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5日,吕某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吕某任沈阳店铺经理岗位,2020年1月起,吕某的月工资为31,290元。
2020年3月3日,公司以其违反《员工手册》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关系。
吕某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解除与吕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充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为此,吕某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现吕某坚持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吕某原岗位现已由他人代替,已经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吕某,要求不恢复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一种交换关系,同时还隐含着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就劳动关系存续尤其是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存续而言,如一方或双方对彼此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客观上该劳动关系已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必要性。
且吕某系公司的门店负责人,考虑到其职务、年龄、离职时间,兼之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其岗位已被他人代替的相关材料,本院对于吕某提出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以及支付2020年3月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吕某可另行主张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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