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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无法工作遭解雇:劳动仲裁如何判定经济补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6/30 11:36:59 阅读量:888



申请人:雷xx,男。
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xx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xx。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雷xx与被申请人xx制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及提成等争议案件,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勇、李龙,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康xx及其委托代理人易x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9年4月,申请人雷xx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上班,在南非担任销售,于2019年10月1日第一次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日补签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两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底,申请人带病在尼日利亚工作并接受治疗,于2023年3月回国住院治疗。现申请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去国外工作,被申请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意作出补偿。现请求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74368元(申请人2022年3月-2023年2月平均工资929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月-4月工资13861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尼日利亚和南非的提成25000元;5、补偿失业保险金13056元。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终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在2019年4月至2023年3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因申请人从2023年3月起一直无故旷工,自动离岗到现在,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制度,被申请人按照劳动法的第39条规定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合同,因此无需向申请人支付任何经济补偿。3、基于被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转账流水,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3月份工资4731元。因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3年3月31日起已终止,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4月份的工资。4、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尼日利亚和南非的提成缺少结算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出具承诺书,申请人承诺被申请人无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本案中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所以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赔偿失业保险金。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仲裁主体资格;3、劳动合同,拟证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4、医院诊断证明及出入院记录,拟证明申请人身体情况极差;5、申请人工资流水证明,拟证明申请人在2022.2-2023.3月平均工资为9262元;6、社保部门证明,拟证明申请人购买社保的时间和金额及中断缴费证明;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证明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5-7均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委不予确认。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2、承诺书,拟证明申请人承诺被申请人无需为期购买失业保险并自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3、被申请人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拟证明申请人回国后,自2023年3月31日开始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微信聊天截图,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2023年3月31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终止,被申请人保留依法要求申请人赔偿货款损失的权利;5、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拟证明由于申请人工作失职导致被申请人在南非遗失发制品货值59万元,申请人个人担保的被申请人在南非销售的发制品有5万元货款没有收回,由于申请人工作失职导致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的发制品有7万元货款没有收回;6、长沙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受理凭证,拟证明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2023年3月份工资4731元。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符合证据三性,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本委予以确认。


以上证据的分析、确认及庭审中双方对有关事实的认可,可认定本案如下事实:申请人于2019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担任南非的销售工作,双方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第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后于2021年7月2日补签了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两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底,申请人带病在尼日利亚工作并接受治疗,于2023年3月初回国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23年3月7日至3月14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以申请人合同期满及自2023年3月31日后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2023年3月份工资4731元。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9296元。


本委认为,申被双方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19年4月无异议,依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本委予以认可。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在2023年3月14日后虽未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通知为2023年5月8日,故此,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23年5月8日,申请人要求确认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于2023年3月初回国,2023年3月7日至3月14日期间在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出院后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不愿再去非洲工作,双方在2023年4月曾多次协商申请人的工作安排问题,结合申请人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因在国外工作导致延期六个月签订的事实,不宜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系因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达成一致而导致的

劳动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832元(9296元/月×4.5月)。申请人2023年4月和5月未提供劳动,依法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2023年3月份尚有一半工资未发放,扣除已发放的47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份工资4565元(9296元-4731元)。申请人未提交计算提成的有效证据,其提起的25000元提成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入职后签署了不购买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的承诺书,并承诺自愿承担未购买四项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放弃向被申请人追讨损失的权利,被申请人后又为申请人缴纳了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应认定签署放弃社会保险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在放弃购买失业保险后,又主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有违诚信原则,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委主持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非终局裁决部分: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1832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申请人2019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与被申
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部分,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终局裁决部分: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4565元。以上款项限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终局裁决部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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