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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14 10:33:17 阅读量:606


市场开办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构成帮助侵权——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诉颜某等侵害商标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上诉人):广州市凯荣都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荣都公司)、广州市凯荣都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凯荣都分公司)

被告:颜某

【基本案情】

香奈儿公司是第145865号“CHANEL”、第145863号“”、第793287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钱包、手提包、皮包

等人造革皮具商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书中认定“CHANEL”“香奈儿”在衣服、化妆品、钱包、皮具等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是由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开办和管理的专业市场。2010年4月12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通告,“CHANEL”等国际知名品牌只能在公布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才能视为正牌正货,通告公布的经营场所不含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

2016年6月20日,香奈儿公司在颜某经营的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经营2100铺公证购买了一个女装皮包。该皮包的外包装、锁扣、吊牌以及内饰上使用了“CHANEL”和“”标识,上述标识与香奈儿公司注册的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相同。2016年8月8日,香奈儿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发出《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认为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仍有多家商铺销售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香奈儿公司已对该批发中心内的2100铺、2045铺、3025铺、2030铺等商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封存了侵权商品,希望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高度重视市场内的售假现象,彻底查处售假商铺的侵权行为。 2016年8月12日,凯荣都公司复函香奈儿公司,认为在检查中没有发现市场内存在销售假冒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2017年2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次对凯荣都服装批发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颜某经营的2100铺未领取营业执照,继续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遂对颜某作出停止经营,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焦点】

1.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2.如果构成帮助侵权,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注册号为第145865号“CHANEL”、第145863号“”商标以及第79328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有权为维护商标权利提起诉讼。被告颜某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前述三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在涉案商铺公证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于同年8月8日以律师函的形式告知了被告凯荣都公司,并得到被告凯荣都公司出具的复函确认收到律师函,故被告凯荣都公司自2016年8月10日起已知涉案商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2017年2月14日,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越工商处字(2017)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因涉案商铺在2016年 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3日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可见被告凯荣都公司并未及时制止侵权,对于2016年8月10日之后,商户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帮助侵权的故意,客观上提供了经营场所的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被告凯荣都分公司是被告凯荣都公司的分支机构,涉案经营场所登记在其名下,且市场的经营、管理业务由其实际执行,属于共同侵权。而对于涉案商铺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被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否认其知晓,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推定其明确知道,缺乏构成帮助侵权的主观要件,故被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对涉案商铺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被告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对被告颜某的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颜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商品;

二、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立即停止为颜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提供经营场所;

三、颜某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给香奈儿公司;

四、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对颜某赔偿金额中的2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香奈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香奈儿公司、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如果构成帮助侵权,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香奈儿公司在颜某的商铺内购买到侵权商品后,随即致函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列明包括颜某在内的商铺号,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收到律师函并予以复函,可见其应当知道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随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市场内存在侵权行为,故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使颜某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继续销售侵权产品,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颜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故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应对颜某的侵权后果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为:颜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凯荣都公司、凯荣都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的意义在于界定市场开办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对“市场开办者”作出规定,该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及开办者是指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市场开办者是指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另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可见,市场开办者在运营市场期间要履行管理责任,并非无管理职责。此外,虽然市场开办者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明知市场内商户实施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却不及时采取如收取违约金、暂停营业甚至解除租赁合同等必要的措施避免侵害后果扩大的,构成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将帮助侵权行为表述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市场开办者的过错判断标准主要是“明知”,如权利人已向市场开办者发出制止侵权行为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户作出行政处罚、消费者的特定投诉、知名度较高的奢侈品牌商品低价销售(知名度越高,注意义务越高)等情形,若市场开办者不作为,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市场开办者未尽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已明确规 定,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因此,帮助侵权对损失金额没有分段计算的法律规定。

交易市场内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得到遏制,“山寨”产品也应退出市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明知”而“不作为”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依据民法过错归责理论,将其归入不作为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合理确定市场开办者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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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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