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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的标准?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9/9 15:32:12 阅读量:460


裁判要旨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深圳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在工程款数额及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数额和修复费用并无不当,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乙公司、丙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因此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索引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数额、工程修复费用、鉴定意见、再审申请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云南省科技馆新馆建设项目屋盖屋面及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期间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丙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8004911.75元。甲公司主张应按签证文件认定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而一、二审法院依据平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甲公司已完工程量及工程款。甲公司还主张丁公司、博远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认为一、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属事实认定错误。乙公司、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对工程修复费用向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甲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工程款数额和修复费用方面并无不当,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意见,也未能证明乙公司、丙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因此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问题。甲公司主张应依据签证文件确定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而一、二审法院则依据平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但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较大争议,且未进行结算,故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平商公司进行鉴定并无不当。甲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不能采信或需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正确的。

其次,关于工程修复费用的认定问题。甲公司主张丁公司、博远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认为一、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了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丁公司、博远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经过了一、二审法院的核实和质询,鉴定机构也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在甲公司并无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甲公司对丁公司、博远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多项异议,包括鉴定资质、鉴定方法、使用的图纸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组织各方当事人及相关鉴定人员进行核实和质询,鉴定机构也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鉴定意见,因此一、二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是正确的。

最后,关于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过错责任问题。甲公司主张即使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丙公司也应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丙公司对案涉工程不合格的后果存在过错,因此甲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裁判原则和裁判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对本案的评析,可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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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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