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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船只(劫持船只汽车罪裁判)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7 16:36:00 阅读量:204


劫持船只、汽车罪
【罪名】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船只、汽车的交通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和汽车都是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船只和汽车是否必须是正在行驶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认为构成本罪,劫持的船只或者汽车必须是正在行驶中的,没有法律根据。行为人在船只和汽车没有使用的时候,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及其他方法,强制驾驶人员上船、上车而进行劫持的,可按才罪处理。行为人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抢劫的,没有侵犯公共安全。应不按本罪处理,可以抢劫罪进行处罚
(2)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不同。尽管船只、汽车也是交通工具,但这两种犯罪的明显区别在于:在犯本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使用暴力而使船只、汽车遭受破坏,也有可能不造成破坏;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是实施了破坏船只汽车等行为,并且由于这种行为而足以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发生了倾覆、毁坏的后果。
(3)本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目的内容不同。犯本罪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抢劫船只、汽车以及所载货物,其目的是为了绑架人质、为了逃避追捕或者以劫持船只、汽车为要挟手段,以达到其他犯罪目的,而不是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而抢劫罪则属于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因此,对于以抢劫为目的劫持船只、汽车并占有船只或者汽车的,应当以抢劫罪来定罪处罚。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22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是1997 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的运输安全,即旅客和乘务组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运载物品的船只、汽车的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乘务组人员,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行驶方向或者自己亲自驾驶船只、汽车。“胁迫”,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施以精神或者暴力恐吓,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服从犯罪分子的指挥或者由其亲自驾驶船只、汽车。“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以外的任何劫持方法,如麻醉驾驶人员,贿买或者教唆、引诱乘务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其他操纵人员),驾驶人员利用驾驶船只、汽车的便利条件直接非法控制等方法。此外,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自动驾驶已成为现实,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侵入车、船操控系统进行控制按照行为人的意志行驶的情形成为可能。“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方法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船只”,是指各种运送旅客或者物资的水上运输工具。“汽车”,主要是指公共汽车、卡车、卧车等陆地机动运输工具。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构成。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劫持船只、汽车,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劫持船只、汽车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劫持船只、汽车罪既遂的认定问题。
本罪的既遂,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了船只、汽车,而并不以犯罪分子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劫持并控制了船只、汽车,即构成本罪既遂。
2.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中规定有船只、汽车,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相同的。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以劫持船只、汽车为手段,意图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等目的;后者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是使已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如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毁坏。(2)客观方面行为的内容不同。前者在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有可能因使用暴力而使船只、汽车遭受破坏,也有可能不造成破坏;而后者则必须是实施了破坏船只、汽车的行为,并因其破坏行为而足以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发生倾覆、毁坏的后果。
3.划清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劫持船只、汽车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抢劫车、船所载货物或者是实施海盗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是绑架人质;有的是为了逃避追捕或者以劫持船只、汽车为要挟手段以求达到其他犯罪目的等,而不是以获取财物为主要目的。抢劫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犯罪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因此,对于以抢劫为目的劫持船只、汽车并占有船只或者汽车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劫持船只、汽车的过程中,行为人如果将驾驶、乘务人员或者其他乘客打死、打伤,而不是因劫持行为导致撞车、沉船致人死、伤的,则应当以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三)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22 条规定,犯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劫持船只、汽车而造成船只、汽车倾覆,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裁判文书:
劫持船只汽车罪裁判案例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狮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0岁,山东省聊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聊城市八刘乡王铺村。
  被告人杨某,男,37岁,辽宁省法库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柴河林业局十八站林场。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00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2000)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杨某犯劫持汽车罪,于200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清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杨某在石狮市祥芝镇祥农村前店;将杨红面、周春林打伤后,因怕报复,采用持菜刀、螺丝刀胁迫的手段,强拦林建来驾驶的闽CT0123桑塔纳2000型出租车往石狮方向逃窜。途中,被告人王某持菜刀将林建来砍成轻伤。在林建来乘机逃跑后,被告人杨某驾车继续往蚶江方向逃窜。当车行至蚶江镇石壁村附近时,撞上公路边的电线杆,致轿车严重毁损,损失达人民币48140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林建来、杨红面、周春林陈述,证人冉兴碧、蔡烟泉、王也、李世标、姚道思、谢志忠证言,公安机机关工作说明、扣押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定损单、伤情鉴定书及二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以胁迫方法强行劫持汽车,造成严重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2条、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以劫持汽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原在石狮市祥芝镇当渔工,后在2000年2月25日被老板辞退。被告人王某怀疑是莆田人杨红面挑拨所致,遂生报复念头。同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杨某酒后分别持菜刀和2把大号螺丝刀窜到祥芝镇祥农村前店杨红面的暂往处,将杨红面及前来观看的周春林打成轻微伤。因杨、周的老乡闻讯围追,被告人王某、杨某为逃离现场,在祥芝镇政府前公路环岛处,采用持菜刀、螺丝刀威胁的手段,拦截林建来正在驾驶的闽CT0123号桑塔纳2000型出租车,并强行上车。被告人杨某持螺丝刀坐在副驾驶座,被告人王某坐后座,并用菜刀架在林建来的脖子上,威逼林建来将车开往石狮市区。当车行至宝盖镇仑后村路段环岛时,被告人王某命令林建来将车开往蚶江镇,遭林拒绝后即用菜刀将林的头部砍成轻伤,林建来被砍伤后乘机弃车逃脱。被告人杨某则驾车往蚶江镇方向继续逃窜。当车行至蚶江镇石壁村附近路段时,撞上公路边的电线杆,致该出租车严重毁损。二被告人困于车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勘定,该车损失达人民币481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害人杨红面、周春林陈述,证实二人被王某、杨某分别用菜刀和螺丝刀损伤身体的事实。2、被害人林建来陈述,证实其驾驶的闽CT0123号出租车被二被告人持械强行拦截,二被告人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其改变车辆的行驶方向,被告人王某还用菜刀将其头部砍伤。3、证人王也证言,证实二被告人在砍伤莆田人后,因怕大家围打而向环岛方向逃跑,后听说二人拦截出租车逃离。4、证人蔡烟泉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原系其雇佣的渔工,后在2000年2月25日被解雇。5、证人姚道思、谢志忠证言,证实出租车的权属及投保情况。6、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后在蚶江镇石壁村附近的公路上发现撞上路边电线杆的出租车,并抓获困在车内的二名被告人。7、现场和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经被告人辩认无误。8、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分别证实伤者林建来的伤情为轻伤,伤者杨红面、周春林的伤情为轻微伤。9、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泉州支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事故定损单和说明,证实投保车辆闽CT0123桑塔纳出租车被毁损而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48140元。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能互为印证,二被告人亦无异议,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在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后,为逃离现场而使用胁迫方法拦截正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并对驾驶人员实施威胁和伤害手段,逼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后又由被告人杨某亲自驾驶车辆并致该车因碰撞而严重毁损,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劫持汽车罪,且属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杨某,在劫持汽车的过程中,持菜刀威胁并砍伤驾驶员,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法予以惩处。
  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2月27日起至2010年2月26日止)。
  三、没收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和大号螺丝刀二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程耕轮
  审 判 员 林秀华
  审 判 员 蔡祖灿
  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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