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行驶,一个小小的疏忽可能就会引发严重的后果。就像赵某某倒车时措施不当,导致了屈某某等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这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让我们思考,我们在驾驶过程中是否足够谨慎?是否充分考虑到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当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又该如何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呢?这都是我们每一个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4日16时30分,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邵阳县谷洲镇倒车时措施不当,碰撞屈某某驾驶的搭载两人的电动车,致屈某某和一人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认定赵某某负全责。屈某某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8天,诊断多处骨折等,出院有休息等医嘱。住院费由赵某某支付,屈某某自付检查费610.05元。经鉴定屈某某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后期治疗费约12000元,鉴定费3000元。屈某某住院由护工护理,其有父母需抚养,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法院核定屈某某损失包括医疗费等11项共计198158.05元,因赵某某车辆未买保险,判决赵某某十日内赔偿屈某某全部损失,驳回屈某某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赵某某负担。【判决书】
【判决书】
原告:屈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
被告:赵某某,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谷洲镇清水村6组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桥、宋泽鑫,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4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4日16时30分,被告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邵阳县谷洲镇政府路行驶至邵阳县谷洲镇谷丰路口术材市场路段倒车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碰撞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用万余元(被告已支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后,拒绝赔付其他合理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赵某某辩称,被告已经为原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再主张医疗费不合情理,且真实性有待考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应提交护工工资及护理天数予以佐证,应以护工工资进行计算;原告提出误工费但未提交证据佐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家中承担主要义务,如原告未进行工作不得主张误工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以正式凭据为准,原告未提交任何凭证,应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原告并未提供工作证明,应予以酌减;精神抚慰金不应支付,原告尚年轻,且被告有心脏类疾病,精神抚慰金也过高;后续治疗费过高,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待发生后再行起诉;原告父母在家务农,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且无收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儿子是其前夫所生,是否尚需要原告进行抚养,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佐证;被抚养人生活费统计远超过人均支付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被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能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总和。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4日16时30分,被告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邵阳县谷洲镇政府路行驶至邵阳县谷洲镇政府谷丰路口200米谷洲镇木材市场路段倒车时,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原告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该电动车搭乘粟某某、粟牧航,造成屈某某和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屈某某无责任,被告赵某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屈某某被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1、右侧桡骨骨折;2、右侧尺骨茎突骨折;3、多处挫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适当加强营养……不适随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赵某某支付,另原告自己支付检查费610.05元。2023年10月27日,经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屈某某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尺骨茎突骨折,行“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构成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后期取内固定治疗费预计12000元左右,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间由护工护理,原告有父亲屈某平(现年66岁)及母亲吴某娥(现年60岁)需要抚养,抚养义务人为3人,另原告尚有两个未成年小孩黄某霏(16岁),粟某航(8岁)需要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资料、原告父母常住人口登记卡及住所地村委会证明、原告两小孩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特殊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赵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全部由被告赵某某赔偿。本院核定原告屈某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凭票计算为610.05元;2、后续治疗费,由于原告后期需取内固定,鉴定预计12000元,该费用必然会发生,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本院予以确认;3、住院生活补助费,原告住院8天,计算为8×100=800元;4、护理费,经鉴定原告护理天数为60天,按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为:50501÷365×60=8280元,原告主张8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原告经鉴定误工180天,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为:40399÷365×180=19800元;6、营养费,原告有加强营养的出院医嘱及经鉴定营养期为90天,计算为30×90=2700元;7、交通费,原告未提交交通费发票,但该费用必然发生,原告住院8天,计算为20×8=160元;8、残疾赔偿金,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计算为:47301×20×10%=94602元;9、精神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支持3000元;10、鉴定费,凭票为3000元;11、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有被抚养人四人,其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两名子女均未成年,故计算为:29580×14×10%÷3=13804元,29580×19×10%÷3=18734元,29580×2×10%÷2=2958元,29580×10×10%÷2=14790元,合计50286元。以上损失总计610.05+12000+800+8200+19800+2700+160+94602+3000+3000+50286=198158.05元。以上损失全部由被告赵某某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98158.05元;
二、驳回原告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由义务人赵某某付至本院案款专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兑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案接收上诉状的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这个案子对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有不少指导作用。首先,交警定责很关键,它决定了谁来赔偿,所以出事后得赶紧报警,让交警给个准话。其次,算赔偿金额得按法律和标准来,像医疗费、误工费这些费用都得合理计算,这样才能知道该赔多少。再有,车有没有保险,都不影响受害者拿到赔偿,责任方都得负责。另外,双方都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受害者靠证据确定自己的损失,责任方有证据才能在有异议的时候为自己说话,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类型案件是否胜诉必须根据案情情况来分析,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