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申请配偶与他人同居必须符合以下四项要求:
第一,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这是《民法典》所禁止的。即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说,一方配偶和第三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了既定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错误一方的行为与受害方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这种违法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配偶必须有主观过错,另一方配偶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是故意的。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经破裂,调解不成,应该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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