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xx,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泽鑫,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申请人姚xx诉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姚xx、委托代理人郑贴侨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2023年5月,申请人经人介绍到养殖场工程工作,接受李xx、曾xx、唐xx的管理,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工作中受伤。工伤认定时,被申请人与xx建设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之间互相推诿,工伤保险科要求先做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认为工资系xx公司所发,就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劳动关系确认,结果被驳回,驳回的理由如下:该公司发工资是代替被申请人所发,其跟被申请人签订了工程发包合同,被申请人系有独立施工资质的单位,实际用工者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管理者为曾xx,李x华系曾xx管理下的班组长,申请人系李x华下的劳动者。因情况发生变化,故再次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申请,请依法裁定。
申请人为支持其仲裁请求,向本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用以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农民工工资表》,用以证明申请人工资明细情况;证明xx公司是代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以及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
3、《录音材料》,用以证明xx公司唐xx代被申请人公司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4、《证人询问笔录》,用以证明申请人是2023年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工资是xx公司唐xx代被申请人公司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工作中服从被申请人公司管理等事实。
5、《食堂计餐微信截图》《设计图、现场图》,用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服从被申请人管理。
6、《保险单截图》《购买保险微信截图》,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员工给申请人购买了保险,以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
7、《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xx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者,xx公司发给申请人的工资系代被申请人所发。
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本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应确认为有效证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朝晖,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制造销售;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钢材销售。2022年12月20日,湖南南山牧业有限公司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标准化奶牛养殖场扩建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23年,被申请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城步分公司代表总公司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标准化奶牛养殖场扩建工程项目发包给xx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内容为:本工程主体轻钢结构,屋面为轻钢彩板,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结构重要性系数为0.95.工程内容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制作、包预埋、包安装、包税金、包安全,但不包含门窗及土建。2023年3月至7月,xx建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向xx工程有限公司转汇工程钢结构材料款160万元。2023年5月,申请人通过xx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xx介绍进入所承包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标准化奶牛养殖场扩建工程项目中工作,从事盖瓦、电焊、打钉工作,工作中,申请人接受工程承包方xx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xx、曾xx管理,发包方xx建设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管理人员唐xx参与对申请人等工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从屋顶跌落受伤,随后xx建设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唐xx将申请人送至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现已出院。
本会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本案中,申请人姚xx通过xx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李xx介绍进入xx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标准化奶牛养殖场扩建工程项目中工作,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加以管理;因此,申请人姚xx与被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本会主持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现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