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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让对方更改侵权企业名称后,对方仍然使用侵权名称销售商品,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标准是什么?)

郑贴侨律师 发布时间:2024/11/3 15:49:28 阅读量:68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在众多船只一同开始远航时,只有奋力前行、勇敢上进的人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但是,在这么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难免有人不思自己进取,想借他人开辟之路让自己走捷径牟利。如果有人在侵犯自己的商标权后,起诉让对方更改侵权企业名称,但对方仍然使用侵权名称销售商品,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下面我们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小甲公司因将甲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被甲公司起诉,法院判决其更改企业名称后,小甲公司仍然使用变更名称前的虚假的企业名称销售侵权产品,对此甲公司再提起上诉。甲公司是否构成重复上诉呢?重复上诉的条件是什么?请看法院判决。

 

【附法院判决书如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黔民终9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温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魏冬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洪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科,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控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海冠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1.本案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新发生的侵权行为,本案所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晚于该判决生效的时间,显然是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上海冠龙公司依法享有制止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权利。2.本案的侵权行为与江苏高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侵权行为存在区别,江苏高院判决确定的侵权行为是上控集团公司将上海冠龙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而本案的侵权行为是上控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甚至是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其企业名称后仍然使用变更前的实际已经为虚假的企业名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本案中上控集团公司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给上海冠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3.江苏高院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终结,本案侵权行为无法通过生效判决执行程序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海冠龙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上控集团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上海冠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控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上控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6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控集团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上海冠龙公司提供的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上控集团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由(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告冠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龙集团公司)变更而来,而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明确冠龙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标注的厂商系变更之前的冠龙集团公司,而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被579号民事判决所覆盖,应当在该案执行程序当中解决。故本案上海冠龙公司系对判决发生效力的案件,上海冠龙公司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与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79号案构成重复起诉,故依法应驳回上海冠龙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上海冠龙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查明,2016年8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2016)苏05民初546号原告上海冠龙公司诉被告冠龙集团公司一案,上海冠龙公司向该院提出诉讼请求:1.冠龙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冠龙”字样;2.冠龙集团公司赔偿上海冠龙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12万元;3.冠龙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冠龙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应附加地域性识别标志;二、冠龙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冠龙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三、驳回上海冠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上海冠龙公司与冠龙集团公司分别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46号判决第二、三项;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46号判决第一项;三、冠龙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龙”文字。

还查明,江苏高院审理的(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案件,于2017年10月9日生效。经上海冠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11日,“冠龙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上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裁定将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时间表述为2019年6月29日,正确落款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审理焦点为:上海冠龙公司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本案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相同。上海冠龙公司在江苏高院审理的(2017)苏民终579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再次将上控集团公司诉至法院,前诉的原告和后诉的原告均为上海冠龙公司,前诉的被告冠龙集团公司和后诉的被告上控集团公司实质为同一主体,因此前后诉的当事人相同。

其次,本案与前诉案件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上海冠龙公司在前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冠龙集团公司在2016年8月以前注册使用的企业名称构成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后诉的诉讼标的是确认前诉于2017年10月9日生效之后,2018年5月以后上控集团公司仍然存在生产销售标注企业名称为冠龙集团公司的阀门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诉争的法律关系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且有合理的时间间隔,故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

第三,本案与前诉案件诉讼请求不相同。上海冠龙公司在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责令冠龙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对上海冠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冠龙”字样;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上海冠龙公司在后诉中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控集团公司立即停止前诉生效后再次发现的2018年5月及以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上海冠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可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如果成立也不会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与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579号案件虽然具有相同的当事人,但两案诉讼标的所指向的侵权行为时段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且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会从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上海冠龙公司就再次发现的侵权行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故原审驳回上海冠龙公司起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娟

审判员  雷蕾

审判员  白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喻琪

法官助理李震

书记员罗小敏

 

【律师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是维护正当权益的行为。如果你有相关问题,请积极咨询我们的律师朋友。

知不足而奋进,望远山而力行。走正道才能远航,守法律方得保驾护航。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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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复起诉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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