中”,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仓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仓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使用暴力”,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对机组人员、乘客或者乘客之间使用暴力。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就构成本罪,而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二)认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暴力;(2)危及飞行安全。如果行为人没有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使用暴力或者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尚不足以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罪的故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同理,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必然危及飞行安全,同时触犯了劫持航空器罪与本罪,但只能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不能将其与本罪并罚。行为人在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以杀伤或者非法取财为目的,对他人实施重伤、杀害、抢劫、绑架等暴力行为而危及飞行安全的,仍应从一重罪处断。
(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3条规定,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对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使飞行中的航空器重要部件被毁坏,航空器的操纵系统失灵,甚至造成航空器坠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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