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560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洪泰财富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日,王某入职洪泰财富公司,当日双方签署《聘用函》及《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职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并约定王某保证其向洪泰财富公司提供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体检健康证明等个人资料和证明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确认或保 证,公司有权单方在任何时候无条件撤销函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了其中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洪泰财富公司发现王某提交公司的北京中天嘉华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财富公司)的《离职证 明》(员工留存联)的入职及离职时间有涂改痕迹,遂与嘉华财富公司核实情况。2017年10月11日,洪泰财富公司出具《违纪行为处分通知 书》,以王某存在提供虚假离职证明的行为,属于《员工守则》中向公司提供本人不真实资料而被公司录用的情形为由,决定自2017年10月11日起,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王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10月11 日,洪泰财富公司支付王某工资至2017年10月11日。
2017年10月,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8年1月9日,仲裁委做出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3388号裁决书,裁决洪泰财富公司支付王某: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50元;2.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未休年假200%法定补偿部分报酬2301.15元;3.2017年8月、2017年9月个税代理费400元。洪泰财富公司不服,遂成讼。
【案件焦点】
洪泰财富公司以王某存在提供虚假离职证明的行为、违反约定及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入职时与洪泰财富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王某应确认及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同时确认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提供的《离职证明》存在涂改,与公司留存联不一致,其所述工作经历亦与实际工作经历不符。离职证明能够反映出劳动者的工作经验及胜任工作的能力,影响用人单位的录用选择,而且洪泰财富公司作为金融公司,对员工诚信的考量理应更加严格。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洪泰财富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王某与洪泰财富公司签署的文件约定,洪泰财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依法制定和修改关于薪酬、福利、考勤、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利对所有的奖金计划做出调整,并享有最终解释权。洪泰财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年终奖金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洪泰财富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50元;
二、洪泰财富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未休年休假200%法定补偿部分报酬2301.15元;
三、洪泰财富公司支付王某2017年8月、2017年9月个税代理费400元;
四、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向洪泰财富公司提供虚假履历、陈述虚假工作经历的事实是否正确,洪泰财富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王某否认系其个人修改嘉华财富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并主张该离职证明入职时已交由洪泰财富公司保管,存在他人修改的可能。故王某在嘉华财富公司的工作时间,成为判断王某是否存在提供不实履历的重要环节。王某确认其在嘉华财富公司的工作时间为《离职证明》上修改后所记载的时间阶段,即2014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3日,共计两年多,与洪泰财富公司所述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8月23日共计一年多的时间阶段存在差异,一审法院调取了嘉华财富公司《离职证明》留存联进行核实,王某又认为嘉华财富公司可能出具不利于其个人的证据,对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未出具留存联原件提出质疑。二审法院审理中,调取了王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与王某签字确认的《员工资料表》中工作履 历,时间上存在差异,故王某存在向洪泰财富公司提供虚假履历、陈述虚假工作经历的事实。王某入职时与洪泰财富公司签署的相关文件确认其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的行为已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洪泰财富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年度奖金的分配问题,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改革开放以来,用工制度的改变,是人民生活中一项重大的改变。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大部分法律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都着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规定较为严格。
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的解除事由的实质审查、举证责任、制度程序等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用人单位要合法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具有合法完善的制度以及较高水平的管理能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 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了第二项,其他规定的情形均较为具体,故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行使其管理权力,往往倾向于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用人要求亦存在较大程度的提高。用人单位在建立与完善用人单位制度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与经营性质,规定较为明确细致及严格的要求,不能成为其制度违法的理由。王某与洪泰财富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和《员工守则》中均明确约定或规定王某应确认及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同时确认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洪泰财富公司作为金融公司,对员工诚信的考量理应更加严格。这既是对劳动者义务的约定,也是劳动合同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体现,更符合社会对于诚实信用的整体要求。
案件处理过程中,王某在一审法院调取了嘉华财富公司《离职证 明》留存联进行核实后,王某仍以其不知晓涂改原因、嘉华财富公司可能出具不利于其个人的证据等理由否认其涂改《离职证明》的事实,对一审法院庭审质证未出具留存联原件提出质疑,其理由及质疑,既无证据证明,也无法合理解释与其确认在嘉华财富公司工作两年的事实冲 突,反而反映出其存在不诚信的可能性。
诚信原则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虽然在具体解除条款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从始至终都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尚待修订完善的一些情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度适用,但也要注意不能滥用,以免违反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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