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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驾驶致人受伤,淄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者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14:13:08 阅读量:102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是审理的核心问题。本案中,张宗仁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向范一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划分责任、确定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此类案件中应如何履行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接下来,让我们深入解析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细节。”

 

 

 

【案情简介】

原告张宗仁因交通事故受伤,向被告范一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范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121436.29元,扣减被告范一已垫付的85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范一分担。如不服判决,可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3民初7480号

原告:张宗仁,男,1947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源,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现住张店区。

被告:范一,男,1996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22号。

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豪,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宗仁与被告范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源,被告范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陈子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宗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78610.6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0日19时20分许,范一驾驶鲁C×××××号车顺柳泉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行驶的新世界广场门前路段时,与顺柳泉路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张宗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至张宗仁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范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对部分赔偿项目、数额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已经过社保报销的部分应予扣减,剩余医疗费58360.45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2.经鉴定,护理期限为150日,按照每天120元计算,护理费为18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护理费,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确认。3.交通费800元,符合规定,予以确认。4.原告住院97天,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910元。5.出院医嘱写明“营养饮食”,酌情确认营养费为3000元。6.残疾赔偿金40635.84元,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予以确认。7.残疾辅助器具费1330元,符合原告伤情,予以确认。8.原告车辆受损属客观事实,但原被告均未申请相关评估,故酌情确认车损为1500元。9.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情确认为2000元。10.鉴定费2900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综上,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范一为原告垫付的85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的1万元,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宗仁损失合计121436.29元(131436.29-10000);

二、被告范一为原告张宗仁垫付的8500元,应从上述第一项中扣减;

三、驳回原告张宗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计1936元,由原告张宗仁负担656元,由被告范一负担1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俊颖


【总结】

张宗仁应满意法院判决结果,确认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建议关注保险公司赔偿款的支付情况,并确保自己承担的诉讼费用及时缴纳。若对判决无异议,无需上诉。若对判决有不满,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同时,建议未来注意交通安全,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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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超速驾驶致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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