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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用西药混合粉加工生产出成品凉茶粉进行销售怎么判决?

发布时间:2023/2/4 阅读量: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25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健华,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南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雪玲,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辩护人梁家静,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军,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桂平市。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波,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达飞,绰号“达飞”,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南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尚士,广西惠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上检刑诉〔202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健华、梁雪玲、张超军、吴达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南市上检刑变诉〔2021〕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变更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2年4月21日以上检刑民公变诉〔2022〕1号变更诉讼请求决定书变更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因发现被告人吴达飞、梁雪玲、张超军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日以南市上检刑补诉〔2022〕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向本院补充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祥科、覃建龙出庭支持公诉并参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余健华及其辩护人覃忠诚、被告人梁雪玲及其辩护人梁家静、被告人张超军及其辩护人张军波、被告人吴达飞及其辩护人杨尚士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批准延长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被告人余健华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购进打粉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特效强凉茶”、“老吉凉茶”、“加宝凉茶”(以下简称“凉茶”)等外包装袋,并从广西玉林市中药港购进甘草、柴胡、罗汉果、黄芩等中药,从平南县城西街“康乐药店”购进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后,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罗合村大科屯283号其家中,以60斤为一批生产量的模式,通过添加49斤甘草、柴胡等中药混合粉和11斤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混合粉加工生产出成品凉茶粉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以散装售卖。余健华通过到农贸市场摆摊售卖方式打开市场,后通过微信联系买主,以物流发货方式进行销售。余健华先后将其生产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吴达飞、张超军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19853.5元,具体如下:
(1)余健华将袋装、散装凉茶销售给梁雪玲,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梁雪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将人民币1430853.5元凉茶货款支付给余健华。
(2)2018年5月份,余健华向张超军销售成品凉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余健华将成品凉茶粉销售给张超军,张超军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将人民币402000元凉茶货款付给余健华。
(3)余健华将成品袋装凉茶、散装成品凉茶粉销售给吴达飞,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吴达飞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将人民币82000元凉茶货款支付给余健华。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罗合村大科屯283号即余健华的生产场所内查获成品“凉茶”粉12袋、半成品“凉茶”粉61袋、甜茶谷1袋、成品“凉茶”33000小包、包装膜45卷、打粉机1台。
   经抽样检测,在余健华生产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余健华被公×机关抓获归案。
   2、被告人张超军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开始从余健华处购买成品凉茶并对外销售。2020年7月份开始,张超军从余健华处购进成品凉茶粉,在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其家中将凉茶粉和从玉林中药港伍明有处购进的中药粉按照比例混合,包装成深绿色、浅绿色、浅黑色、银色无字、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及无该字样的袋装“特效强凉茶”、红色袋装“老吉凉茶”、红色袋装“保健康凉茶”等成品凉茶。同年7月至2021年1月,张超军将其加工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吴达飞、玉石勇、莫祖有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43972.6元。其中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销售金额人民币101540元,其他样式的凉茶销售金额人民币942432.6元。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即张超军的生产场所内查获上述样式袋装成品凉茶28400小包、白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7袋共679斤、红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1袋共55.9斤,包装膜5卷、粉剂包装机2台。
   经抽样检测,在张超军处扣押的袋装凉茶成品中,除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外,其他样式凉茶成品均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张超军被公×机关抓获归案。
   3、被告人吴达飞在明知特效强凉茶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自2020年7月份开始从余健华和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回来销售给刘诚华、张丁文等人。因客户反映“特效强凉茶”味道淡,吴达飞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从余健华处购进凉茶粉,并网购罗汉果、连翘、桔梗、柴胡、防风等中药粉末,以100斤散装“特效强凉茶”添加25斤中药粉末的比例生产出新的成品凉茶。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吴达飞销售凉茶金额共计人民币265455元。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华鹏国际小区G5栋1503号房内查获成品“特效凉茶”1411小包、“特效风湿骨痛灵”500小包、包装袋3300个、封口机1台。
   经抽样检测,在吴达飞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中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吴达飞被公×机关抓获归案。
   4、2018年以来,被告人梁雪玲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淘宝店铺用于销售特效强凉茶。至2018年3、4月,因其卖的特效强凉茶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淘宝店铺被查封。后梁雪玲分别用朱群兰、苏美花、杨结英、陈业春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嫲嫲特产”、“美花凉茶”、“瑶茶馆”、“瑶山草堂”四家淘宝店铺。2019年1月开始,梁雪玲从余健华处购买袋装、散装成品凉茶粉共计人民币1430853.5元,2020年10月开始,梁雪玲从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共计人民币16833元。2019年至2021年,梁雪玲通过淘宝店铺以线上下单线下发货等方式将上述凉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94965元。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荣和山水美地四组团3栋B座10A号房查获袋装“特效强凉茶”11830小包、“特效风湿骨痛灵”481包、“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752颗、“特效风湿骨痛灵”药粉5斤,公章1个、笔记本5本、封口机1台。
   经抽样检验,在梁雪玲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梁雪玲被公×机关抓获归案。2021年1月26日梁雪玲主动退赃10万元。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1、2020年7月,被告人吴达飞开始从周芝德处购进风湿药丸,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周芝德支付货款122870元。吴达飞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药丸包装成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并销售给张超军、梁雪玲、张丁文等人。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华鹏国际小区G5栋1503号房内查获外包装为红色、印有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的特效风湿骨痛灵500小包、包装袋3300个、封口机1台。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特效风湿骨痛灵为假药。
   2、2020年7月,被告人梁雪玲开始从吴达飞处购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并对外销售。2020年9月,梁雪玲开始从周芝德处购买风湿药丸,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周芝德支付货款15150元。梁雪玲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药丸包装成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对外销售。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荣和山水美地四组团3栋B座10A号房查获外包装为红色、印有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的“特效风湿骨痛灵”481包、“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752颗、“特效风湿骨痛灵”药粉5斤,封口机1台。经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为假药。
   3、2020年7月,被告人张超军开始从吴达飞处购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张超军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吴达飞处购买的特效风湿骨痛灵销售给黄尚杰和玉石勇,销售金额共计170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人梁雪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余健华、张超军、梁雪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达飞犯罪情节严重,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达飞、梁雪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张超军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健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余健华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梁雪玲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凉茶是有毒有害产品,亦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特效风湿骨痛灵是假药。其辩护人提出:1、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梁雪玲销售的凉茶产品中包含了有毒、有害物质,梁雪玲不“明知”凉茶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且梁雪玲及其家人长期服用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2、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有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9、SP202100880、SP202100881所使用的标准为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的检测标准而非药品的检测标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特效风湿骨痛灵等产品认定意见的函依据检测标准存在问题的检测报告作出认定结果,不应该被采纳;梁雪玲将从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骨痛灵进行包装对外出售,未对药丸添加成分进行加工,不属于生产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梁雪玲向何人销售涉案药丸;梁雪玲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综上,指控梁雪玲生产、销售假药证据不足。3、梁雪玲有退赃情节。
   被告人张超军辩称:1、其不明知所销售的涉案凉茶有毒有害,其所销售散装凉茶粉是合格的,应予扣除;2、其不明知所销售的涉案风湿骨痛灵是假药。其辩护人提出:1、张超军并不知晓其所采购的凉茶粉掺入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在生产的凉茶粉中没有掺入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登记于广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质认定证书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该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未提供其工作人员的鉴定人资格证书或司法鉴定人职业证,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其检测报告不能做为本案定案依据该检测报告不能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散装检验合格的凉茶粉应予扣除。2、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特效风湿骨痛灵等产品认定意见的函并非省级相关部门出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吴达飞向张超军出售涉案风湿骨痛灵时并未说明系药品及具体成分,不能仅以风湿骨痛灵外包装上标注了主治与功效就认为涉案风湿骨痛灵系药品,指控张超军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没有事实依据,指定张超军构成销售假药罪不成立。辩护人提交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以证实张超军家庭成员的情况。
   被告人吴达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对吴达飞住处搜查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搜查程序不合法,仅依据扣押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检测出有毒物质的凉茶系从吴达飞处获得,故从扣押的物品中抽样检测出来结论不能当作本案的定案依据;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认定涉案的凉茶粉中所添加的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的职权;指控吴达飞所有销售的下家中,除张丁文和欧兆泉的证言及提取笔录外,无其他买家的证言予以确认,且张丁文证实从吴达飞处购买凉茶的金额与吴达飞微信记录不一致,应当仅认定张丁文和欧兆全所证实购买的金额。2、吴达飞对所销售的特效风湿骨痛灵未进行任何成分的添加,其行为只构成销售假药罪。4、吴达飞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余健华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购进打粉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特效强凉茶”、“老吉凉茶”、“加宝凉茶”(以下简称“凉茶”)等外包装袋,并从广西玉林市中药港购进甘草、柴胡、罗汉果、黄芩等中药,从平南县城西街“康乐药店”购进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后,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罗合村大科屯283号其家中,以60斤为一批生产量的模式,通过添加49斤甘草、柴胡等中药混合粉和11斤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混合粉加工生产出成品凉茶粉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以散装售卖。余健华通过到农贸市场摆摊售卖方式打开市场,后通过微信联系买主,以物流发货方式进行销售。余健华先后将其生产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吴达飞、张超军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1919853.5元。其中余健华销售给梁雪玲共计1430853.5元,后梁雪玲将上述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
   经抽样检测,在余健华生产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张超军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开始从余健华处购买成品凉茶并对外销售。2020年7月份开始,张超军从余健华处购进成品凉茶粉,在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其家中将凉茶粉和从玉林中药港伍明有处购进的中药粉按照比例混合,包装成深绿色、浅绿色、浅黑色、银色无字、红色无字的袋装“特效强凉茶”、红色袋装“老吉凉茶”等成品凉茶并对外销售。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张超军将上述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玉石勇、莫祖有等人。其中,除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外,张超军销售其他样式凉茶给梁雪玲共计人民币16833元,销售其他样式的凉茶给黄尚杰、玉石勇、莫祖有、梁凤欣等4人共计人民币524249元。后梁雪玲、玉石勇、莫祖有、黄尚杰、梁凤欣均将上述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
   经抽样检测,在张超军处扣押的袋装凉茶成品中,除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外,其他样式凉茶成品均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以来,被告梁雪玲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淘宝店铺用于销售特效强凉茶。至2018年3、4月,因其卖的特效强凉茶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淘宝店铺被查封。后梁雪玲分别用朱群兰、苏美花、杨结英、陈业春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嫲嫲特产”、“美花凉茶”、“瑶茶馆”、“瑶山草堂”四家淘宝店铺。2019年1月开始,梁雪玲从余健华处购买袋装、散装成品凉茶粉共计人民币1430853.5元,2020年10月开始,梁雪玲从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共计人民币16833元。2019年至2021年,梁雪玲通过淘宝店铺以线上下单线下发货等方式将上述凉茶对外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其中销售从余健华处购买的凉茶金额为1764906.8元,销售从张超军处购买的凉茶金额为30058.9元。
   经抽样检验,在梁雪玲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种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告吴达飞在明知特效强凉茶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自2020年7月份开始从余健华和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回来销售给刘诚华、张丁文等人。因客户反映“特效强凉茶”味道淡,吴达飞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从余健华处购进成品凉茶粉,并网购罗汉果、连翘、桔梗、柴胡、防风等中药粉末,以100斤散装“特效强凉茶”添加25斤中药粉末的比例生产出新的成品凉茶并以100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欧兆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0600元。后欧兆泉将从吴达飞处购买的100196元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剩余202包成品凉茶被公×机关扣押。
   经抽样检测,在吴达飞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关于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中对乙酰氨基酚等59中化合物的测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氨基比林、对乙酰氨基酚等均为药品,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被告梁雪玲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余健华、梁雪玲、张超军、吴达飞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梁雪玲赔偿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7949657元,被告余健华对梁雪玲上述赔偿金额在1764906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超军对梁雪玲上述赔偿金额在30058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判令被告张超军赔偿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5255930元。三、判令被告吴达飞赔偿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001960元。四、判令被告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梁雪玲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梁雪玲提出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余健华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7年开始,购进打粉机、包装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特效强凉茶”、“老吉凉茶”、“加宝凉茶”(以下简称“凉茶”)等外包装袋,并从广西玉林市中药港购进甘草、柴胡、罗汉果、黄芩等中药,从平南县城西街“康乐药店”购进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后,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罗合村大科屯283号其家中,以60斤为一批生产量的模式,通过添加49斤甘草、柴胡等中药混合粉和11斤甘草片、硫酸阿托品、桔梗片、维生素C、安乃近等西药混合粉加工生产出成品凉茶粉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以散装售卖。余健华通过到农贸市场摆摊售卖方式打开市场,后通过微信联系买主,以物流发货方式进行销售。余健华先后将其生产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吴达飞、张超军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919853.5元。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在余健华的上述生产场所内查获成品“凉茶”粉12袋、半成品“凉茶”粉61袋、甜茶谷1袋、成品“凉茶”33000小包、包装膜45卷、打粉机1台。经检验认定,从余健华生产的成品凉茶中检出氨基比林、氯苯那敏、对乙氨酰基酚三种化学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含有氨基比林等化学药的涉案“凉茶”等食品,将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以及诱发或者加重疾病的后果,足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具体如下:
   1、余健华将袋装、散装凉茶销售给梁雪玲,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梁雪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将1430853.5元凉茶货款支付给余健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梁雪玲的证言,证实2018年起,其从平南县余老板处以每包1.8元到2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特效强凉茶及以每斤70元的价格购买特效强凉茶散粉;另外其还以每颗2.5元的价格向余老板购买透明包装黑色药丸。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余老板。其微信号是L582801880,支付宝账户是180********;余老板微信号是JH16173。经对其交易记录进行核对:(1)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其转账258笔货款给余老板共1445833.5元;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2月16日,余老板转账其共计9784.5元,上述款项是余老板没有货而退还给其。(2)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其通过支付宝转账3笔货款给余老板。
(2)被告人余健华的供述,称其以每袋凉茶1.6元的价格及散卖凉茶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梁雪玲。其还从黄烂全夫妇处以1.5元每颗的价格购买风湿药丸,再以2.5元每颗的价格全部卖给梁雪玲;黄烂全的微信号是HH688612345,黄烂全妻子微信号是gege120425。梁雪玲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给其。经核对: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梁雪玲通过微信转账给其1431896.5元,上述款项均系向其购买凉茶、凉茶粉、药丸。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4日梁雪玲通过支付宝转账5笔共计33062.5元购买特效强凉茶。2018年2月5日至2021年1月16日,其通过微信转账转给黄烂全9笔货款,转给黄烂全妻子18笔货款。
(3)证人黄礼才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账单详情,证实2018年,其以每颗1.5元的价格将特效风湿丸卖给其姓余的老表。其微信号为HH6886123。经核对,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其共收到老表即“前途无量”转账9笔共计6930元货款。
(4)证人彭燕梅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信息截图,证实从2018年起,其以每颗1.5元的价格将“特效风湿丸”卖给“余老板”,“余老板”通过微信转账货款给其。其微信号gege120425(昵称“Peng”)。
   2、2018年5月份,余健华向张超军销售成品凉茶,销售金额为5000元。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余健华将成品凉茶粉销售给张超军,张超军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将402000元凉茶货款付给余健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超军的证言,证实2018年起,其以每包1.4元至2.5元不等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特效强凉茶。2020年5月左右起,其向余健华购买特效强凉茶原料。其微信号是ZCJ-My(微信名“半主演-”),余健华的微信号是“JH16173”。经对其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核对,2018年5月19日其转账给余健华5000元货款。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其转账45笔货款给余健华。
(2)被告人余健华的供述,称其以每斤80元的价格将散装凉茶卖给张辉仔。经对其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核对,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张辉仔”转43笔货款给其。
   3、余健华将成品袋装凉茶、散装成品凉茶粉销售给吴达飞,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吴达飞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将82000元凉茶货款支付给余健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达飞的证言,证实2020年起,其以每包1.6元以及以每斤70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凉茶成品、凉茶粉。其微信号是wdf7730081(微信名“浪子”)和wxid_75jq3r3mj72c22(微信名“达哥”),余健华微信号为JH16173。经对其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核对,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其转账24笔给余健华用于购买成品凉茶和凉茶粉。
(2)被告人余健华的供述,称2020年11月起,其以每包1.6元以及每斤70元的价格将特效强凉茶、散装的凉茶粉卖给“吴二”。经对其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核对,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吴二”转账24笔给其用于购买成品凉茶和凉茶粉。
   认定上述的事实,还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惠敏的证言,证实2017年至2021年1月,“平南余”向其购买柴胡、当归、罗汉果、甜叶菊、防风、甘草、黄芩等中药并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其微信号是lihuimin125256(昵称“21栋108号李惠敏-1507778****”),“平南余”的微信号是JHI6173。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17年2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平南余”共向其支付78笔货款。
   2、证人袁俏薇的证言,证实其在平南县平南镇城西街235号经营一家“康乐药店”。2017年起,其卖药品依托无味红霉、维C片、复方桔梗片、阿托品、扑尔敏、克感敏、安乃近给姓余男子,该男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其。其微信号为wxid-yx3q7rflslw22(昵称“康乐(薇)”);姓余男子的微信昵称叫“钱途无量”。经核对其微信交易记录,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余姓男子共向其支付140笔货款。
   3、被告人余健华的供述,称2017年起,其在家违法生产凉茶粉。其向玉林市一女子(微信备注为“中药李惠敏”)购买甘草、柴胡、罗汉果、黄岑、当归粉、防风和甜叶谷等中药并让她打碎后发货给其。其向平南县城西街“康乐药店”的女老板(微信备注为“康乐(薇)”)购买甘草片、硫酸阿托品、吉梗片、维生素C、和安乃近等西药打成粉末。其一般以60斤凉茶粉作为一批,一批凉茶粉里面中药占49斤,西药11斤混合成黄色的粉末状的凉茶粉。其制造的凉茶粉有五种包装:红色“特效强凉茶”、绿色“特效强凉茶”、“老吉凉茶”、“加宝凉茶”以及一种是银色包装的凉茶;上述凉茶产品里面成分都是一样,只是包装不同而已。其主要将凉茶粉卖给梁雪玲、桂平“张辉仔”以及平南外号叫“吴二”的男子。其微信号为JHI6173(昵称“钱途无量”),支付宝账号为189********;梁雪玲的微信号是“L582801880”,支付宝账号是180********;“张辉仔”的微信号是“ZCJ-My”;“吴二”的微信号是“wdf7730081”。
   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余健华辨认出“吴二”是吴达飞、“张辉仔”是张超军、“康乐药店”的女老板是袁俏薇、“中药李惠敏”是李惠敏、黄烂全是黄礼才、黄烂全妻子是彭燕梅;袁俏薇辨认出余姓男子是余健华;李惠敏从辨认出“平南余”是余健华;黄礼才辨认出向其购买“特效风湿丸的老表”是余健华,彭燕梅辨认余老板是余健华。
   5、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机关依法提取余健华的微信号JH16173与微信号L582801880,微信号ZCJ-My,微信号wdf7730081,微信号wxid-yx3q7rf1s1lw22,微信号lihuimin125256,微信号gege12042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提取余健华的支付宝账号189********与梁雪玲的支付宝账号180********的交易记录,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4日,“梁梁”转账5笔,共计33062.5元给余健华。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依法对余健华的人身和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手机一部;白绿色纺织袋包装品凉茶粉12袋,半成品“凉茶”粉61袋,甜茶谷1袋,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凉茶粉共24600包;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5000包,金色包装“加宝凉茶”600包,深红色包装“老吉凉茶”600包,银色无标志凉茶粉2200包,包装膜45卷,打粉机共1台。公×机关依法对上述涉案凉茶进行称量并提取样品送检。其中,对61包半成品凉茶粉进行称量,从中随机提取样品3份(标记为1、2、3号半成品凉茶粉样品);对成品凉茶粉12包进行称量并提取样品12份(标记为1至12号成品凉茶粉样品);从5000包红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中随机提取5包作为一份样品(标记为1-1号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样品);从24600包绿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中随机提取5包作为一份样品(标记为2-1号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样品);从2200包银色包装凉茶中随机提取5包作为一份样品(标记为3-1号银色包装特效强凉茶样品);从600包老吉凉茶中随机提取5包作为一份样品(标记为4-1号老吉凉茶样品);从600包加宝凉茶中随机提取5包作为一份样品(标记为5-1号加宝凉茶样品)。
   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林县×局对公×机关所提取的1-12号成品凉茶粉、1至3号半成品凉茶粉、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1-1号)、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2-1号)、银色包装凉茶(3-1号)、老吉凉茶(4-1号)、加宝凉茶(5-1号)进行抽样;经检测,送检的成品凉茶粉12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92-SP202100903),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1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09),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1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10),银色包装凉茶1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11),老吉凉茶1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12),加宝凉茶1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13)均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半成品凉茶粉3份(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04-SP202100906)未检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
   8、腾讯公司提供余健华的微信号JH16173的微信账单记录,证实(1)2017年2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余健华的微信号JH16173转账给李惠敏的微信号lihuimin125256共93笔,共367908.88元;(2)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余健华的微信号转账给袁俏薇的微信号wxid_yx3q7rf1s1lw22共147笔,共944323元;(3)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1月16日,余健华的微信号转账给彭燕梅的微信号gege120425共17笔,共15285元及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转账给黄礼才是微信号HH68861234共9笔,共6930元(注:共计22215元,经折算:余健华共购买14810颗“特效风湿丸”;梁雪玲以每颗2.5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即价款为37025元);(4)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梁雪玲的微信号L582801880转账给余健华的微信号258笔,共1445833.5元,期间余健华转给梁雪玲9笔,共9784.5元;(5)2018年5月19日张超军的微信号ZCJ-My转账5000元给余健华的微信号,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7日张超军转账给余健华47笔,共402000元;(6)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吴达飞的微信号wdf7730081转账给余健华的微信号JH16173共24笔,共82000元。
   二、2018年以来,被告人梁雪玲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淘宝店铺用于销售特效强凉茶。至2018年3、4月,因其卖的特效强凉茶为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淘宝店铺被查封。后梁雪玲分别用朱群兰、苏美花、杨结英、陈业春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嫲嫲特产”、“美花凉茶”、“瑶茶馆”、“瑶山草堂”四家淘宝店铺。2019年1月开始,梁雪玲从余健华处购买袋装、散装成品凉茶粉共计1430853.5元,2020年10月开始,梁雪玲从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共计16833元。2019年至2021年,梁雪玲通过淘宝店铺以线上下单线下发货等方式将上述凉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424026.5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梁雪玲开始从吴达飞处购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并对外销售。2020年9月,梁雪玲开始从周芝德处购买风湿药丸,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周芝德支付货款15150元(包含运费)。梁雪玲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药丸包装成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对外销售。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荣和山水美地四组团3栋B座10A号房查获袋装“特效强凉茶”11830小包、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481包(外包装印有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752颗、“特效风湿骨痛灵”药粉5斤,公章1个、笔记本5本、封口机1台。经检验认定,从梁雪玲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含有氨基比林等化学药的涉案“凉茶”等食品,将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以及诱发或者加重疾病的后果,足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从梁雪玲住处扣押的涉案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属于假药。
   案发后,被告人梁雪玲主动退赃1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梁雪琴的证言,证实公×机关在其租住的南宁市青秀区荣和山水美地四组团3栋B座10A号房中发现的1台包装机和大量“特效强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及一批包装袋等物品是其姐梁雪玲存放的。梁雪玲通过淘宝销售给客户并使用其家婆苏美花的身份信息开设网店销售“特效强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其偶尔帮忙购买包装的泡沫袋以及刷单,其感冒喉咙痛时偶然也喝梁雪玲销售的“特效强凉茶”。
   2、证人梁建信的证言,证实其女儿梁玲雪在家中通过网上售卖凉茶和风湿止痛药丸,平时其帮忙打包凉茶和风湿止痛药丸寄送给客户。
   3、证人吴榕涛的证言,证实其妻子梁雪玲从2018年开始销售特效强凉茶,系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四组团3栋B座10A号房其岳父梁建信住的房子通过物流发货。其姑姑吴县因卖特效强凉茶被警方抓获,2021年1月11日,其通过微信将吴县的起诉书发给梁雪玲。
   4、证人苏美花的证言,证实2017年前后,其将建行卡给梁雪玲使用,还将身份证给过梁雪玲。
   5、证人朱群兰的证言,证实2019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梁雪玲说想用其的身份证去开一个网店,其就将身份证给梁雪玲在网上操作注册网店。
   6、证人杨结英的证言,证实几年前,梁雪玲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
   7、证人陈业春的证言,证实2020年初,梁雪玲叫其用身份证办理一张建行卡和一张绑定该建行卡的手机号借给她做生意用。
   8、证人谭如飞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其在淘宝店铺名称为“嫲嫲茶铺”、账号为tb8********的店铺下单购买外包装袋印有“特效强凉茶”字样的凉茶粉。
   9、证人李景春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5月,其在淘宝店名为“嫲嫲茶铺”的店铺购买“瑶山特效强凉茶”。
   10、证人黄丽宁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3月,其在网店名为“嫲嫲茶铺”、淘宝号tb838887092的网店购买凉茶。
   11、证人黄福明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其先后六次向一个淘宝店名为“嫲嫲茶铺”或叫“嫲嫲特产”的同一个淘宝账号为“tb838887092”的账号购买了特效强凉茶、特效风湿骨痛灵。
   12、证人林茂飞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5月,其在淘宝店名为“嫲嫲茶铺”的淘宝店购买红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
   13、证人覃英艳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7月,其在在淘宝店名为“嫲嫲特产”的淘宝店购买深绿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
   14、证人蓝若菲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其先后四次向一个淘宝店名为“嫲嫲茶铺”或叫“嫲嫲特产”、“瑶山草堂”的店铺购买特效强凉茶;上述店铺均为同一个老板的店铺,老板淘宝账号为“tb838887092”。
   15、证人蒙成江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6月,其在淘宝店名为“嫲嫲茶铺”的淘宝店购买特效强凉茶。
   16、证人卢继忠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5月,其在名称为“嬷嬷茶铺”、淘宝账号为“tb838887092的网店购买“特效强凉茶”。
   17、证人蓝康福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20年7月,其在淘宝店名为“嫲嫲特产”的淘宝店购买特效强凉茶。
   18、证人余健华的证言,证实其以每袋凉茶1.6元的价格及散卖凉茶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梁雪玲。其还从黄烂全夫妻处以1.5元每颗的价格购买风湿药丸,再以2.5元每颗的价格全部卖给梁雪玲。经核对: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梁雪玲微信转账转给其1431896.5元用于购买凉茶、凉茶粉、药丸。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4日梁雪玲支付宝转账5笔共计33062.5元给其购买特效强凉茶。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1月17日,其微信转账转给黄烂全9笔货款(经统计6930元);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1月16日,其微信转给黄烂全妻子18笔货款。
   19、证人张超军的证言,证实其以每包1.4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L582801880(昵称“梁”)的人销售特效强凉茶。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其收到“梁”转账9笔共计16833元货款。
   20、证人吴达飞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起,其以每颗1.5元的价格从周芝德处购买“药丸”后,用“风湿痛骨灵”包装袋进行包装(每袋装有两颗药丸)后,销售给梁雪玲等人;包装袋上面印有特效风湿骨痛灵、主治风湿骨痛之类的字,其没有合法销售的证件。其卖给梁雪玲特效风湿骨痛灵单价每颗药丸1.5元。另外,其还将药丸捣碎成粉末状并添加防风等中药粉并用红色包装袋包装好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卖给梁雪玲。2020年6月30日之后,梁雪玲转账给其的记录是向其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的货款。
   21、被告人梁雪玲的供述,称2018年起,其通过微信从平南县余老板处以1.8元到2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特效强凉茶及以每小包5元(里面有两颗药丸)的价格购买“药丸”,通过开设淘宝店铺销售卖“特效强凉茶”和“药丸”。“特效强凉茶”的销售价格为2.5元每包、药丸的销售价格为每颗3元。其还以每斤70元的价格向余老板购买特效强凉茶散粉再以每斤80元的价格销售。其用名下的账户在淘宝网售卖特效强凉茶和药丸,至2018年3、4月,因其卖的特效强凉茶和药丸系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淘宝店铺被查封。后其用朱群兰、苏美花、“杨结英”、陈业春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了“嫲嫲特产”(起初叫“嬷嬷凉茶”)淘宝店、“美花凉茶”淘宝店、“瑶茶馆”淘宝店、“瑶山草堂”淘宝店继续售卖“特效强凉茶”和“药丸”。2020年底,其以每包1.4元至1.6元的价格向张老板购买“特效强凉茶”并微信转账给张老板,以每包2.3元至2.8元价格全部卖出。2020年6、7月起,其叫吴达飞帮向周芝德购买两种特效风湿骨痛灵用于销售,一种是药丸状,刚开始吴达飞包装好寄给其,后其用包装机、包装膜包装成成品;另一种是包装好的成品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每颗的价格是1.5元,成品包装的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的价格是1.5元左右。2020年10月左右,其以每颗药丸1.5元的价格向周芝德买没有任何包装的特效风湿骨痛灵后,用包装机和包装膜包装好后销售。其包装好的成品特效风湿骨痛灵里装有两颗药丸,包装封面是红色,正面有“特效风湿骨痛灵”字样,背面写有“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字样;以每包4元到5元的价格销售。公×机关从其处扣押的风湿骨痛灵是从周芝德处进货;所扣押的5斤散装特效风湿骨痛灵药粉是周芝德寄药丸给其的过程中掉的粉。其微信号为L582801880(昵称“梁”),支付宝账户为180********;余老板的微信号是JH16173(昵称“前途无量”);周芝德的微信号为wxid_26yc0wkme6di22。其四个淘宝店里面销售的“特效强凉茶”有很多是“刷单”即系虚拟交易。公×机关从其处查获的“特效强凉茶”均是从平南余老板处进的货,个别客户反应吃了会脸肿,其将情况告诉余老板,余老板表示是正常现象。其及其家人也饮用其所销售的“特效强凉茶”;其丈夫的姑姑吴县因卖“特效强凉茶”被公×机关抓获。经核对:(1)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其共转账给吴达飞16笔,共23822元,均是其叫吴达飞帮拿特效风湿骨痛灵加上运费的钱;(2)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19日,其转账给周芝德5笔,共15150元,均是其向周芝德买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的货款及运费;(3)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15日,其微信转账8笔,共16800元给张老板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4)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其支付宝转账3笔货款共20262.5元给余老板;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其微信转账货款给余老板258笔,共1445833.5元用于购买凉茶和药丸;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12月16日,余老板转账9笔,共9784.5元给其,上述款项是余老板没有货而退还给其。
   22、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梁雪玲和朱群兰、陈业春、苏美花、杨结英均相互辨认出对方的情况。
   23、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证实公×机关依法提取梁雪玲微信号L582801880与微信号JH16173的交易记录等信息。
   24、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依法对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3栋11楼A房和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3栋10楼A房进行搜查。在11楼A房查获一台银白色HUAWEI手机、一台黑色HUAWEIMate10手机、一台白色HUAWEI手机。在10楼A房查获“特效强凉茶”11830小包(共绿色、红色、银色、墨绿色4种包装),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481包、“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752颗、“特效风湿骨痛灵”药粉5斤,公章1个、笔记本5本、封口机1台。依法对扣押梁雪玲的绿色、红色、银色、墨绿色4种包装的特效强凉茶各提取2小包;红色特效强凉茶标为2-1、2-2,银色特效强凉茶标为3-1、3-2,绿色特效强凉茶标为4-1、4-2,墨绿色特效强凉茶标为7-1、7-2;对红色、散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各提取2小包及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提取2份、每份10克进行封装及标号,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标为1-1、1-2,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标为5-1、5-2,散装特效风湿骨痛灵标为6-1、6-2。
   2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林县公×局对公×机关所提取的红色特效强凉茶(编号2-1),银色特效强凉茶(编号3-1),绿色特效强凉茶(编号4-1),墨绿色特效强凉茶(编号7-1),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编号1-1)、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编号5-1)散装特效风湿骨痛灵(编号6-1)进行抽样;经检测,送检的成品凉茶粉编号2-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7),银色特效强凉茶编号3-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8),绿色特效强凉茶编号4-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6),墨绿色特效强凉茶编号7-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5)测出氨基比林、对乙酰氨基酚、氯苯那敏成分;从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中检测出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0),从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散装特效风湿骨痛灵中均检测出吲哚美辛、吡罗昔康(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P202100879、SP202100881)。
   26、腾讯公司提供梁雪玲的微信号L582801880的微信账单记录,证实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1月18日,梁雪玲转账给余健华258笔,共1445833.5元;2019年3月3日至2020年12月16日,余健华转账9笔,共9784.5元给梁雪玲。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15日,梁雪玲转账9笔,共16833元给微信号ZCJ-My。
   27、专用票据,证实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梁雪玲退赃10万元。
   三、被告人张超军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开始从余健华处购买成品凉茶并对外销售。2020年7月份开始,张超军从余健华处购进成品凉茶粉,在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其家中将凉茶粉和从玉林中药港伍明有处购进的中药粉按照比例混合,包装成深绿色、浅绿色、浅黑色、银色无字、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及无该字样的袋装“特效强凉茶”、红色袋装“老吉凉茶”、红色袋装“保健康凉茶”等成品凉茶。同年7月至2021年1月,张超军将其加工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梁雪玲、吴达飞、玉石勇、莫祖有等人以将从伍明有处购进的中药粉销售给黄尚杰,销售金额共计1032426.6元。其中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销售金额101540元,中药粉销售金额84000元,其他样式的凉茶销售金额846886.6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张超军开始从吴达飞处购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张超军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吴达飞处购买的特效风湿骨痛灵销售给黄尚杰和玉石勇,销售金额共计17085元。
   公×局在广西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即张超军的生产场所内查获上述样式袋装成品凉茶28400小包、白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7袋共679斤、红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1袋共55.9斤,包装膜5卷、粉剂包装机2台。
经检验认定,从张超军处扣押的白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检验合格。从张超军处扣押的袋装凉茶成品中,除红色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红色“保健康凉茶”外,其他样式凉茶成品均检测出含有氨基比林、氯苯那敏、对乙氨酰基酚三种化学药;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含有氨基比林等化学药的涉案“凉茶”等食品,将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以及诱发或者加重疾病的后果,足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
   另查明,张超军销售其他样式凉茶给梁雪玲共计16833元,销售其他样式的凉茶给黄尚杰、玉石勇、莫祖有、梁凤欣共计4415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绍裕(张超军之父)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左右,张超军向吴县购买“特效强凉茶粉”回家自己包装并向吴县购买凉茶包装和包装机。2020年7月左右,向余健华购买凉茶粉回来包装后出售,每次购买约200斤凉茶粉。“特效强凉茶”有绿色、红色、金黄色、银白色四种不同的包装。其将部分凉茶拿到街上出售,现金归其所有,扫二维码所得的钱是归张超军。
   2、证人玉石勇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微信信息、微信账单),证实2020年其向桂平市江口镇“张老板”购买“特效强凉茶”,包装上印有“特效强凉茶”字样,背面写有成分、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字样,包装分有几个颜色,没有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以1元至1.6元的价格购买“特效强凉茶”并对外出售。2020年其向张老板购买红色包装的“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每包里面有两颗药丸,包装上印有“特效风湿骨痛灵”字样,背面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的字样,没有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以单价5元购买药丸并对外销售。其微信号为wxid_woj03ndovm7v22(昵称“东明”),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1月17日,其转账11笔共19790元给昵称为“半主演”,向“张老板”购买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
   3、证人莫祖有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微信信息、微信账单),证实2019年至2021年1月,其在平南县思旺镇以每包1元多至2元多向桂平市的“老张”买“特效强凉茶”,并将钱转到“老张”之子的微信号(微信号是ZCJ-My、昵称是“半主演-”)。其微信号是wxid_ag3vnmjk0q4k22(昵称“祖上就有”)。所购买“特效强凉茶”的包装上没有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部分“特效强凉茶”系其帮亲戚购买。经核对其微信交易记录: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月11日,其转账9笔共14800元给“老张”儿子。
   4、证人梁凤欣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微信信息、微信账单),证实2019年底起,其向微信昵称为“半主演-”的男子购买特效强凉茶并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半主演-”。所购买的“特效强凉茶”没有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部分“特效强凉茶”用于转卖。其微信号为wxid_q3c168ijspon22(昵称“梁欣”),“半主演-”的微信号为ZCJ-My。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其转账3笔共4130元给“半主演-”。
   5、证人黄尚杰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微信信息、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证实2019年起,其以每包1元至1.7元的价格及以每斤80元的价格向小张购买“特效强凉茶”、凉茶粉并对外销售。其还以每小包4.5元的价格向小张购买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里面装有两颗药丸,包装上未印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其微信号是wxid_16sssou7a9fd22(昵称“中华养生”)、支付宝账号是178********;小张微信昵称叫“半主演-”,支付宝账户是181********、真实姓名:张超军。经核对: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8日,其微信转账给“半主演-”59笔,共302148元;“半主演-”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转账100元、2020年12月15日转账1000元,共计1100元给其,系小张将其多发的货款退还给其。上述交易记录都是其向小张购买特效强凉茶、特效风湿骨痛灵、凉茶粉的货款。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7日,其支付宝转账给小张21笔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特效风湿骨痛灵、凉茶粉。其不能区分上述交易记录中购买特效强凉茶、特效风湿骨痛灵、凉茶粉的款项。其曾问小张凉茶里面是不是放了西药,小张告诉其放了西药。
   6、证人伍明有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包括微信信息、微信账单),证实其在玉林市中药港卖中草药。2019年7、8月起,张军到其店里购买甘草和陈皮,并要求其将甘草和陈皮按照50:1的比例打磨成凉茶粉,然后再发货给他,张军微信转账货款给其。其微信号为wxid_rik51a0q4trl22,张军的微信账号为ZCJ-My。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19日,其收到张军微信转账50笔。
   7、证人吴达飞的证言,证实2020年起其以每包1.4元的价格向张超军购买特效强凉茶成品用于转卖。其微信号是wdf7730081(微信名“浪子”)和wxid_75jq3r3mj72c22(微信名“达哥”);张超军的微信号为ZCJ-My(昵称“半主演-”)、支付宝账号是181********(昵称“拾肆”)。经核对:(1)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其微信转账给张超军31次,共计143351.6元用于购买凉茶;(2)2021年1月3日其通过支付宝转账8400元给张超军购买特效强凉茶;(3)其与张超军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那你还欠5万元”系2020年3月张超军欠其姑吴县的“特效强凉茶”散粉没有结清欠的钱,吴县被公安抓后,其和张超军商定说其以购买张超军的“特效强凉茶”成品来抵该5万元的账且已抵够5万元的“特效强凉茶”成品。2020年7月起,其以每颗1.5元的价格从周芝德处购买“药丸”后,用“风湿痛骨灵”包装袋进行包装(每袋装有两颗药丸)后,以每包4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超军等人。经核对: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6日,张超军转账6笔共计7575元给其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另外张超军向其购买药丸,其向张超军购买“特效强凉茶”,有很多账没有结算钱给对方即相互抵消。
   8、证人梁雪玲的证言,证实2020年起,其以每包1.4元至1.6元的价格向张老板购买“特效强凉茶”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货款转给张老板。其微信号是L582801880(昵称“梁”),经核对,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15日,其微信转账8笔,共计16800元货款给张老板。
   9、证人余健华的证言,证实其以每斤80元的价格将散装凉茶卖给“张辉仔”。
   10、被告人张超军的供述、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称2018年起,其向余健华、吴县等人购买特效强凉茶用于转卖。2020年7月起,其向余健华及玉林中药港的伍老板购买凉茶原料后,在其位于桂平市江口镇万江村横塘屯86号的家中按一定的比例混合成成品特效强凉茶,其生产加工并贩卖的特效强凉茶没有相关的合法手续;所生产的特效强凉茶有浅黑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红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背面写有“谨防感冒”;红色包装的“老吉凉茶”;红色包装的“保健康凉茶”,浅绿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银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有时其直接用伍老板的原材料包装成“特效强凉茶”成品出售,伍老板的原料袋是白色编织袋。其卖给“中华养生”的凉茶大部分是包装好的小袋装“特效强凉茶”,少部分直接将伍老板的原材料即散装凉茶粉以每斤75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中华养生”;其可对关于卖给“中华养生”散装凉茶粉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进行确认。2020年,其以每包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向吴达飞购买红色包装的特效风湿骨痛灵并销售给微信好友“中华养生”和“东明”;每包里面是2颗药丸,包装上注明的主治功能:舒筋活络、活血散瘀等,吴达飞没有相关的手续。吴达飞曾告诉其吴县因特效强凉茶的事情被公×机关抓但未告诉其罪名是什么。之前其向吴县和吴达飞购买特效强凉茶时尚欠他们5万元,后吴达飞向其拿凉茶抵扣该5万元且已抵扣完毕。客户曾反映其生产的凉茶没有余健华、吴达飞生产的特效强凉茶成品功效好。其认为他们应该是加了其他药进去,但不清楚添加了什么药。其微信号是ZCJ-My(微信名“半主演-”),支付宝账号是181********;余健华的微信账号是“JH16173”,伍老板的微信账号是wxid_rik5la0q4trl22。其将特效强凉茶销售给微信好友:微信号wxid_l6sssou7a9fd22(昵称“中华养生”)、微信号L1368023****(昵称“卢丽连1837752****”)、微信号wxid_q3cl68ijspon22(昵称“梁欣”)、微信账号wxid_nxl5g9lcftx22(昵称“阿兰1550785****”)、微信号L582801880(昵称“梁”)、微信号wxid_9bhp7mjxdfd22(昵称“十万大山凉茶”、备注杨伟健)、微信号wxid_1z8ufcm2f00x22(昵称“嫣然一笑”)、微信号wxid_gjp5rxzze3px22(昵称“心中有爱”)、微信号ok1387852****(微信昵称“潘连”)、微信号wxid_wqhvhk6uwntk22(昵称“特效强凉茶-效果佳”)、微信号y5994558109(昵称“庄丽”)、微信号wxid_woj03ndovm7v22(昵称“东明”)、微信号mpg1827652****(昵称“蒙蒙1827652****”)、微信号li1510805****(昵称“燕子1510805****”)、微信号wxidag3vnmjk0q4k22(昵称“祖上就有”)、微信号wxidpi6n6ktz3n1c22(昵称“思思凉茶”)、吴达飞微信账号wdf7730081。经对其微信号交易流水、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进行核对:(1)2018年5月19日至2021年1月17日其共转账402000元给余健华用于购买凉茶成品和凉茶粉。(2)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6日,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吴达飞5笔共计7575元购买特效风湿骨痛丸;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吴达飞转账31笔,共计143351.6元给其购买凉茶;2021年1月3日,吴达飞通过支付宝转账8400元给其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期间吴达飞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共27800包,其以每包1.5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吴达飞(经统计价款41700元)。(3)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8日,“中华养生”转账59笔,共302148元给其购买凉茶;期间其转给“中华养生”的1100元系因他多转账给其,核对后其退钱给他;期间,黄尚杰通过支付宝账号178********转账给其共33笔共计244470元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期间,其共销售特效风湿骨痛灵给黄尚杰共计3050包,每包价格4.7元(折算为14335元);期间,其销售散装凉茶粉给“中华养生”共计84000元;期间“中华养生”共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17000包及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86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中华养生”(经统计价款40960元);2020年8月30日,“中华养生”在微信问“有人问凉茶有没有放西药”,其答复“是放有西药,不然不会这么好用,我们卖就知道了,卖出去不要说放西药,说纯中草药”。(4)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15日,“梁”通过微信转账9笔共16833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5)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月3日,卢丽连转账4笔共226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卢丽连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2021年1月19日向其购买各200包的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共400包,其以每包凉茶1.6元的价格卖给卢丽莲(经统计价款640元)。(6)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月20日,“嫣然一笑”转账17笔给其用于购买凉茶(经统计共40180元)。(7)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7日,“潘连”转账11笔,共计1846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8)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7日,“特效强凉茶-效果佳”转账12笔给其用于购买凉茶(经统计共11730元)。(9)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庄丽”转账5笔共计96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10)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1月17日,“东明”转账11笔共计1979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期间其向吴达飞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转卖给“东明”共计550包,单价都是5元,共2750元;期间“东明”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及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各2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东明”(经统计价款640元)。(11)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1月17日,“蒙蒙1827652****”转账5笔共96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期间,“蒙蒙”向其购买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4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蒙蒙”(经统计价款640元)。(12)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月12日,“燕子1510805****”转账13笔共164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期间,“燕子”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共计36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燕子”(经统计价款5760元)。(13)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7日,“思思凉茶”转账7笔共1952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期间,“思思凉茶”共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共计35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思思凉茶”(经统计价款5600元)。(14)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月11日,“祖上就有”转账9笔共148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15)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梁欣”转账3笔共413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16)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月21日,“阿兰1550785****”转账15笔共186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17)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十万大山凉茶”通过微信转账16笔共410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期间杨伟健的支付宝账号151********转账8000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18)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心中有爱”转账24笔共30999元给其用于购买凉茶;期间,“心中有爱”向其购买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共计3500包,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心中有爱”(经统计价款5600元)。
   11、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张超军辨认出余健华、吴达飞,“中华养生”是黄尚杰、“十万大山凉茶”是杨伟健、“东明”是玉石勇、“祖上就有”是莫祖有、“伍老板”是伍明有、“梁欣”是梁凤欣、“卢丽连1837752****”是卢丽连、“阿兰”是李自兰、“心中有爱”是姚彩兰、“潘连”是潘业连、“庄丽”是庄伟杰、“特效强凉茶~效果佳”是郑凤华、“燕子1510805****”是李燕玲、“蒙蒙1827652****”是蒙沛金;黄尚杰辨认出“小张”是张超军;伍明有辨认出张军是张超军;玉石勇辨认出“张老板”是张超军;莫祖有辨认出“老张”是张昭裕;梁凤欣辨认出卖“特效强凉茶”给其的人是张超军。
   12、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证实公×机关依法提取张超军的微信号ZCJ-My、支付宝账号181********及微信好友:微信号wxid_l6sssou7a9fd22、微信号L1368023****、微信号wxid_q3cl68ijspon22、微信账号wxid_nxl5g9lcftx22、微信号L582801880、微信号wxid_9bhp7mjxdfd22、微信号wxid_1z8ufcm2f00x22、微信号wxid_gjp5rxzze3px22、微信号ok1387852****、微信号wxid_wqhvhk6uwntk22、微信号y5994558109、微信号li1510805****、微信号mpg1827652****、微信号wxid_woj03ndovm7v22、微信号wxidag3vnmjk0q4k22、微信号wxidpi6n6ktz3n1c22的交易、聊天记录等信息。包括:(1)吴达飞说“现在开始,不要打电话或微信给吴老师,有情况,你懂的等相关聊天记录。(2)2021年1月3日,张超军支付宝账号收到“达哥”191******68转账8400元;张超军支付宝账号于2020年12月28日、1月16日分别收到杨伟健支付宝账账号151********转账3000元、5000元;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3日,张超军支付宝账号收到黄尚杰支付宝账号178********转账共33笔244470元。(3)张超军向吴达飞购买药丸及“中华养生”、“东明”向张超军购买风湿骨痛灵、药丸等相关聊天、转账记录。(4)微信昵称“中华养生”、“卢丽莲1837752****”、“心中有爱”、“燕子1510805****”“东明”、“蒙蒙1827652****”、“思思凉茶”、“吴达飞”向张超军购买红色包装的保健凉茶和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等相关聊天、转账记录。
   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依法对张超军的人身、随身携带物品、住宅及其车内物品进行搜查。查获一部ViVo手机,现金2065元,18个黄色纺织袋成品凉茶及2塑料袋成品凉茶(共18400小包、深绿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3袋红色纺织袋成品凉茶(共3000小包、浅黑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4个红色塑料袋成品凉茶(共800小包、红色包装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1个红色塑料袋成品凉茶(共200小包、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2个红色纺织袋成品凉茶及2塑料袋成品凉茶(共2400小包“老吉凉茶”),1个红色纺织袋成品凉茶(共1000小包,银色无字样包装),1塑料袋成品凉茶(共400小包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2个红色纺织袋成品凉茶及1塑料袋成品凉茶(共2200小包浅绿色包装“保健康凉茶”),白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7袋共679斤、红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1袋共55.9斤,包装膜5卷、粉剂包装机2台。依法从张超军被扣押18400小包、3000小包、800小包、200小包、2400小包、1000小包、400小包、2200小包凉茶以及679斤“凉茶”原料、55.9斤“凉茶”原料中提取样品,依次编号1号-10号,其中1-8号分别抽取3包凉茶成品,9号凉茶原料提取样品88.32克,10号凉茶原料提取样品81.35克。
   1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林县公×局对公×机关所提取的深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编号1)、浅黑色包装“特效强凉茶”(编号2),红色包装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编号3),红色包装“特效强凉茶”(编号4),红色包装“老吉凉茶”(编号5),银色包装“特效强凉茶”(编号6),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编号7)、浅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编号8),“凉茶”原料(编号9)、“凉茶”原料(编号10)进行抽样。经检测,从送检编号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2)、编号2(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3)、编号4(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5)、编号5(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6)、编号6(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7)、编号8(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9)的成品凉茶粉样品中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编号3(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4)的样品即红色包装有“谨防感冒”字样特效强凉茶及编号7(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8)的样品即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检测合格;编号9(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90)的样品即凉茶原料检测合格;从编号10(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91)的凉茶原料样品中测出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
   15、腾讯公司提供张超军的微信号ZCJ-My交易记录,证实(1)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微信号wdf7730081转账给张超军共31笔,共143351.6元。(2)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18日,微信号wxid_l6sssou7a9fd22转账给张超军共59笔,共302148元;期间,张超军转账给微信号wxid_l6sssou7a9fd22共2笔1100元。(3)2020年10月18日至2020年12月15日,微信号L582801880转账给张超军9笔,共16833元。(4)2020年9月14日至2021年1月3日,微信号L1368023****转账给张超军4笔,共22600元。(5)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wxid_1z8ufcm2f00x22转账给张超军17笔,共40180元。(6)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7日,微信号ok1387852****转账给张超军共11笔,共18460元。(7)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17日,微信号wxid_wqhvhk6uwntk22转账给张超军共12笔,共11730元。(8)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19日,微信号y5994558109转账给张超军5笔,共9600元。(9)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1月17日,微信号wxid_woj03ndovm7v22转账给张超军11笔,共19790元。(10)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1月17日,微信号mpg1827652****转账给张超军5笔,共9600元。(11)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月12日,微信号li1510805****转账给张超军13笔,共16400元。(12)2020年7月28日至2021年1月7日,微信号wxid_pi6n6ktz3n1c22转账给张超军共7笔共19520元。(13)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月11日,微信号wxid_ag3vnmjk0q4k22转账给张超军9笔,共14800元。(14)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微信号wxid_q3cl68ijspon22转账给张超军3笔,共4130元。(15)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1月21日,微信号为wxid_nxl5g9lcf5tx22转账给张超军15笔,共18600元。(16)2020年7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wxid_9bh5p7mjxdfd22转账给张超军16笔,共41000元。(17)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wxid_gjp5rxzze3px22转账给张超军24笔,共30999元。
   四、被告人吴达飞在明知特效强凉茶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情况下,自2020年7月份开始从余健华和张超军处购买成品凉茶回来销售给刘诚华、张丁文等人。因客户反映“特效强凉茶”味道淡,吴达飞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从余健华处购进凉茶粉,并网购罗汉果、连翘、桔梗、柴胡、防风等中药粉末,以100斤散装“特效强凉茶”添加25斤中药粉末的比例生产出新的成品凉茶。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吴达飞销售凉茶金额共计239794元。
   2020年7月,被告人吴达飞开始从周芝德处购进风湿药丸,并通过微信转账向周芝德支付货款122870元(包含运费)。吴达飞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药丸包装成红色特效风湿骨痛灵并销售给张超军、梁雪玲、张丁文等人。
   2021年1月22日,上林县公×局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华鹏国际小区G5栋1503号房内查获成品“特效凉茶”1411小包、红色包装“特效风湿骨痛灵”500小包(外包装印有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包装袋3300个、封口机1台。经检验认定,从吴达飞处扣押的凉茶中检出氨基比林、氯苯那敏、对乙氨酰基酚三种化学成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含有氨基比林等化学药的涉案“凉茶”等食品,将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以及诱发或者加重疾病的后果,足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从吴达飞住处扣押涉案特效风湿骨痛灵属于假药。
另查明,被告人吴达飞将其加工生产的成品凉茶以每斤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欧兆泉共计100600元;除被公×机关扣押的202包成品凉茶外(共计2424克),欧兆泉将从吴达飞处购买的100115.6元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欧兆泉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起,其从广西贵港市平南县进货“特效强凉茶”用于售卖,供货商是“无限美好”和“达哥”。2020年5月其微信联系不上“无限美好”,后“达哥”添加其微信并告知有“特效强凉茶出售”,后其便从“达哥”处购买淡黄色粉末状的特效强凉茶,一袋是10斤。其微信号wid_976dzohd3h522(昵称“健康每一天”)及微信号wxid_0ksmnw9dqm3r21(昵称“快乐每一天”),达哥微信号wxid_75jq3r3mj72c22(昵称“达哥”)。经核对其微信号wid_976dzohd3h522的交易记录,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其转账6笔,共6万元给“达哥”购买凉茶。其进货价为100元至300元,其将从“达哥”处购买的凉茶粉包装成每包约10-12克的银色袋装凉茶并对外销售。
   2、证人张丁文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张丁文提交的微信账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证实2020年6月起,其以每包1.8元的价格向微信号wdf7730081(昵称“浪子”)的老板购买红色及绿色的包装的“特效强凉茶”,凉茶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其还以每小包5元的价格向该老板购买红色袋子包装的“特效风湿骨痛丸”(里面装有两个圆形的药丸),包装上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其微信号zdw234516(昵称“tx茶”)。经核对其微信账单: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2月29日,其转账34笔,共79936元给“浪子”购买“特效强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丸”。2020年10月23日“浪子”转给其的160元系当天其多转了160元,后该名老板转账返还给其。其共转了79616元给该老板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特效风湿骨痛丸”,无法区分购买“特效强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丸”的金额。
   3、证人余健华的证言,证实2020年11、12月开始其以每袋1.6元、70元每斤的价格将绿色包装的特效强凉茶通过微信卖给“吴二”。“吴二”的微信号是wdf7730081(昵称“浪子”)。经查看其微信账单,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其共收到“吴二”转账82000元的货款。
   4、证人张超军的证言,证实其以每包1.4元的价格销售成品凉茶给吴达飞。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吴达飞微信转账143351.6元给其购买凉茶。其之前其欠了吴县5万元钱货款,吴县被抓获后其用凉茶成品跟吴达飞抵数,目前已经抵够5万元。2021年1月3日,吴达飞支付宝转账8400元给其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1月15日,吴达飞向其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24次,共计27800包;其以每包1.5元的价格将上述凉茶卖给吴达飞(经统计价款41700元)。2020年,其还以每包4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向吴达飞购买红色包装的特效风湿骨痛灵,每包里面是2颗药丸,包装上注明的主治功能:舒筋活络、活血散瘀等,吴达飞没有相关的手续。经核对: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6日,其微信转账7575元给吴达飞购买特效风湿骨痛丸。
   5、证人梁雪玲的证言,证实2020年6、7月起,其叫吴达飞帮向周芝德购买两种特效风湿骨痛灵用于销售,一种是药丸状,刚开始吴达飞包装好寄给其;另一种是包装好的成品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每颗的价格是1.5元,成品包装的粉状特效风湿骨痛灵的价格是1.5元左右。经核对: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其转给吴达飞的23822元系叫吴达飞帮拿特效风湿骨痛灵加上运费的钱。
   6、被告人吴达飞的供述,称2016年,其帮其姑吴县送货“特效强凉茶”,2020年5月吴县因卖的特效强凉茶被检测出有毒物质被抓。2020年7月起,其向余健华、张超军购买特效强凉茶成品用于转卖,其中以每包1.6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以1.8元至2元出售;以每包1.5元的价格向张超军购买,以1.8元至2元出售。2020年7月起,其以每颗1.5元的价格从周芝德处购买“药丸”后,用“风湿痛骨灵”包装袋进行包装(每袋装有两颗药丸)后,销售给其大嫂梁雪玲以及张超军、张丁文、“少爷”、“tx(西街)”、刘诚华、“付玲英”等人;包装袋上面印有特效风湿骨痛灵、主治风湿骨痛之类的字,没有合法销售的证件;其以每包4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给张超军等人,另外张超军向其购买药丸,其向张超军购买“特效强凉茶”,有很多账没有结算钱给对方即相互抵消;卖给梁雪玲特效风湿骨痛灵单价每颗药丸1.5元,其还将药丸捣碎成粉末状并添加防风等中药粉并用红色包装袋包装好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卖给梁雪玲,2020年6月之后梁雪玲所转账给其的款项均系向其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其卖“特效强凉茶”和“风湿骨痛灵”没有合法销售的证件,其知道凉茶和骨痛灵是有毒有害食品。公×机关从其处扣押特效风湿骨痛灵是从周芝德处买,特效强凉茶是从余健华处购买,其他的均已经卖出去,其将销售所得用于购买车牌号桂RZF7**号小轿车等。吴县被抓后其便将吴县涉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情况告诉张超军、梁雪玲。其微信号是wdf7730081(微信名“浪子”)和wxid_75jq3r3mj72c22(微信名“达哥”)、支付宝账号是191********。余健华的微信号是JHI6173。张超军的微信号是ZCJ-My、支付宝账号181********。其将特效凉茶卖给微信号zdw234516(备注“tx茶(西街)”)、微信号bhysmywx(昵称“三千”、备注刘诚华)、微信号c1807096****(昵称“东方神”剑、备注少爷)、微信号mms454309812(昵称“传德汉方中医治本-蒙敏仕”)、欧兆泉微信号wid_976dzohd3h522(昵称“健康每一天”)及微信号wxid_0ksmnw9dqm3r21(昵称“快乐每一天”)、微信号wxid_zi16dy8v4c7222(昵称“英姐1870788****”、备注付玲英1870788****)、微信号huang1359715****(备注黄天庆)、微信号z1877669****(昵称“天若有情”)、微信号pink310vv(昵称“心情”)、微信号wxid-c3fr56xyddcv22(昵称“惟明”)、微信号AAAAA581581(昵称“海晖花生麸”)、微信号YC213229(昵称“杨先生”、微信名杨诚)等微信好友。其支付宝中“少爷”是“时事评论员(陈登其)”,账号180********。其还以每斤70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散粉并以每斤100元的价格卖给“健康每一天”);因“健康每一天”向其反映说味道比较淡,其将散装特效强凉茶粉按照100斤的“特效强凉茶”粉末添加25斤其网购罗汉果、连翘、桔梗、柴胡、防风等中草药的粉末搅拌成混合粉末,包装成10斤装的包装袋销售给“健康每一天”。2020年3月,张超军尚欠吴县的“特效强凉茶”货款5万元,吴县被抓后,其和张超军商定其向张超军购买的“特效强凉茶”成品来抵扣该5万元的账并抵扣完毕。经对其微信账单以及对其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核对:(1)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其微信转账给张超军31次共计143351.6元向张超军购买凉茶;期间其通过支付宝转账8400元给张超军购买凉茶。(2)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其微信转账给余健华24次向余健华购买产品凉茶和凉茶粉。(3)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月18日,“tx茶(西街)”微信转账38次共计97805元给其购买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4)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12月3日,张丁文支付宝账户188********转账给其6笔共计9376元向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期间,其转账160元给张丁文。(5)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13日,“刘诚华”微信转账12次共计23100元给其购买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6)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月18日,“少爷”微信转账15次共9101元给其购买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7)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1月12日,陈登其支付宝账号180********转账给其52笔给其,扣除其中的107元,余下的转账记录均是用于向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经统计为134906元)。(7)2020年7月26日至2021年1月13日,“传德汉芳中医治本-蒙敏仕”微信转账16次共计20720元向其购买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灵药丸;其中买特效风湿骨痛药丸金额为1000元,剩下的都是买凉茶。(8)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21日,“付玲英”微信转账6次共计5160元向其购买凉茶。(9)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黄天庆”微信转账5笔共5825元给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10)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天若有情”微信转账3笔共14100元给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11)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心情”微信转账7笔共17070元给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12)2020年7月20日起,“惟明”微信转账11笔共12500元给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13)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AAAAA581581转账其9笔共4125元给其购买凉茶。(14)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杨诚”微信转账给其购买凉茶和风湿骨痛灵。(15)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其微信转账给周芝德微信号wxid_26yc0wkme6di22共18笔122870元购买风湿骨痛灵药丸(该款包含邮费)。(16)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8日,“快乐每一天”转账四次共28600元给其;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20日,“健康每一天”转账11次共72000给其;上述共计100600元均系欧兆泉向其购买凉茶粉。(17)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10月6日,张超军转账6次共计7575元给其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
   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吴达飞辨认出余健华、张超军、梁雪玲、周芝德,微信名“少爷”是陈登其、微信名“tx茶(西街)”是张丁文、微信名付玲英是付玲英。张丁文辨认出卖“特效强凉茶”和“特效风湿骨痛丸”给其的男子是吴达飞。
   8、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证实公×机关依法提取吴达飞的微信号wdf7730081及wxid_75jq3r3mj72c22与微信号YC213229、微信号mms454309812、微信号JH16173、微信号ZCJ-My、微信号zdw234516、微信号bhysmywx、微信号c1807096****、微信号L582801880、微信号wxid_zi16dy8v4c7222、微信号wxid_976d7zohd3h522、微信号huang1359715****、微信号z1877669****、微信号pink310vv、微信号wxid-c3fr56xyddcv22、微信号AAAAA581581、微信号YC213229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信息。提取吴达飞支付宝账号191********与支付宝账号180********账户等的交易记录;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12日,“时事评论员”转账10笔共计37555元给吴达飞;2021年1月3日吴达飞通过支付宝转账8400元给“拾肆”(张超军)181******03账户。提取吴达飞手机信息、淘宝账号、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以及拼多多账号、交易记录等信息;2020年至2021年期间,吴达飞在淘宝、拼多多等网站上网购柴胡、桔梗等中药材。
   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及照片,证实2021年1月22日,公×机关依法对位于广西平南县华鹏国际小区G5栋1503房吴达飞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华为牌手机一部,银行卡5张,封口机一台,包装袋3300个,“特效风湿骨痛灵”500包(红色包装、瑶寨秘方)、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1411小包,帝豪牌小轿车一部(车牌号桂RZF7**)。公×机关将从吴达飞住处查获的“特效风湿骨痛灵”和“特效强凉茶”的成品每袋进行1-8号编号,从编号的每袋成品中随机提取3小包成品并现场封装并全程进行拍照录像。依法对欧兆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道伊草堂便利店进行搜查,查获202包银色外包装的“特效强凉茶”。
   1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林县公×局对公×机关所提取的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灵”进行抽样;经检测,从送检的特效强凉茶样品中检测出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成分(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08)及从特效风湿骨痛灵中检测出吲哚美辛、吡罗昔康(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907)。
   11、腾讯公司提供吴达飞的微信号wdf7730081、wxid_75jq3r3mj72c22的交易记录,证实(1)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1月16日,吴达飞转账给微信号ZCJ-My共31笔,共143351.6元。(2)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1月19日,吴达飞转账给微信号JH1617324笔,共82000元。(3)2020年6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微信号L582801880共转账给吴达飞16笔,共23822元。(4)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月18日,微信号zdw234516转账给吴达飞38笔,共97805元;期间吴达飞转账给微信号zdw234516一笔160元。(4)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13日,微信号bhysmywx转账给吴达飞12笔,共23100元。(5)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1月18日,微信号c1807096****转账给吴达飞18笔,共9133元。(6)2020年7月26日至2021年1月13日,微信号mms454309812转账给吴达飞16笔,共20720元。(7)2020年7月19日至2021年1月21日,微信号wxid_zi16dy8v4c7222转账给吴达飞7笔,共5160元。(8)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wxid_976d7zohd3h522转账给吴达飞11笔,共72000元;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18日,微信号wxid_0ksmnw9dqm3r21转账给吴达飞4笔,共28600元。(9)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吴达飞转账给微信号wxid_26yc0wkme6di22共18笔,共122870元。(10)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月4日,微信号huang1359715****转账给吴达飞5笔,共5825元。(11)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9月23日,微信号z1877669****转账给吴达飞3笔,共14100元。(12)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月15日,wxid_c3fr56xyddcv22转账给吴达飞11笔,共12500元。(13)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9日,微信号pink310vv转账给吴达飞7笔,共17070元。(14)2020年7月11日至2021年1月20日,微信号AAAAA581581转账给微信号wdf77300819笔,共4125元。(15)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微信号YC213229转账给吴达飞74笔,共30093元。
   认定全案的事实,还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线索,2020年7月3日公×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将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梁雪玲、吴达飞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等,证实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梁雪玲和及有关人员的身份情况,其中四被告人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证人张敏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周芝德将特效凤湿骨痛灵卖给吴达飞和小梁(小梁是吴达飞的大嫂,住在南宁)并用微信收款。其听周芝德说他在地摊以1.5元每颗的价格出售。
   5、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反馈食品认定意见的函》《关于反馈特效风湿骨痛灵等产品认定意见的函》,证实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92-SP202100903)、SP202100909-SP202100913、SP202100882、SP202100883、SP202100885)、SP202100886、SP202100887、SP202100889、SP202100891、SP202100875-SP202100878、SP202100908、SP202100880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氨基比林、氯苯那敏成分;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9、SP202100880、SP202100881均检测出吲哚美辛、吡罗昔康成分;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84、SP202100888、SP202100890、SP202100904-SP202100906检测合格。(一)“凉茶”属于食品范畴。涉案凉茶系列产品样品中检测出含有氨基比林、氯苯那敏、对乙氨酰基酚三种化学药,其在人体服用过程中,在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等方面有着严格规定,需在相关医生指导下用药;在无服用安全性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涉案凉茶系列产品中添加氨基比林、氯苯那敏、对乙氨酰基酚三种化学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性的规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服用含有氨基比林等化学药的涉案“凉茶”等食品,将会导致脏器损伤或延误疾病治疗以及诱发或者加重疾病的后果,足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二)涉案“特效风湿骨痛灵”具有外包装标注有“主治功能”、“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情况,属于药品。涉案“特效风湿骨痛灵”外包装背面标注的“【功能与主治】舒筋活络、活血散瘀、风湿骨痛、跌打内伤、半身不遂、四肢麻木、腰肢劳损、骨质增生、关节炎、肩周炎、颈椎痛”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第一部)收载的“风湿骨痛片”“风湿骨痛胶囊”有关“【功能与主治】湿经散寒,通络止痛。用于寒湿闭阻经络所致的弊病,症见腰脊疼痛,四肢关节冷痛;风湿性关节炎见上述症候者”的内容不相符,属于假药。
   至于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梁雪玲销售凉茶金额共计1794965元的指控,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梁雪玲购买、销售小袋包装及散装的“特效强凉茶”的各自数量,且在销售的过程中梁雪玲及其家人也有饮用其所销售的“特效强凉茶”的事实,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梁雪玲销售“特效强凉茶”的确切数额及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按其购买“特效强凉茶”的总价款1447686.5元,扣除公×机关从梁雪玲处查获其每包2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的“特效强凉茶”11830包即价款23660元,梁雪玲销售的金额应认定为1424026.5元。故本院依法将犯罪数额纠正为1424026.5元。
   至于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张超军销售其他样式的凉茶金额共计942432.6元且其中销售给黄尚杰、玉石勇、莫祖有、梁凤欣共计524249元的指控,经查,(1)玉石勇共转账给张超军19790元,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的金额为16400元。(2)莫祖有转账1480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3)梁凤欣转账413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4)黄尚杰共转账给张超军546618元,用于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的金额14335元,用于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及红色包装保健康凉茶共25600包即价款40960元,张超军将黄尚杰多发的货款1100元退还黄尚杰;张超军关于其将从伍明有处购买的凉茶原料直接卖给黄尚杰且该原料系用白色纺织袋装的供述,有公×机关从张超军处扣押的白色编织袋装“凉茶”原料7袋且经检验合格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予以采信,故对经张超军所辨认、核对用于购买上述凉茶原料的84000元应予扣除;综上,张超军销售其他样式凉茶给黄尚杰的金额应为406223元。(5)吴达飞支付201751.6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160051.6元。(6)梁雪玲转账16833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7)“卢丽连”转账22600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21960元。(8)“嫣然一笑”转账4018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9)“潘连”转账1846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10)“特效强凉茶-效果佳”转账1173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11)“庄丽”转账960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12)“蒙蒙”转账9600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8960元。(13)“燕子”转账16400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10640元。(14)“思思凉茶”转账19520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13920元。(15)“阿兰”转账1860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16)“杨伟健”转账49000元给张超军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17)“心中有爱”转账30999元给张超军,其中用于购买其他样式凉茶金额25399元。综上,张超军销售其他样式凉茶金额共计846886.6元,其中销售给黄尚杰等四人的金额为441553元,故本院依法将上述犯罪数额分别纠正为846886.6元及441553元;被告人张超军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至于起诉书关于被告人吴达飞销售凉茶金额共计265455元,其中将生产出新的成品凉茶销售给欧兆泉共计100600元,后欧兆泉将从吴达飞处购买的100196元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的指控,经查,(一)张丁文、“tx茶(西街)”、刘诚华、“少爷”、黄天庆、“天若有情”、“心情”、“惟明”、杨诚等人转账给吴达飞的金额系用于购买“特效强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丸”,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其所购“特效强凉茶”及“特效风湿骨痛丸”确切金额;吴达飞转给周芝德的122870元中包含运费,梁雪玲转给吴达飞的23822元中包含运费,吴达飞在销售药丸给张超军的过程中有部分货款相互抵消,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吴达飞购买药丸的确切数额及销售药丸的确切金额,亦不能证实其销售药丸给梁雪玲、张超军的确切数额及金额。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吴达飞销售“特效强凉茶”的确切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按吴达飞从余健华、张超军处购买的“特效强凉茶”的总价款283751.6元,扣除吴达飞向张超军购买红色包装、背面写有“谨防感冒”字样的特效强凉茶27800包(以每包1.5元计算)即价款41700元及公×机关从吴达飞处扣押其以每包1.6元的价格向余健华购买的“特效强凉茶”1411包即价款2257.6元,吴达飞销售的金额应认定为239794元。(二)欧兆泉证实其被扣押的凉茶每包约10-12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每包12克,查获202包共计2424克,以每斤100元的价格购买即每克0.2元,2424克的价款共计484.8元;欧兆泉共向吴达飞购买100600元的凉茶粉,扣除被扣押凉茶粉的价款,欧兆泉销售从吴达飞处购买凉茶的金额应认定为100115.6元。综上,本院依法将上述犯罪数额、销售金额分别纠正为239794元及100115.6元。
   至于被告人梁雪玲的辩护人提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有检验报告编号:SP202100879、SP202100880、SP202100881所使用的标准为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的检测标准而非药品的检测标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特效风湿骨痛灵等产品认定意见的函依据检测标准存在问题的检测报告作出认定结果,不应该被采纳的意见,经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受委托后,依法可对氨基比林、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等产品、项目、参数进行检验检测;且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系因涉案“特效风湿骨痛灵”所标注“主治功能”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主治功能”的有关内容不相符而认定为属于假药,该认定意见依法应予采信,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人张超军的辩护人提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等意见,经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依法可对氨基比林、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等产品、项目、参数进行检验检测,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反馈特效风湿骨痛灵等产品认定意见的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意见,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相关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交的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被告人吴达飞的辩护人提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检测出有毒物质的凉茶系从吴达飞处获得的意见,经查,公×机关依法对吴达飞的依据进行搜查,查获涉案绿色包装“特效强凉茶”1411小包并由吴达飞签名确认,足以认定。提出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备认定涉案的凉茶粉中所添加的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的职权的意见,经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对氨基比林、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等产品、项目、参数进行检验检测的资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关于公×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公×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之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有权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应当仅认定张丁文和欧兆泉所证实购买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充分证实吴达飞销售其从余健华、张超军处购买及其自行加工生产“特效强凉茶”;其供认向张丁文和欧兆泉等12人销售凉茶的事实,有经其指认与张丁文等人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交易记录等客观的证据予以印证,足以证实吴达飞共向张丁文等12人销售凉茶的事实并应根据在案证据来综合认定其销售的数额;故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余健华、张超军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达飞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梁雪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达飞、梁雪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超军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梁雪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雪玲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健华、张超军、吴达飞、梁雪玲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请求,合理且依法有据的部分予以支持。赔偿数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第二款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并结合在案相关证据核定:1、被告梁雪玲销售涉案凉茶金额1424026.5元,按销售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14240265元。2、被告张超军销售涉案凉茶给黄尚杰、玉石勇、莫祖有、梁凤欣金额共计441553元,按销售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4415530元。3、欧兆泉将从被告吴达飞处购买的100115.6元凉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按价款十倍计算赔偿金为1001156元。至于起诉人请求上述三被告赔偿金额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起诉人关于被告余健华、张超军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人余健华的辩护人提出余健华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至于被告人梁雪玲提出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涉案凉茶是有毒有害产品及其辩护人提出梁雪玲不“明知”凉茶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意见,经查,被告人梁雪玲长期擅自销售没有合法进货渠道的三无特效强凉茶,且在淘宝店铺被查封、有客户反映吃了会脸肿以及得知其姑姑吴县因卖“特效强凉茶”被公×机关抓后仍继续销售,足以认定其明知涉案凉茶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事实;其行为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特征,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提出梁雪玲没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无证据证明梁雪玲向何人销售涉案药丸等意见,经查,被告人梁雪玲并没有生产、销售药品的资质,其有将不具有资质的吴达飞等人处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并包装后对外销售的事实;有梁雪玲关于其将从吴达飞、周芝德处购买的风湿骨痛灵进行包装后通过淘宝网销售涉案药丸的供述,证人梁雪琴、梁建信关于梁雪玲通过淘宝销售“特效风湿骨痛灵”及证人黄福明关于其在淘宝店名“嫲嫲茶铺”(“嫲嫲特产”)购买特效风湿骨痛灵等证据证实,在案证据相互印证以及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将药品原料等进行包装应当认定为“生产”之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人梁雪玲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故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梁雪玲有退赃情节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至于被告人张超军提出其不明知所销售的涉案凉茶有毒有害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超军并不知晓其所采购的凉茶粉掺入有毒有害食品原料,在生产的凉茶粉中没有掺入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等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超军长期擅自销售没有合法进货渠道及其自行加工生产的涉案特效强凉茶,其关于之前向余健华、吴县、吴达飞购买特效强凉茶用于转卖,后有客户反映其生产的凉茶没有余健华、吴达飞生产的特效强凉茶成品功效好并认为他们应该是加了其他药,且在微信上明确回复黄尚杰说其销售的凉茶添加了西药供述,足以证实其明知所销售的涉案特效强凉茶添加了西药的事实;而张超军在得知吴县因销售特效强凉茶被公×机关抓获后仍继续销售的事实进一步证实了其明知涉案凉茶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事实。提出张超军不明知所销售的涉案风湿骨痛灵是假药等意见,经查,被告人张超军向不具有资质的吴达飞购买药品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足以认定其具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综上,本院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超军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假药罪的特征,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至于被告人吴达飞的辩护人提出吴达飞对所销售的特效风湿骨痛灵未进行任何成分的添加,其行为只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达飞将从周芝德处所购买的“药丸”用“风湿痛骨灵”包装袋进行包装后对外销售,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特征,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所提关于量刑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健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八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1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梁雪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百八十四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九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超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九万元;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七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吴达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余健华非法所得1919853.5元;追缴被告人梁雪玲非法所得1424026.5元;追缴被告人张超军非法所得846886.6元;追缴被告人吴达飞非法所得225894元。
   六、扣押在案的成品及半成品凉茶、凉茶原料、药粉等有毒有害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即被告人张超军、余健华、吴达飞、梁雪玲所持有的各品牌手机四部,被告人余健华所持有的包装机、粉碎机、包装膜,被告人张超军所持有的包装机、包装膜,被告人吴达飞所持有的封口机、包装袋,被告人梁雪玲所持有的自动封口机予以没收。(没收物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七、被告梁雪玲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4240265元;被告张超军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4415530元;被告吴达飞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1001156元;上述赔偿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梁雪玲退出的赃款10万元应予抵扣相应的赔偿金,由收款单位依法处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吴达飞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涉案帝豪牌汽车经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抵扣相应的赔偿金,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九、被告余健华、梁雪玲、张超军、吴达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十、驳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卢翠班

人民陪审员  黄春柳
人民陪审员  何仲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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