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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国家罪(赵某分裂国家罪)

发布时间:2023/1/25 阅读量:166


分裂国家罪
【罪名】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们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里的“组织、策划、实施”具体包括两方面:(1)行为人利用自己窃取的重要权力,或者利用自己的“知名”社会地位和影响,公然组织力量,策动叛变,对抗中央,进行地方割据,或者是组织民族反叛力量,策动民族分裂,企图建立“独立王国”,破坏国家统一;(2)行为人虽然本身没有力量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但是,明知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而积极人伙参与实施。
第二,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本罪与背叛国家罪不同:首先是在侵犯的客体方面,分裂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统一”与“领土完整”,两个概念不同。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也不一样。背叛国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而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没有这个要求。前者是制造“外患”,后者是制造“内乱”。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 103 条第 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 106 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重处罚。”
《刑法》第 113 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 1979 年《刑法》第92条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分裂国家罪”。1997年《刑法》删除了“阴谋”一词,因而罪名也相应地作了修改。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0多个民族,都在统一的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现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中华民族的千秋伟业。一个时期以来,内有一部分人,寻找种种理由,制造民族分裂活动,终目的是要分裂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坚决打击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是指将统一的国家分裂成几个部分,在中央政府之外又另立政府,对抗中央,割据一方,并自立为国,谋取国际上的承认。“破坏国家统一”,是指对实现国家统一的活动和进程进行阻挠、破坏,意图使国家不能实现统一。具体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组织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组织活动,包括组织人员、组织经费、物资等。二是策划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进行策划活动,包括进行商量、计划、阴谋等活动。三是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即根据策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的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活动。例如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网站为平台,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并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联,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炒作少数民族问题,攻击国家和政府,煽动民族仇视,鼓动少数民族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构成分裂国家罪。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民要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
破坏国家统一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完全主体方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二)认定分裂国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定犯罪形态。
分裂国家罪有三种行为方式,即组织、策划、实施。虽然从本来意义上看,只有实施行为才是实行犯,而组织、策划行为都是共犯。但由于法条中列举了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因此,不宜将组织、策划行为作为共犯行为,而是一种实行行为,策划、组织也不是实施行为的预备,不得根据总则规定对策划行为作为预备犯来从宽处罚。只要有组织、策划行为,即使尚无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既遂。
2.划清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二者都可能发生领土被分裂的结果,而且分裂国家者往往也寻求一些外国的支持,甚至依附于外国。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后者必须是行为人勾结外国,没有勾结外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罪;而前者行为人虽然也可能勾结外国,但勾结外国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加重处罚的要件。
二是后者危害领土完整是指将本国领土割让给外国,但国家仍是原来的国家,并未设立新的国家;而前者行为人的目的是割据一方,另立为国,使本来统一的国家四分五裂,支离破碎,成为几个国家。
(三)分裂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犯分裂国家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依照《刑法》第106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应当在《刑法》第 103 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照第11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是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还是积极参加或者一般参加者,分别适用不同法定刑。“首要分子”,是指分裂国家集团中起组织、策划作用者;“罪行重大”,是指具体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实行者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犯罪集团或一经发展当即表示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是指虽然参加了犯罪集团,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所谓危害特别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客观危害特别严重,如已经造成国家被分裂的结果,或者引起国内严重动乱等。所谓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手段特别严重,如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同时要注意,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死刑”而不是“处死刑”;死刑包括死缓在内。
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马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相关媒体披露,现任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的马某某,不仅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境内代理人、煽动分裂国家,还成立非法组织,制定“政治纲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更是将青年学生群体作为主要蛊惑煽动目标,鼓动学生参与抹黑祖国和民族的活动。
2022年3月以来,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专业特长,匿名创建网络群组,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极力传播各类谣言信息,发表所谓“独立宣言”,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充当境外敌对势力在我境内的代理人。马某某屡屡扬言,其终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为此逐步升级“内奸”行径,着手制定反宣纲领,甚至筹备成立“大陆临时国会”,委托有关人员制定所谓“法律制度”,宣称要“借助境外的力量推翻中国政府”。
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2015年7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正式颁布并实施。
《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了威胁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面保障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安全。但近年来国际形势风云诡谲,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也迎来新的挑战。据国安部门披露,新形势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更多样,手段更隐秘,打击难度也更大。间谍活动往往以学术研讨、商业合作、艺术交流等形式为包装,诱骗、策动境内人员以提供涉密文件,传输涉密数据,拍摄敏感照片等不同方式大量刺探、搜集我国情报。案例中的马某某就是涉嫌与境外势力勾结,通过互联网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动。加大对危害行为的打击,全面保障国家安全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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