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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难逃法律制裁,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及罚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15 9:58:39 阅读量:97


“在刑法领域,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因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被控危险驾驶罪,引发了关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以及自首情节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如何权衡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与无证醉酒驾驶的严重性?梁某的判决结果对我们理解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有何启示?本文将围绕这一判决书,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下面,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一案例,以解答这些关键疑问。”

 

 

 

【案情简介】

被告人梁某在2019年6月16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济南市历下区被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梁某后被刑事拘留,并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梁某犯危险驾驶罪,梁某对此无异议。法院认为梁某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梁某因先行羁押四日,刑期相应折抵。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刑初400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58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

指派辩护人齐浩,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出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齐浩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9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踏板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马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舜耕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0±4.8mg/100m1,系醉酒状态。

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梁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共羁押四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梁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系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SJJN1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安6000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9]2990号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梁某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梁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梁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因此次危险驾驶行为被先行羁押4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志彬

人民陪审员  孙竹林

人民陪审员  刘崇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凯欣


【总结】

梁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及罚金,建议其接受判决,不再上诉,并深刻反省,今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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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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