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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发布时间:2023/1/15 阅读量:164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其目标所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组织”是以危害社会治安为活动宗旨的团体。本罪表现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行为的,就可构成犯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对那些参加者来说,必须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并且出于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而参加。
第二,根据2014年9月9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条规定,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的,以《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2)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3)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4)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5)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6)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7)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参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或者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拢他人出境,或者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准备行为的,以《刑法》第120条规定的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罪表现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的,就可构成犯罪,不要求一定得有实施恐怖活动行为。如果组织、领导、参加的恐怖组织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2)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人有以下三种:①“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为了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纠合3人以上组成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不是指临时纠合几个人进行犯罪的。因为临时组成的松散团伙,不是“组织”。②“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是指主动、积极参加他人组织的恐怖活动组织。③“其他参加的”,是指既不是组织、领导者,又不是积极参加者,但确属该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这类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处理这种案件时,主要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把恐怖组织与临时纠集的犯罪团伙相区别;二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且实施了杀人、放火、抢劫、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不能只定一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20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为了加重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处罚,对1997年《刑法》第120条第1款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在已提高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基础上,再增加财产刑的规定以剥夺这类犯罪分子的可用于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加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行为人通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等方式,危害社会治安,以达到犯罪目的,这是一种危害十分严重的犯罪。近年来,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在我国已经出现。恐怖活动是现代社会的一大公害。有规模的恐怖组织所策划、实施的恐怖活动对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是一种极大的干扰和破坏,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2001年9月发生在美国的震惊全世界的“9·11事件,以及2002年先后发生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事件、肯尼亚的蒙巴塞事件、莫斯科的劫持人质事件和车臣爆炸政府大楼事件等就是明显的例证。为了遏制这种犯罪的蔓延,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设了本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组织”,是指鼓动、召集若干人建立或者组织专门从事某-特定恐怖活动的比较稳定的组织或者集团的行为。“领导”是指在恐怖活动组织中起策划、指挥、决定作用的行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20 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积极参加”,是指对参与恐怖活动态度积极,如自愿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或者虽然是偶尔参加恐怖组织的活动,但在其参加的恐怖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20 条规定的“积极参加”:(1)纠集他人共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2)多次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3)曾因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4)在恐怖活动组织中实施恐怖活动且作用突出的;(5)在恐怖活动组织中积极协助组织、领导者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6)其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其他参加”,根据《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规定,是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但不具有前述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情形的行为,如非自愿参加恐怖组织,或者在恐怖组织中未发挥重要作用等。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这里所称的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1)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2)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4)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5)其他恐怖活动。这里所称的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及《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的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作出认定并予以公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办案中根据公告直接认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没有公告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反恐怖主义法》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定义认定,必要时,可以商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意见作为参考。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恐怖活动组织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恐怖活动的组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很深,社会危害极大。
(二)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掌握既遂的标准。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不要求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是否进行了恐怖活动。
2.划清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关键在于前者是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后者是从事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一般犯罪集团。
3.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恐怖主义犯罪是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刑法》将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其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即规定为犯罪,将刑法的防线提前,不等到有其他更严重危害行为时才作犯罪处理。但对犯罪分子而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要借助其组织实施暴力恐怖行为,因而往往同时又实施了具体的恐怖活动。对于在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又借助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刑法》第120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款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如果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或者其他犯罪的,就不再是单纯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而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01款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往往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应当注意贯彻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政策精神。打击的重点是恐怖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对于那些因不明真相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经发觉即表示脱离关系,实际上停止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只是参加了一般性活动的,或者被煽惑、利诱参加恐怖组织。但没有积极行动的,以及对于被胁迫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行轻微的等,均应作为其他参加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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