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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网站购买3.46克大麻油走私入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3/2/2 阅读量:264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3刑初9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泰德(英文名THEODOREMICHAELKATHREIN),男,1989年4月26日生,护照号码54618XXXX,大学文化程度(自报),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8月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Z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泰德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泰德及其辩护人张严锋,翻译人员顾丽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泰德为吸食大麻,以虚构收件人信息、使用虚拟货币支付的方式,从境外网站购买大麻油,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上述大麻油从境外邮寄至泰德案发时在上海的住处。2021年12月9日,侦查机关在泰德签收尾号-9365ES邮包时将其抓获,在该邮包中查获装有油状可疑物的试管八支,并依法扣押该邮包。      2022年1月5日,侦查机关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尾号-3539GB邮包也是由泰德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同月13日,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泰德前往侦查机关配合调查,侦查机关从上述邮包中查获装有油状可疑物的试管三支,并依法扣押该邮包。经上海市XX中心鉴定,从上述两个邮包内装有油状可疑物的试管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其中,尾号-9365ES邮包内试管装载液体净重2.72克,尾号-3539GB邮包内试管装载液体净重0.74克,共计净重3.46克。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泰德明知所购买的大麻油系毒品,仍从境外网站购买,并走私大麻油入境,经上海市XX中心鉴定,从涉案货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净重3.46克。被告人泰德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泰德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泰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泰德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泰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泰德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泰德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且于庭前全额预缴罚金,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泰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报移交单、案发经过、邮件检验记录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泰德通过境外网站购买毒品的照片及翻译件、相关邮件跟踪系统查询记录、泰德手机通话记录、涉案邮包签收单、称量、取样笔录、涉案包裹刑事摄影照片,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泰德的护照,证人程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泰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泰德向本院缴纳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泰德明知大麻油系毒品,仍违反我国海关及毒品管制法律法规,从境外网站购买并通过邮寄方式将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的3.46克大麻油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泰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辩护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泰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毒品及供犯罪使用的物品等予以没收。
  泰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晚祥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邵 清
书 记 员  邵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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