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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01


刑法中处罚很重,但嫌疑人一开始没想到的,常见有这些:1、破坏电力设备罪。

      偷电线常见,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没有未遂。

      那点电线偷去往往就卖个一千不到。

      2、收二手车。

      二手机动车来历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来历不明且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往往就被推定为“明知是赃物”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辆车或者合计50万的就是3-7年。

      这个“50万”是指车的价值,鉴定出来的价值本来就比市场价偏高,想凑够50万很容易的。

      很多贪小便宜的人就中招了。

      3、入户盗窃后转化抢劫。

      入户盗窃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一旦被发现并有暴力、威胁手段,就转化为入户抢劫,法定刑是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4、上网买气枪。

      在前几天高法关于气枪的批复出台之前,枪支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

      但即使这个批复放宽了对气枪的枪支认定,但没改变的是“买”这个行为,它直接被定性为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刑三年起步。

      实践中有些法官也觉得太重,于是就找些“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的理由来强行定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或者直接判缓刑。

      5、淫秽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常见于在街头摆台电脑,每个视频几元,直接存到顾客的手机里。

      在涉及视频时,本罪依据的数量标准是2004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个视频入罪,100个视频3年,500个视频10年。

      你想想,一台电脑硬盘有多少视频?这种情况是不是“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有争议,有些地方的法院觉得判得太重,直接不用这个司法解释的标准,一概在三年以下量刑也是有的。

      但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站、云盘提供淫秽视频,这是肯定要按这标准严格执行的,基本上哪个网站都是十年以上量刑了。

      因为这标准太苛刻,以致于两高在2017年出台了《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同样是类似枪支的做法,由法官根据实际案情来判断,不再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6、毒品。

      贩卖冰毒或海洛因50克15年,10克7年。

      这个其实做这行的人多数都知道,不知道的只是他们的家属。

      很多家属听到被告人被判十五年,都吓懵了。

      而且这是以一整包毒品的重量来算,比如把0.1克冰毒掺进一包咖啡里,后认定犯罪时是按整包咖啡的总重量来算的。

      7、打架斗殴。

      很多人都知道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是轻伤,心想着下手别太重就行。

      他们不知道,寻衅滋事罪在前面等着。

      而且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量刑是三年以下,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至于寻衅滋事罪要求主观上“逞强斗狠”这个完全不是问题,有几个人打架不是逞强斗狠的。

      于是,年轻人打架还喜欢叫帮手。

      两伙人发生矛盾了,当场动一次手——寻衅滋事,五年以下。

      打输那方不服气,叫人来继续打——聚众斗殴罪,三年以下。

      而且叫来的人多数都不是空手的,多少会有几个人带上打人的家伙——持械聚众斗殴,3-10年8、伪基站发诈骗短信常见手段是骗个急着找工作的老乡/年轻人,开车在热闹的地方乱转,车上安一台伪基站定时发送诈骗短信。

      一天下来少则八千,多则数万。

      按诈骗罪的规定,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未遂认定,法定刑3-10年;5万条则成立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

      虽然可以认定犯罪未遂而减轻处罚,甚至还属于从犯,但是减轻低减1档,随便发个5万条,至少也三年了。

      9、过海关时帮陌生人带东西。

      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

      虽然说不一定能证实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这种东西上面,先刑拘一个月不成问题。

      10、行贿与受贿。

      某公务员:你要给个红包,这事才能办成。

      某办事群众:好吧……给你。

      一般人会以为这是被索贿,给了钱也不算行贿。

      但其实在司法认定中,这属于双方协商的行贿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索贿。

      仍然成立行贿罪。

      同样,对于受贿者,可能就是交流感情吃餐饭,过年过节一包礼品或一个几千块的红包,但只要相对方与自己有职务上的约束关系,如法官与律师,企业与工商局,房产商与房管局,这就是受贿罪和行贿罪,而不是“一般的人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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