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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53


案由受贿案号(2019)京0107刑初219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二部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其担任某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负责辖区内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花雨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等网吧的实际负责人史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多次收受石景山名门会歌厅的实际负责人赵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0元,总计收受钱款人民币62000元,后韩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使用。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向北京市石景山区监察委员会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62000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主体身份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工履历表,文化委行政执法队相关职责说明,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头像截图,证人史某、赵某的证言,营业执照,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及自述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案款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据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万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昌昌书?记?员  卓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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