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单位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吗?笔者就办理的一起案例,与大家分享并探讨。
案情简介2018年,A科技公司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许某为公司技术总监,年薪50万元,并约定许某在职期间设计生产出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产品,否则离职时须支付A公司50万元违约金。
2019年8月,A公司发生产品质量事故,许某出具《事故报告》,陈述愿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020年1月,许某以工资未按月发放为由提出辞职。
同日,A公司以许某在职期间严重失职,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对许某罚款12万元。
2020年1月1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尚欠许某工资4万余元。
后许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A公司辩称,许某曾保证设计生产合格产品,但由于在职期间严重失职导致产品质量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且许某在《事故报告》中陈述愿意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并接受公司罚款,公司酌情罚款12万元,因此反申请许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
?裁判结果本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认定许某在担任A公司技术总监期间,对发生的质量事故负有责任,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失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所以本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不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因劳动者违约即承担50万元违约金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A公司要求许某承担12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A公司诉请许某承担违约金12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的严格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那么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用人单位应如何追讨损失呢?对于劳动者本人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非罚款)。
但是,应严格限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即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中有规定,且劳动者对造成的损失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