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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如何判刑?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86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

      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二)挪用的本意是使用。

        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后准备返还。

        挪用公款罪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挪用公款被判刑多久?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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