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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如何获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24 11:41:54 阅读量:341


 

申请人:刘光,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xx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邵阳市邵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光与被申请人xx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郑贴侨,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钰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09年至被申请人处做油漆工,月工资5000元。由于工作优秀,双方先后四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到2016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2016年1214日,由于车辆底板不平申请人在底板上贴的标签不平整,被申请人以此为借口开除了申请人。现请求裁决:1、请求支付申请人双倍经济补偿金75000元;2、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24137元;3、请求支2016年12月的工资;4、请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0000元;5、请求支付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获取经济补偿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2、申请人年休假在2015年、2016年已经休完,被申请人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3、按照被申请人工资发放的流程,申请人2016年12月工资将2017年1月中上旬发放。4、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已经书面告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5、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2、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3、关于与刘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拟证明开除的事实;4、劳动合同书,拟证明2009年至2016年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规定;5、工资发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扣除五险一金后申请人的工资;6、照片,拟证明贴上的反光标签的照片,申请人的差错程度小。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符合证据三性,本会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缺乏关联性,本会不予确认。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人事管理制度,拟证明被申请人依制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2、工会答复函,拟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决定经过民主程序;3、关于与刘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拟证明被申请人已送达书面解除通知;4、2015年4月、2016年9月考勤统计汇总表,拟证明申请人已休完全部年休假;5、2015年12月-2016年11月工资明细,拟证明申请人已足额获取劳动报酬。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符合证据三性,证据1缺乏关联性,本会不予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以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09年12月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2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2016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2016年12月份工资。

本会认为,申请人于2009年12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油漆工工作,2016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根据《xx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九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1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xx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九章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16项规定为:“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6、由于工作失职或者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与流程(包含但不限于违反工艺流程、作业标准、质量要求、岗位职责要求、财务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造成公司或他人财产等损失2000元以上的”,但被申请人并未向仲裁庭提交证明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以及工作失职或者违反公司相关制度与流程造成公司或他人财产等损失2000元以上的有效证据,应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的工资银行转账记录与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金额吻合,申请人主张工资按照实发工资加上扣发的五险个人缴费部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应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4521.55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申请人赔偿金63301.7元(4521.55元/月×7月×2)。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继续上班得到的除应得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补偿,从年休假的立法意图来看,侧重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因此,追索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2015年之前的年休假待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年内提出,故申请人现主张2015年度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本会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交了有申请人本人签名的2015年、2016年的考勤汇总表,该表与工资表当中有薪缺勤工资项目一致,应认定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休了年休假并支付了工资。故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7年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被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被申请人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要求申请人“不需履行竞业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自愿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申请人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计4069.4元(4521.55/月×30%×3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提前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会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因工资发放流程未发放申请人2016年12月份的工资,根据被申请人庭后提交的2016年12月份工资表,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612月份工资501.5元。

本案经本会主持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九条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终局裁决部分: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2月份工资501.5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计4069.4元。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

二、非终局裁决部分: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3301.7元。

以上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部分,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

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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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竞业限制补偿如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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