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的战场上,我们全力以赴追逐梦想,却也可能遭遇意外的侵袭,工伤事故随时可能打破生活的平静。每一个劳动者都在为生活努力奋斗,而安全保障就像坚固的盾牌,应时刻守护着他们。企业的责任不仅仅是提供工作机会,更要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否则一个疏忽就可能给员工带来巨大伤痛,也给自己带来沉重负担。

【基本案情】
2022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11 点左右,xx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木工姚某在公司承包的邵阳市双清区嘉和星城项目部工作时摔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住院 9 天。2023 年 12 月 13 日被认定为工伤,2024 年 1 月 30 日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因工资约定每天 300 元但无完整发放凭证,按湖南省 2021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7406 元计算相关赔偿。姚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多项赔偿,共计 167703.8 元。
【法院判决】
申请人:姚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身份证号码:43051xxxxxx5574。
委托代理人:邓忠武,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5010188558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8082403120095,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申请人姚作与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案,本会依法受理,及时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邓忠武、王英杰参加了仲裁庭审。经本会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每天300元。2022年12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邵阳市双清区嘉和星城项目部工作时摔伤,造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申请人受伤后至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9天,于2022年12月21日出院。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被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支付鉴定费200元。2024年1月30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构成伤残拾级。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请求如下:一、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依法裁决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三、请依法裁决被中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会51842元(7406元/月x7月);
四、请依法裁决被中请人向中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X6月):
五、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X6月):
六、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x9天):
七、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营养费450元(50元/天x9天);
八、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2221.8元(7406元/月-30天x9天):
九、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中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218元(7406元/月x3月):
十、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1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167703.8元。
被申请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答辩。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3、认定工伤决定书,兹证明申请人被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事实: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兹证明被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的事实;5、初诊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兹证明申请人因工受伤后在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9天的事实;6、鉴定费发票,兹证明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200元的事实。
证据1、2、3、4、5、6、符合证据三性,本会子以认可。
被申请人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证据。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系被申请人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约定每天300元。2022年12月12日上午11点左右,中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邵阳市双清区嘉和星城项目部工作时摔伤,造成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申请人受伤后至邵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9天,于2022年12月21日出院。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被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1月30日,经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构成伤残拾级。本会认为:本案申请人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未按时出庭。因申被双方均未提供完整的工资发放凭证,无法核算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故按照湖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6元子以计算。现请求裁决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会子以支持;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6,本会予以支持;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42元(7406元/月x7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6元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42元(7406元/月x7月),本会予以支持;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x6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按照湖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06元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x6月)),本会予以支持;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36元(7406元/月x6月),根据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842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436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36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180元;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4812元;
以上费用共计:壹拾伍万伍仟玖佰零陆元整(¥:155906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双清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独任仲裁员:林征宇
邵阳市双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西年九月十八日
记录人员:尹碧云
【律师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认定工伤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赔偿依据。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工作环境,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双方对工资标准等存在争议且无充分证据时,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保留相关证据,如病历、鉴定报告等。同时,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公正裁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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