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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两人受伤,人寿财保莒南公司被判赔偿受害者17万余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6 16:54:59 阅读量:67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是审理的关键。本案中,蒋希华和吴文祥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向尤峰、尤全升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在本案中划分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尤峰和尤全升的责任如何确定?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蒋希华和吴文祥因交通事故受伤,将尤峰、尤全升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人寿财保莒南公司)诉至法院。2020年4月30日,尤峰驾驶的小客车与蒋希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交警认定尤峰负主要责任,蒋希华负次要责任。两原告要求赔偿17万元。法院判决人寿财保莒南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大部分损失,尤峰赔偿剩余部分。案件受理费由尤峰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7民初5338号

原告:蒋希华,女,195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吴文祥,男,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全,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全升,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尤峰,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大西环路南段西侧雅禾大酒店沿街101号、102号。

负责人:姜志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言超,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洁,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希华、吴文祥与被告尤全升、尤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莒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全,被告尤全升,被告人寿财保莒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言超、郭小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30日7时50分许,尤峰驾驶鲁Q3××××号小型客车沿莒南县城西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茂印象小区门口路段时,与蒋希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车载吴文祥)发生碰撞,致蒋希华、吴文祥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尤峰负事故主要责任,蒋希华负次要责任;鲁Q3××××号小型客车在人寿财保莒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尤峰未答辩。

尤全升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我是该车登记车主,事故发生时是尤峰驾驶该车;事故发生后为两原告垫付医疗费19815.24元,要求一并处理;同意赔偿保险以外的损失。

人寿财保临沂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肇事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情形下,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70%;因本次事故有两位伤者,交强险部分应根据其损失数额进行划分;程序性费用不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二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交警认定尤峰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蒋希华负次要责任,吴文祥无责任。2、鲁Q3××××号小型客车在人寿财保莒南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3、尤全升为鲁Q3××××号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事故发生时系尤峰驾驶该车。4、蒋希华伤后入住莒南县人民医院,共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53502.59元,另花费门诊医疗费6979.18元,在院外医疗机构购置医疗器械花费1406.4元,医疗费共计61888.17元;吴文祥在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29天,花费医疗费19238.19元,门诊医疗费813.06元,医疗费共计20051.25元;二人医疗费共计81939.42元。5、2020年8月11日,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蒋希华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腰椎多发横突骨折伴活动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二次手术费约10000元。6、2020年5月25日,临沂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蒋希华驾驶的骅利牌三轮电动车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517元。7、蒋希华出生于1951年5月3日,评残时69周岁。8、二原告现居住于莒南县××镇××村,已列入城镇规划区,属城镇居民。9、2019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29元,城镇居民误工费为115.97元/天。10、事故发生后,尤全升垫付医疗费19815.24元。

本院认为,被告尤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关于二原告的具体损失,其中医疗费81939.42元,有住院病历、用药明细及医疗费票据所证实,在院外医疗机构购置医疗器械也与本次事故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二次手术费,有法医鉴定意见书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蒋希华计为1020元(30元/天×34天),吴文祥计为870元(30元/天×29天),二人共计1890元;关于蒋希华的营养费,按照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为2700元(30元/天×90天);关于蒋希华的伤残赔偿金,计算至80周岁共11年,计为65186.66元(42329元×11年×14%);关于护理费,蒋希华计为6958.2元(115.97元/天×60天),吴文祥计为3363.13元(115.97元/天×29天),二人共计10321.33元;关于蒋希华的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住院天数和往返里程,分别酌定为400元、300元,二人共计700元;关于车辆损失、法医鉴定费、清障费等,有相关票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二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78724.41元,其中医疗费81939.42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营养费2700元、伤残赔偿金65186.66元、护理费10321.33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700元、车辆损失1517元、法医鉴定费2320元、清障费150元。

综上,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先由人寿财保莒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由人寿财保莒南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保险以外的损失由侵权人尤峰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车实际车主尤全升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希华、吴文祥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8972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莒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蒋希华、吴文祥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60570.6元;

三、被告尤峰赔偿原告蒋希华、吴文祥保险以外的法医鉴定费、清障费等损失共计1729元(尤全升已付19815.24元);

四、驳回原告蒋希华、吴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尤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世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彦竹

书 记 员 许 娜


【总结】

蒋希华和吴文祥应满意判决结果,确认保险公司和尤峰将按判决赔偿损失。建议二人关注赔偿款的支付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尤峰应依法履行判决,及时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金。人寿财保莒南公司应按照判决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避免产生额外利息。若对判决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未来,驾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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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车祸致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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