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基本案情】
在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杨通之父杨从得(1947 年出生,农民,无养老保险)于 2010 年 7 月被南京鸿镀物业公司招用(未签书面合同)派往华润苏果超市从事保洁工作。2011 年 2 月 17 日上午,杨从得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杨通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杨从得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杨通不服提起诉讼。此前,类似案件中,蓝天公司与甄女士存在劳务关系,甄女士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人保局认定为工伤,蓝天公司不服起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蓝天公司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在杨通案中,玄武法院对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多数意见支持人社局决定,少数意见认为应适用最高法院相关批复撤销通知书。南京中院请示问题后形成两种意见,倾向性意见认为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理由包括最高法院有明确批复、杨从得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纳入工伤保障更有利;少数意见认为不应认定,理由是原省人社厅文件规定、批复情形有差异、认定工伤加重企业负担。江苏省高院请示问题后,审委会多数意见认为应认定工伤,理由是应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障更有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少数意见认为不应认定,理由是无书面劳务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而海淀法院审理的甄女士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认定甄女士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判决驳回蓝天公司诉请。
【律师说法】
首先,根据相关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这明确了超龄务工农民在一定条件下的工伤认定主体资格,无论是否领取养老保险金等,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情形,均可认定。其次,对于超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能简单认定为劳务关系。若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应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以更好保障其权益。在实践中,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最高法院答复存在冲突,此时应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因劳动者超龄就忽视其工伤保障,应积极预防工伤事故,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主张权利,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立法和政策制定应进一步完善超龄务工农民工伤保障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利益,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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