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2 年 8 月,甲公司在中山路进行供水管道工程施工,施工组织方案经道路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核同意。9 月,孙某驾车在该路段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孙某认为甲公司施工时路口上下游 20 米范围内和工作区 0.8 米以上部分未采用通透式围挡,妨碍其安全视距,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交通费共 6 万元。甲公司辩称事故与己无关,且施工是按审批方案进行,无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对孙某赔偿。根据证据规则,孙某需证明甲公司存在过错,但经审查,孙某驾车汇入的路口并非规范中的交叉路口,且若按其要求设置透明围挡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建设文明城市要求。同时,甲公司施工组织方案经交警大队审查和现场勘察符合相关规范法规。孙某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说法】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施工应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否则需担责,但道路管理者能证明尽到相关义务的除外。这是因为公共道路施工存在较大风险,施工方若疏忽易对公众安全造成损害,所以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判断甲公司是否担责关键在于其对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甲公司施工组织方案已获审批,在发生事故的边道小路口,其施工未违反规定,且按实际情况未采用孙某主张的围挡方式并无不当。这表明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只要依法依规进行,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安全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同时,这也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施工方案,施工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等,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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