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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李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46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罪名】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行为人过失损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具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而且这种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
这里所说的“电力设备”,根据2007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者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本罪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客观上,必须是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二是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仅仅是对严重的危害后果而言,但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故意。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07年8月1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2)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电量损失金额、被损毁设备材料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以及因为停电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4)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电力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0条作了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犯罪对象是电力设备。“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和供电的公用设备,如发电厂、供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致使电力设备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上述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电力设备毁坏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二)认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应注意划清本罪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电力设备为侵害对象的危害电力设备安全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了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就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三)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07年8月 15 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
何为“情节较轻”,需要通过考察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主要有:(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3)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4)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5)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裁判文书:
L某某、W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26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邑县城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星霖,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W某某,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人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水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人W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平邑县交通局职工,住平邑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G某某,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邑县浚东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平邑县浚东社区服务大厅**/div>
法定代表人祝福勇,经理。
诉讼代理人Y某某,山东东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地,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州花园**楼401/div>
法定代表人董保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Y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潍坊市寒亭区(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市万城浚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平邑县浚东社区服务大厅**div>
法定代表人董保东,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Y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特别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地址,地址:平邑县城浚河路中段div>
负责人李磊,副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泗水县(特别代理)。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L某某、W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易某热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L某某、W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沂市W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某某公司)、临沂市W某某浚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万某浚东公司)、临沂市W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平某分公司(以下简称W某某平某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后本院应W某某公司、W万某浚东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平某县浚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东公司)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某某出庭支持公诉,易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人L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被告人W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G某某,浚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Y某某,W某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Y某某,W万某浚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Y某某,W某某平某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L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W某某系"中国院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指挥管理人。2018年1月23日9时22分,被告人L某某在"中国院子"工程施工过程中,操作挖掘机将易某公司的输电电缆挖断,导致平某县城28864户供暖中断。事故造成易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369826元;造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某供电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264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物价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L某某、W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L某某、W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公司诉称,被告人L某某、W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L某某、W某某、取得土地使用权的W万某浚东公司及其上级单位W某某公司、施工单位W某某平某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69826元。
被告人L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给工地干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提出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1、L某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主观上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2、L某某接侦查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3、L某某所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雇主或被帮工人承担;4、价格认定报告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被告人W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有异议。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G某某提出如下辩护及代理意见:1、被告人W某某的客观行为不是造成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由L某某承担主要责任;2、W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还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3、本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违反了重新鉴定的程序规定,不能作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据;4、涉案锅炉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发生故障,因此而产生的供暖费退费不是本案的直接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浚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Y某某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该建设项目的挖土工程承揽给L某某,L某某又雇佣L某某操作挖掘机并造成事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L某某和L某某承担;2、原告人诉求的四天供暖不达标的赔偿金,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3、原告人诉求的抢修费无证据佐证,不应得到支持。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某某公司、W万某浚东公司、W某某平某分公司辩称,其不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某某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浚东公司合伙注册成立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万某浚东公司。2017年10月11日,万城浚东公司购买了浚东社区的四号地块后,把该土地交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某某平某分公司进行"中国院子"商品房项目开发;该开发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浚东公司承建;被告人W某某系浚东公司聘用的该工程施工现场指挥管理者;被告人L某某系浚东公司所租用挖掘机的驾驶员。在该施工现场的地下,易某公司有铺设的输电电缆。在施工之前,即在施工现场地面上用石灰标识了电缆位置,后由于踩踏等原因,致该标识线模糊不清。在施工现场的西端,已经挖掘出一段电缆沟槽。
2018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W某某安排完被告人L某某的挖土工作后即离开施工现场。9时22分,被告人L某某在操作挖掘机施工过程中,将易某公司的输电电缆挖断,导致易某公司的发电及供暖设备停止运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平某供电公司)部分电力设施损坏。后易某公司开始抢修,至1月24日11时许抢修结束,开始恢复供暖;至1月25日9时40分供暖室温(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十四度;至1月29日9时40分,供暖室温高于十四度低于十六度(未达到供暖标准)。
另查明,易某公司因锅炉出现故障于2019年1月20日13时30分停炉维修,同年1月21日锅炉抢修完毕,22日凌晨2时测试正常,开启风机点火,上午8时36分达到并炉条件,并入系统运行,8时37分,汽机投运东、西部首站换热器和汽动泵,循环水系统开始升温。至本案案发,已恢复供暖24小时45分钟,尚未达到供暖标准。其中,室温低于十四度的供暖时长为22小时40分钟,室温高于十四度低于十六度的供暖时长为2小时5分钟(根据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发通知确定)。
由于本案的发生,导致易某公司的机械设备再次出现故障而停电、停暖,从而致因抢修机械设备不能供暖及恢复供暖后,因室温低于十四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19827.7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数额);恢复供暖24小时45分钟(易某公司因锅炉故障修复后的供暖时长)的时长内,因供暖达不到供暖标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15089.96元(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退费损失计算);35KV高压电缆中间接头材料及安装费用10000元;平某供电公司部分电力设施损坏,经济损失102642元;共计1347559.66元。
案发后,被告人L某某外逃,后到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W某某系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至侦查机关;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人W某某、L某某的家人分别向本院交纳人民币90万元和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被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祝福勇的证言:今天上午十点多,浚东社区有一个叫中国院子的商品房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把平某县热电厂的电缆挖断了,致热电厂发的电无法并网,整个平某县的供暖也就停止了。
2016年11月份,为了购买浚东社区二号地块,我借款1000万元和W某某公司在平某成立了W万某浚东公司。2017年10月11日公司又购买了四号地块。W万某浚东公司购买了浚东四号地后,把地交给W某某平某分公司进行"中国院子"的商品房项目开发。热电厂的电缆就是W某某平某分公司进行施工时被挖掘机挖断的。
出事的挖掘机是W某某找来的。W某某是我家里的一个姐夫,他平时去工地上帮我监工,他不属于W某某平某分公司和W万某浚东公司的工作人员,工资也不是上述公司发放。挖掘机到了施工工地之后就开始土地平整,清理地面附属物。在此期间,有一个翻斗车司机私自让挖掘机司机过去帮他装车,挖掘机司机把热电厂的电缆挖断了。
(2)C某某的证言:我在W某某平某分公司工作,公司临时派我在"中国院子"房产开发项目任土建工程师,主要负责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该项目还没正式开工,现在只是进行施工场地地面附着物的清理。
2018年1月23日上午8点左右,挖掘机在施工现场作业的时候我在现场。今天叫挖掘机过去是为了平整土地,清理拆迁户留下的建筑垃圾。我已经给土石方作业方W某某交待了如何施工,注意易某热电的电缆沟。
浚东公司承包了土石方工程,W某某平时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管理,土石方施工人员管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都由他负责,挖掘机和司机应该是他联系去的。我们W某某公司已经对已知的线路和管道用白色石灰粉在地面上进行了划线标识,明确了施工时应注意的范围。
从一开始划线的时候,我就告诉过W某某,地下,地下有35000伏的高压线和管道掘机的时候千万注意要慢挖,只要碰着盖板,就不能再挖了,我和W某某说了不止一次,2018年1月20日下午3点多钟,我和Z某某划警示线时W某某也在现场,当时我又交待他注意电缆沟。
(3)Z某某的证言:W某某平时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管理,土石方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都由W某某负责。
我们公司知道地下有电缆和管道,就在地面上用石灰标注了警示标识线,警示标识线内不允许施工,已划了好几次。后一次划是2018年1月20日左右,当时W某某也在现场,我和C某某又交待他注意电缆沟。在L某某挖断电缆的西边,已经用小挖掘机挖了土露出了电缆沟,挖掘机是W某某找的,也是W某某在现场指挥的。
(4)Z某某的证言:W某某负责给我们挖掘机司机在工地上派活,他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管理。W某某在工地上负责给我们派活,每次派活的时候,他都交待我们,在铁塔地下有电缆,让我们先留着别挖。后来划线后,他又反复交待,几乎每天都要交待挖掘机司机和开拉土车的司机。
(5)Z某某1的证言:我们工地上有埋的电缆和燃气管道。工地西边有个铁塔,铁塔北边划了一道东西方向的石灰线,出事的时候,石灰线不是很清楚了。在挖断电缆的西边,已经挖出了一道电缆沟槽,并且有电缆的地方,都已经留出来了,有一米多宽,非常明显。我们工地上的人都知道有埋的电缆。W某某给我说过注意地里的电缆。
(6)Z某某2的证言:我们工地上有地下埋的电缆和燃气管道,工地西边铁塔北边划了一道东西方向的石灰线,出事的时候,石灰线不是很清楚了。在挖断电缆的西边,已经挖出了一道电缆沟槽,并且有电缆的地方,都已经留出来了,有一米多宽,非常明显。我们工地上的人都知道有埋的电缆,W某某给我说过注意地里的电缆。
(7)X某某的证言:我到挖断电缆的地方装土时,发现挖掘机的司机是第一天去干活,我就好心交待了一下,用鞋在地上划了个线,给他说这下边就是高压线,你可得注意,挖的时候慢点,那个司机说知道了。
(8)L某某的证言:开挖掘机要有两个证件,一个是中国建设教育协会颁发的《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一个是《特种作业操作证》。我们驾驶员去工地施工的时候,工地的负责人一般都会把工地上一些需要注意事项给我们说。如果工地上不给我们说的话,我们有经验的挖掘机驾驶员也会去跟工地上沟通,问一下工地上有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说地下有没有埋设管道、线路之类的东西和施工应避开的东西。
(9)S某某1的证言:一般是工地施工方租挖掘机施工。挖掘机进场后施工方现场指挥,明确告诉司机施工范围和注意事项,应避开的管道和电缆等。如果没有告知,有经验的挖掘机司机为了避免出现问题,都会向施工方询问应该注意的事项和施工应该避开的地方。
(10)G某某的证言:我任W某某平某分公司总经理,我公司在浚东社区西边承建"中国院子"住宅小区。W某某公司和浚东公司合资成立了W万某浚东公司,进行"中国院子"住宅小区建设,土石方工程由浚东公司承建。
施工现场这块地有易某的电缆、城南供电站、奥德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位置我们都用石灰线标出来了。施工场地平整和土石方作业承包给浚东公司时,这些事项都给浚东公司交待清楚了,让他们先别挖石灰线标记的地方。
(11)S某某2的证言:W某某应该知道工地上有电缆,因为他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管理。L某某挖断电缆的西边,用挖掘机已经挖出了一道大约五六千米长的电缆沟槽,露着覆盖电缆的水泥盖板。那段沟槽就是W某某找的挖掘机挖开的,W某某交待过司机注意电缆沟。
(12)L某某的证言:十多天前,C某某通过我弟弟L某某联系我,说他的公司在浚东社区承包了建筑工程,想租用我的挖掘机在工地上干活,第二天,我叫L某某把挖掘机拖过去了。昨天下午L某某给我打电话请假,我就叫他找个挖掘机司机替他。今天10点左右,L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挖掘机在工地上把电缆挖断了。
(13)S某某3(易某公司生产部副部长)的证言:2018年1月23日10点左右,我们公司的热联一二线突然跳闸,一二号发电机甩负荷,汽轮机打闸停机,五六号锅炉被迫埋火,热网加热器及汽动泵停止运行,整个供暖停止。我们接着联系供电公司,通过10KV160、161线送电。厂用电恢复后,为准备随时供暖进行保障工作,供电公司告诉我们热联一线故障报警。我们就派人进行线路检查,发现在中国院子的施工现场线路被挖掘机挖断。至2108年1月24日11时许,抢修结束,我公司设备正常运行,开始恢复供暖,至1月26日尚未达到正常供暖效果。
(14)Y某某(平某供电公司职工)的证言:2018年1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我公司的35KV开关跳闸,公司调控中心后台监控显示,是易某公司朝我公司供电的电缆短路跳闸。然后我公司的巡视人员巡视发现35千伏A项母线烧断,引线下部分烧断,我公司立刻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到了下午18时许,抢修完毕,恢复供电。
(二)书证
(1)易某公司出具的关于易某热电35KV热联线断网事故的经过、说明,证实2018年1月23日9时22分,易某热电厂正常运行中的35KV热联I、II突然跳闸全厂用电中断,锅炉、热循环泵等所有用电设备停止运行,供暖停止。1月24日11时,#6炉各项参数合格,并入系统运行,然后依次投入加热器,启动气动泵,逐步提高东、西部循环压力和温度。由于系统较为复杂,全部设备投入需要一定的时间,供暖温度和压力恢复正常也需要较长时间。
(2)110KV平某变电站损失费用汇总表,证实平某县供电公司损失费107942.38元。
(3)平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证实2018年1月23日9时22分至25日9时40分,因易某公司输出电缆被挖断导致停暖两天(已通知退费)。输出电缆接通后,2018年1月25日9时40分至29日9时40分4天时间内,供热首站出、回水温度明显低于正常供暖的出、回水温度,供暖温度不达标。依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4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50%"之规定,易某公司再向用暖户补退2日的暖费。
(4)易某公司的退费说明及退费明细表:证实其公司在2017-2018年度供暖期间停暖时间为8.5天,其中包含1月23日至25日因中国院子项目施工致全县供热中断的2天,按8.5天已退金额5035427元。
依住建局通知需再退4天的50%暖费,按两天已退1184806元。
(5)易某公司的支出票据,证实易某公司35KV高压电缆中间接头材料及安装费用10000元。
(6)平某县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供电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8年1月23日9时22分,由于施工挖断电缆造成三条线跳闸,致使7404户用电户停电,停电共12分钟。
(7)平某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8年1月23日至29日我县高气温、低气温及平均气温。
(8)平某沂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报告,证实易某公司平均每天的生产成本是853543.49元。
(9)平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测算说明,证实易某公司自2018年1月23日9时22分至2018年1月25日9时40分,抢修期间的经济损失819827.695元;恢复供暖后的四天内,因供暖达不到供暖标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398698.55元;平某县供电公司抢修费用及电价损失合计102642元。
(10)平某宣传网发布的信息,证实易某公司因锅炉出现故障,于2019年1月20日13时30分停炉维修,同年1月21日锅炉抢修完毕,22日凌晨2时测试正常,开启风机点火,上午8时36分并入系统运行,8时37分,汽机投运东、西部首站换热器和汽动泵,循环水系统开始升温。
(1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W某某在事故现场经传唤到案;被告人L某某外逃后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12)被告人W某某、L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均系成年人。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施工现场电缆被挖断的情况。
(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1、L某某的供述:2018年1月22日,平某县仲村镇的小葛给我联系说平某邑东府邸南边路东有个工地招挖掘机代班司机,我就给一个姓李的电话联系,答应他第二天到工地干活。第二天早晨8点左右我赶到了工地,我启动挖掘机后,问那个姓王的应该怎么干,他就让我开着挖掘机跟着他往北走。我按照他的安排,把那个地方平整好以后,他又指着已经开挖出来的一条沟槽,让我顺着那条沟往北挖,把土挖出来装车。他说地下可能有坟子,已经协商好了。于是我就开始顺着那条沟开始挖土,我挖了一车土后他就走了。10点左右,我开着挖掘机挖了一下,发现地面开始冒明火、电火花,我就知道挖到电缆了。
我看见挖断电缆的西边已经挖了一条很长的沟槽,那边沟槽是从铁塔北边开始的,东西方向。W某某叫我在挖断电缆的地方挖土,他没有交待下边有电缆,我也没问就开始用挖掘机在那里挖土。
2、W某某的供述:2018年1月23日上午8点左右,我从"中国院子"施工工地上回家吃饭。回家前,我叫L某某用挖掘机在北边清理完地面附属物以后,又让他到南边挖断电缆的地方挖土。10点钟左右,我吃完饭回来,看见挖掘机旁边有不少人围着,听说是挖掘机把电缆挖断了。
我在工地上主要是负责看管工地上的设备和挖掘机,负责挖掘机在现场的施工和记账。祝福勇承包了工地上的沙石土方的活。我给祝福勇管理施工,我们是亲戚关系。
我知道施工现场下边有电缆,但是不知道具体位置。挖土的地方西边有挖出来的沟槽,干什么用的我不清楚,我以为是建观赏园用的。之前C某某告诉过我地下可能有电缆,但是他没有告诉我电缆的具体位置。我没有看见挖断电缆的地方有划的标识线。我安排L某某挖土的时候告诉他下边有坟子,还告诉他下边可能有电缆。我光知道地下有电缆,但是不知道具体位置,我安排L某某到那个地方挖土时没有考虑周全。
本院认为,被告人L某某、W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将易某公司的输电电缆挖断,造成大面积停暖、停电,经济损失达1347559.66元,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L某某、W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易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土石方工程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浚东公司承揽,L某某、W某某均系浚东公司的雇员,且该事故系L某某、W某某在工作中造成,故浚东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W万某浚东公司、W某某公司、W某某平某分公司与涉案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L某某、W某某的犯罪行为,致易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369826元指控,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事故发生前,易某公司即因锅炉故障停暖维修,至案发时,刚刚恢复供暖24小时45分钟,尚未达到供暖标准,从供暖24小时45分钟后至达到供暖标准期间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易某公司自行承担;易某公司的抢修费用中,仅有一万元的35KV高压电缆中间接头材料及安装费有票据佐证,其他支出费用均无证据佐证,对于没有证据佐证的损失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失数额有误,应予更正。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G某某的相关辩护及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关于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主观上没有过失,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某某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应当在工作前即了解施工现场的注意事项,而L某某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失,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L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W某某关于L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或被帮工人承担的辩解及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该经济损失,系由L某某的犯罪行为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对L某某处以刑事处罚外,并应判处L某某赔偿经济损失,L某某负有赔偿责任。对该辩解及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诉讼代理人Y某某关于该建设工程的挖土工程系L某某承揽,经济损失应由L某某和L某某承担的代理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的土石方工程,系由浚东公司承揽,L某某仅系涉案挖掘机的所有人,不是土石方工程承揽人。该代理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L某某外逃后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W某某明知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调查而未离去,并按照民警的传唤到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亦构成自首;L某某、W某某均向本院预交了赔偿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L某某、W某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W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L某某、W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平邑县浚东工程有限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44917.66元(已交纳91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作元
审判员  田德运
审判员  时圣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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