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首页>法律知识>交通法务案例 > 躲避小狗引发三车连环撞,日照市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

躲避小狗引发三车连环撞,日照市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16:36:30 阅读量:74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故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是审理的关键。本案中,原告曹正龙因交通事故遭受车辆损失,诉请被告焦玉伟、陈立东、陈为程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赔偿。法院如何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应如何履行赔偿责任?原告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应得到支持?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曹正龙因交通事故受损,向被告焦玉伟、陈立东、陈为程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焦玉伟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车辆相撞,造成损失。因事故责任无法完全明确,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焦玉伟和陈为程连带赔偿剩余的17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由原告、焦玉伟、陈为程按比例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02民初8465号

原告:曹正龙,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焦玉伟,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陈立东,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陈为程,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莒南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东路安泰国际广场001号楼1-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84233897。

诉讼代表人:曹向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鹏,系公司职工。

原告曹正龙诉被告焦玉伟、陈立东、陈为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正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同保、被告焦玉伟、被告陈为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正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00时00分许,被告焦玉伟自称驾驶鲁Q×××**号牌小型轿车沿黄海一路北侧林海小区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黄海一路北侧林海小区院内,为躲避小狗,与停靠在路沿石上面的原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鲁L×××**号牌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旁边的郭靖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述因事故现场监控未完全覆盖,无法确定事发时驾驶人的情况,并且焦玉伟与陈为程笔录所述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明显不符,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清。因对赔偿问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焦玉伟辩称:当时答辩人四个人在陈为程家里吃饭,答辩人没喝酒,其他三个人喝酒了,吃完饭后答辩人开着陈为程的车从楼前进入道路,因为在林海小区内部道路转弯较大,答辩人的车速较快,先是撞到路边后又撞到原告的车辆,原告车辆尾部又撞到别人的车。答辩人驾驶的车辆是陈为程的。因为当时时间比较晚,答辩人以为交警和保险公司没有上班,天亮才报警。当时车上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人有受伤。

被告陈为程辩称:焦玉伟陈述属实。当时答辩人下班一起带着焦玉伟去答辩人家吃饭。因为就焦玉伟没有喝酒,所以焦玉伟开车。因为视线不好,躲避小狗,就发生了本次事故。到第二天5点左右才报警,答辩人也一直在现场。半个小时左右,交警才到现场,交警到现场后也没有对答辩人采血化验。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本次事故无法查明事故程度,驾驶人情况,且交警证明中明确记载所述时间与发生时间明显不一致。被告陈述5点多报案也明显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收到报案是6点以后,交警收到报案是在答辩人之后,更不可能在5点。本次事故因被告的过错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无法查明。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经送达,被告陈立东未作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4月29日00时00分许,被告焦玉伟驾驶鲁Q×××**号牌轿车沿黄海一路北侧林海小区内部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自称为躲避小狗,与停靠在路沿石上面的原告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鲁L×××**号牌小型轿车又与停放在旁边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现场勘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因事故现场视频监控未完全覆盖,无法确定事发时驾驶人情况,且焦玉伟及鲁Q×××**实际所有人陈为程笔录所述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明显不符,致不符事实无法查清。

鲁Q×××**号牌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陈为程,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陈立东,该车系被告陈为程从陈立东处购买,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投保不计免赔险。

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山东宸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L×××**号牌小型轿车损失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价格评估结论书:在评估基准日,鲁L×××**比亚迪QCJ7150W小型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为19400元。

对于此次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19400元;2.评估费1000元;3.替代性交通工具2000元。以上共计22400元。原告提供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据2.评估报告;证据3.评估费单据。

对以上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评估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对于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不予认可。

被告焦玉伟、陈为程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焦玉伟自称驾驶鲁Q×××**号牌轿车与原告停靠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事故证明书记载的事实应予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本次事故中,虽驾驶人情况不明,但根据焦玉伟、陈为程自认的事实,部分可作为定案的依据,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以及过错程度,故由被告焦玉伟承担100%的事故责任,被告陈为程系车辆实际所有人,亦是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与焦玉伟及时报警、通知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陈为程、焦玉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本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确认如下:1、关于原告车辆损失,被告有异议,认为过高,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且该车辆损失经本院委托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结论,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故车损19400元,本院予以确认;2、评估费1000元,有评估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被告有异议,对于该部分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予以确认的损失合计20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鲁Q×××**号牌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对原告交强险限额外的不足部分损失,鲁Q×××**号牌轿车虽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因驾驶人情况不明,部分事实无法查清,被告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抗辩商业三者险免赔。两被告对商业三者险合同存在争议,在本侵权纠纷中对商业三者险合同不作一并处理。因此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由被告焦玉伟、陈为程按10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原告。被告焦玉伟、陈为程承担赔偿后,对其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商业保险合同可根据合同约定另案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正龙车损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损失17400元,由被告焦玉伟、陈为程赔偿原告曹正龙。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曹正龙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焦玉伟、陈为程赔偿原告陈为程车损17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曹正龙负担17元,由被告焦玉伟、陈为程负担163元;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丰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静


【总结】

焦玉伟和陈为程应依法履行判决,按时赔偿原告曹正龙的车损及评估费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若对判决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建议未来加强车辆管理和驾驶责任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分享到:



关键词: 三车连环相撞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更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