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女士和男友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随着线下接触和了解的增加,两人相恋并登记结婚,但是婚后陆女士察觉丈夫言行异常,而且脾气暴躁、经常骂人。
后来才得知丈夫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患病时间长达8年之久,可结婚前陆女士并未发现丈夫有所异常,丈夫从来没有告诉自己此事,现在陆女士想离婚,但丈夫拒不同意,陆女士想问自己可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longdesc=".yunhelaw/case/4921/"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365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src="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律师信息采集\北京-东城区\e9c9e0ccf51d66796c5bbca95c2d700a.png">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其中的重大疾病一般指有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疾病等会严重影响个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疾病。
法律之所以将患病方的告知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是为了保护婚姻自由,对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人,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归属于当事人,也为了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患病方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所以,陆女士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诉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这段婚姻是自始无效,陆女士做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