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6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业诋毁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爱思开能源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开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迈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头公司)、张某
【基本案情】
爱思开公司是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润滑 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等经营项目。迈头公司曾于2016年1月1日被爱思开公司授权为经销商,授权经销的产品为所有由韩国SK润滑油生产和/或销售的车用润滑油产品。迈头公司在经销爱思开公司SK品牌润滑油的同时也代理经销其他品牌的润滑油。2016年6月,爱思开公司解除了对迈头公司的经销商授权。后因产品质量投诉沟通出现问题。迈头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名为《韩国SK润滑油质量纠纷不理不睬,销售总监还要弄死经销商》的文章并经该公司法人张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评论。
2015年1月,迈头公司从其下游经销商处接到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关于适用SK汽车润滑油质量投诉,向爱思开公司反映,但经检测评定结果为正常。该质量投诉中的车辆照片在涉案文章中作为其中一台车发动机都是油泥的照片附于文章中。2016年7月13日,迈头公司的下游经销商就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的客户使用SK润滑油出现发动机油泥质量纠纷提出投诉,爱思开公司在张某于2016年7月22日赴京之前没有书面回复。涉案文章亦将该投诉中的发动机照片附于文中。
爱思开公司认为涉案文章相关表述及张某的相关评论内容,构成对其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迈头公司、张某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分别在微信空间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迈头公司、张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涉案文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事实,从而给爱思开公司造成商誉损害。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对其发布文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爱恩开公司并未提供有力证据对案涉文章所表述的事实系迈头公司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证明,且本案尚无证据显示迈头公司在作出涉诉行为时具有损害爱思开公司商誉的故意,认定迈头公司、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商业诋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爱思开公司诉讼请求。
爱思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包括文字表述和文章附图两部分。文字表述部分基本属实,虽然“不理不睬”用词并不完全准确,但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商业诋毁的程度。除此之外,文章还将 2015年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和2016年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所涉汽车发动机照片附于文章,并配有文字说明。如“气门室盖上都是油泥,导致凸轮轴和缸盖报废”“这是另外一台车的气门室盖”等。上述照片及文字说明使消费者的直观感受是使用了SK汽车润滑油后导致汽车发动机出现大量油泥,甚至导致发动机部件报废。
具体而言,关于富源诚信汽车修理厂质量投诉的发动机照片,2015年当事人双方对涉事润滑油已检测且结果正常。迈头公司、张某在明知该质量纠纷已解决完毕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文章附图用以说明产品质量问题纠纷,误导公众。关于芒市国宾汽车修理厂投诉的发动机存在油泥的图片,虽照片为客户提供,但该质量纠纷所涉产品是否为爱思开公司产品,如属正品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发动机故障是否因使用SK润滑油导致,对此,迈头公司、张某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特别是迈头公司曾系爱思开公司在云南地区的代理商,双方为非一般竞争关系。迈头公司在未对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仅凭下游经销商及相关修理厂的投诉,便通过网络公开发布自身曾代理品牌产品的负面信息,未尽到较高的审慎义务,会造成社会公众对该品牌的不信任,引发错误联想,从而严重影响爱思开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迈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微信个人空间发布致歉声明,为其对上诉人爱思开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
三、被上诉人迈头公司、被上诉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上诉人爱思开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爱思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对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竞争对手相关信息这一行为性质的认定。爱思开公司系由韩国SK集团在天津自贸区注册、由外国法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集团是全球第二大第三类基础油生产和供应商,为全球财富500强企业。其为壳牌、美孚、BP等国外知名润滑油品牌提供基础油,涉案产品SK润滑油在韩国润滑油市场排名榜首,并连续十年占据韩国产业品牌第一名的位置。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言论界限、营商环境、竞争秩序等密切相关,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生效判决明确了此类案件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首先,明确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商业诋毁,尤其是具有长期合作、授权代理、加盟连锁等非一般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公开发布其他经营者负面信息的,应负有较高的审慎义务;其次,客观审查相关言论、文章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即是否存在虚假信息,在“图文并茂”的时代,不能仅仅关注“文”,“图”亦应作为审查重点;最后,即使“图文”等均不构成虚假信息,但整体或部分内容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引发错误联想,从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的,仍应认定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将商业诋毁的行为方式限定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但本案着眼于行为所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从维护良好竞争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出发,将传播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也纳入商业诋毁的行为规制,而这点也被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纳并明确规定。
本案系类型新颖的商业诋毁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审理法院全面考虑、反复酝酿、审慎处理;生效判决论述深入、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改判迈头公司、张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爱思开公司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迈头公司在其公众号及时发布致歉声明。该案的妥善解决,对经营者通过网络公开发布竞争对手负面信息应尽相应的审慎义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不仅有利于规范自媒体时代经营者网络言论自由的界 限,对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写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浩 庞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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