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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高某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562


【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二、根据2017427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第 14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以上的;(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同。利用非法生产、买卖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当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来定罪处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人,除了非法生产、购买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供自己冒充军人使用以外,还大量地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分别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而后罪侵犯的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装备。

(3)根据2011720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定罪处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 100件以上的;②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以上的;③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④违法所得数额 5000元以上的;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375条第2款、第4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款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第 12 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作为第2款予以保留,单列一个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指由武装部队订购、监制,专供武装部队使用的制式服装和标志服饰,包括武装部队人员统一穿着的服装,以及其他表明武装部队性质和人员身份的军衔标志、级别资历章、姓名牌、胸标、帽徽、肩章、臂章、袖标、领花、专业符号等标志服饰。它是武装部队人员同其他人员相区别的外部标志。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非法生产、买卖仿制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适用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375条第2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准确把握对单位犯罪有关人员的处罚,单位犯本罪的,“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是指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按自然人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处罚。即应依照《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刑事案件解释》中关于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定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2.注意对犯罪分子和单位适用财产刑。单位和多数犯罪分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为了营利。为了不使犯罪分子和单位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财产刑,其罚金的数额一般应大于非法获利的数额。

 

【立案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判文书:

高某某、胡某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公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犯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物*司将100包共计2000套仿07式现役部队迷彩服分别发货给曲*50包共计1000套、刘某某20包共计400套、杨某某30包共计600套,当物*司的送货车辆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非法买卖部队服装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物*司将100包共计2000套仿07式现役部队迷彩服分别发货给曲*50包共计1000套、刘某某20包共计400套、杨某某30包共计600套,当物*司的送货车辆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位村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2013年11月,刘某某让我找地方做点迷彩服,并答应给我每月5000元工资,我随后就找到山西平定一个小服装厂做了2000套,布料是我之前做生意剩下的。服装做好后我用车拉回来放在刘某某租用我家的房子里。2014年4月初,刘某某几次找到我说,让把存在我家的军用迷彩服卖掉,之后我跟胡某某商量准备以每套100元的价格卖给曲*,与曲*联系后他称要先验货再付钱,于是我们按照刘某某的意思准备车将50包发往武汉给刘某某,另外50包给曲*。4月13日晚上得知货物被公安机关扣了,曲*也被带走了,于是我和胡某某就一起投案自首来了;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11日,高某某给我打电话称要发点货,让我过去装货(货物是仿07式林地迷彩服,和现役部队穿的一样,一共有2000套,准备以每套100元价格卖出)。第二天,高某某接上我,并告诉我说往山西平定发点迷彩服是老*(刘某某)安排的。我们将货物装好后就随车到了山西平定,在那找了一家物流并填好发货单后就回来了。第二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称出事了,货让警察扣住了,我们商量后就到公安机关自首来了;

2、证人曲*陈述:高某某在4月份给我电话,说有一批部队迷彩服,每套100元,问我要不要。我当时觉得价格合适就同意他把货发过来。2014年4月13日20时许,货运站的人给我打电话称有一批我的货被公安机关查扣了,我当时因没收到货物就让他们找货主协商解决;

3、证人许*、高*、赵*关于开车从天*公司拉100包07式迷彩服到石家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扣过程的陈述;

4、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军服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之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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