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北京高院的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安排休年假,但是一直照常发工资,那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范围。
如果单位安排了休年假,但是休年假期间不发工资,就属于法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做出了如下解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案例释法(2022)京03民终2232号案例中,员工李某没有休年假,在2019年以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2N)。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定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单位违约,只能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N),单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在本案二审中,北京市三中院明确表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一审法院以未支付年假工资为由认定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虽然本案中二审法院找了另一个理由支持了李某“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仍然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N)。
但是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未休年假的额外补偿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不能以此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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