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自确立,在保障离婚案件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人身权益方面一直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有关法律规定并非尽善尽美,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也面临许多难题❓,例如,损害事实取证难等。我国法律并未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司法裁判中主要依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具体数额💰,因而在个案中受害方获赔的数额存在一定差异。
1、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确定难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离婚过错方❌赔偿因其实施损害行为引起的人身伤害损失、财产减少等实际财产损失。一般来说,财产损失都有明确的损失依据,例如医疗费用等,受害方提出相应的费用单据即可实现自己的证明目的。💡但精神损害并没有确切的物理形态,难以量化计算,所以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会因无据可依而导致“无所适从”。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往往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2、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
🏷️从损害后果的角度,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过错方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结果,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这一点与一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不一样。📖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87条规定: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上述司法解释,可推出如下结论:离婚,为过错方过错行为结果,不需额外举证无过错方的损害结果。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离婚损害赔偿的加害方与受害方具有特定身份关系和情感关系,其间参杂复杂的家庭伦理,🌟因而受害方在情感上的付出和对婚姻侵权行为的容忍应高于🔼普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在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受害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精神损害程度,法律也应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作出较明确的规定,如果仅以笼统的《解释》为依据,容易对当事人作出畸轻或畸重的赔偿判决,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
3、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一方面,离婚损害事实多样,法律无法归纳每一项损害事实并提前计算出确定数额,因此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确定需要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作为参考;另一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时均会援引《解释》第五条,但《解释》第五条是对侵权行为这一更宽泛的法律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及责任承担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对于离婚侵权行为显然应考虑到更多家庭伦理因素,若仅考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则难以准确、公平地确定赔偿数额。🌟因而《解释》第五条法律规定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有一定缺陷,我们仍需要更具体更细致的法律指引。
目前,除了《解释》第五条,法律并未进一步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时也越来越多的考虑到了多方面因素,例如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范围。但由于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定,基于不同法官的不同认识,考量因素及考量结果都会有所不同。
4、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通过检索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在1-5万元之间,还有一大部分案件的赔偿金额少于1万元,极少部分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大于5万元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与国外法院动辄判赔上百万、上千万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相比,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对较少,赔偿标准也更为模糊。
在赔偿标准方面,域外许多国家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制定的比较详细➡️🇫🇷🇯🇵🇰🇷
🌟上述国家的做法对于完善细化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我国仍应进一步细化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只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才能为法官判案提供准确的指引,才能同案同判,并将离婚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作者:李源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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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