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的裁判要旨集中在对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职工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区分和优先受偿顺序。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劳动合同未明确标注,但根据实际职责和薪酬水平,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其工资应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外,法院强调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对于超出职工平均工资部分的债权,应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索引词】 企业破产法;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工资认定
【案情】 董某,一位1966年出生的女性,居住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与云南韵某公司(以下简称韵某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董某主张,二审法院在计算其工资时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将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会议纪要》上的签字是受胁迫的。董某请求再审,认为二审判决存在多处法律适用错误。
韵某公司在2020年12月前未进入破产程序,但破产管理人从2015年3月起按平均工资计算董某工资,董某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董某还提出,二审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地将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且在《会议纪要》上的签字是在韵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胁迫下进行的。董某认为二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应结合公司章程、组织结构、员工职责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中,董某作为持股13%的股东,且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重要信息,因此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法院还指出,董某的薪酬水平远高于公司普通职工,这也是认定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关于董某所主张的2664255.39元尚欠工资,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部分工资不应全部认定为职工债权。破产管理人将符合云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部分认定为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而高于该标准的部分认定为普通债权,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审判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认定的审慎态度和法律适用原则。首先,法院明确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标准,不仅仅依赖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信息,而是结合公司组织结构、员工职责范围、福利待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这一做法有助于确保对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准确认定,避免因身份认定错误而影响债权确认和清偿顺序。
其次,本案强调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非其实际获得的高额工资。这一规定旨在平衡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权益,防止因个别人员工资过高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这也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即在企业破产时优先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益。
此外,本案还涉及了职工债权的认定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董某所主张的欠付工资进行了区分,将符合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部分认定为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而超出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这种做法既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又维护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最后,本案中董某提出的胁迫签字和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考虑和审查,最终认定董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这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重证据的审查和事实的认定,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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