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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哪些?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308


对于挂靠施工这种法律现象,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的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所谓劳动合同关系,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劳动的从属性和劳动的有偿性,是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的两大主要特点,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受雇于个人、公司或机构,使用雇主提供的劳动工具或设备,在工作中根据上级的指挥或指令完成一定的生产或经营任务,由雇主付给工资。

        从属性一般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我国法律目前对劳动关系并未作出权威定义,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一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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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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