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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张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5 阅读量:209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罪名】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因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中的重要部件,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已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毁坏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交通工具的翻沉、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区别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根本点。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1)关于本罪的认定。构成本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严重的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的后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由于有这样的过失而使严重的危害后果没能避免。如果对出现的严重后果根本就无法预见,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失,则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在运输中,即使把车辆撞坏,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应当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1979 年《刑法》第110条作了规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使火
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只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未引起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同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后果严重,但查明不是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所引起,不构成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认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二者都是以交通工具为侵害对象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而后者是故意犯罪。(2)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行为人过失实施了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不论是否发生了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过失损坏交通工具,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但行为人由于自身具有残疾等原因导致危害后果发生,或者积极参与救治、赔偿损失等情节。

裁判文书:
张飞、王贺等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二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3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
辩护人张劲松,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贺,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原审被告人张丙亮,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猎罪,原审被告人王贺、张丙亮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20)皖8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飞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二○二一年一月四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厉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飞及其辩护人张劲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上诉人张飞、原审被告人王贺、张丙亮的供述,同行人王招辉的陈述,证人马某、杨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情况说明、G157次列车运行数据、小区监控视频、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采购订单维护页面截图、关于挡风玻璃组成的价格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野生动植物鉴定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认定:2019年1月26日20时许,张飞、王贺、张丙亮与王招辉(另案处理)携带弹弓枪、钢珠、照明灯等猎捕工具,由张丙亮驾驶金杯面包车前往京沪高铁线濉河特大桥下面两侧防护林内猎捕鸟只。20时48分许,张丙亮驾车到达京沪高铁线濉河特大桥K734+165m1217号桥墩至K734+198m1218号桥墩之间并停下,四人下车后来到高铁线路东侧防护林,王贺、张丙亮结伴自南向北寻机猎捕鸟只,张飞与王招辉结伴自北向南寻机猎捕鸟只,王招辉负责用照明灯照射发现的鸟只,张飞负责使用弹弓枪击发钢珠进行猎捕。张飞、王招辉在铁路东侧行走百余米,没有寻到猎捕机会,约10分钟后,二人从高铁线路K734+427m处的便道绕至高铁线路西侧防护林自南向北继续打鸟。随后,由王招辉照射,张飞用弹弓枪向西北、正北、偏东北等方向共计击发7枚钢珠,击中4只小鸟。21时2分8秒至9秒间,张飞击发的钢珠侵入高铁线路,与行驶到此区间的北京南开往上海虹桥的G157次旅客列车司机室前挡风玻璃右上方(由外向内观察)碰撞,导致玻璃外层破损,列车降速运行,晚点19分钟到达上海虹桥站,并于1月27日入库维修,进行挡风玻璃更换,造成经济损失价值人民币266,979.4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原判另认定,2019年1月初至1月26日夜间,王贺、张飞、张丙亮经商量后,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擅自在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黄村、阚村、李村和高铁沿线等禁猎区内,利用灯光照明,使用弹弓猎捕白山斑鸠、树麻雀、黑尾蜡嘴雀、白鶺鸰、乌鸫等国家三有保护、无保护级别野生动物。王贺将猎捕的鸟只带回家中,宰杀冷冻在冰箱里以供食用。案发后,民警从王贺家的冰箱内查获已宰杀冷冻的鸟类死体43只,其中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32只、无级别保护野生动物11只。经鉴定,野生鸟类基准价值300元/只,共计12,900元。
原判认为,张飞在高铁线路附近非法狩猎过程中,应当预见到自己猎捕鸟只击发的钢珠有可能击中高铁列车,已经预见而其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其击发的钢珠与G157次列车司机室挡风玻璃发生撞击,导致玻璃外层破裂,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情节较轻;王贺、张飞、张丙亮无视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违反狩猎法规,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张飞一人犯两罪,依法应予并罚。王贺、张丙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涉案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二、被告人王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三、被告人张丙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四、被告人张飞退赔给铁路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6,979.49元。五、扣押的鸟类死体43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作无害化处理。六、被告人王贺、张飞、张丙亮对非法狩猎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2,900元。七、被告人王贺、张飞、张丙亮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对本次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一审判决后,张飞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二审中,上诉人张飞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张飞的辩护人对本案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提出张飞案发前系教师,社会评价良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二审期间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铁路企业10万元车辆损失,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缩短管制期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认为,原判认定张飞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期间,张飞自愿认罪认罚,退赔给铁路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缴纳因非法狩猎造成的损失,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飞向铁路企业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上诉人张飞、原审被告人王贺、张丙亮已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12,9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在高铁线路附近非法狩猎过程中,其击发的钢珠侵入高铁线路,撞击到运行之中的高铁列车,导致列车驾驶室挡风玻璃破裂,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并造成铁路企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情节较轻。上诉人张飞违反狩猎法规,与原审被告人王贺、张丙亮等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原判认定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张飞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二审期间,张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张飞积极赔偿铁路企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对张飞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张飞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请求缩短管制期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0)皖8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王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张丙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六个月”“被告人张飞退赔给铁路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6,979.49元”“扣押的鸟类死体43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作无害化处理”“被告人王贺、张飞、张丙亮对非法狩猎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2,900元”“被告人王贺、张飞、张丙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对本次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二、撤销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0)皖8601刑初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一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管制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管制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张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瑜
审 判 员  高卫萍
审 判 员  鲍韵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冀东方
书 记 员  顾佳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
四、《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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