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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子,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4 11:00:00 阅读量:30


婚前全款买了3套房子,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离婚时

乔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一女小王。王先生婚前全款在杭州买了三套房子,一套为自己,两套为出租。他们结婚时,王先生就把妻子的名字记在三套房的房簿上。


然而,婚前双方缺乏深入的了解。婚后,由于性格、气质的差异以及沟通不足,逐渐在家庭事务上产生矛盾。 2020年,乔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


乔女士表示,丈夫这些年没有出去工作,一直过着晚年生活。家里大部分的日常开支和开支都是她承担的。同时,她又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两人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中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的房租收入,妻子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吵架,妻子也不断地讨论着离婚、收拾东西回娘家等家庭事务。这一切都是妻子决定的,从来没有和他商量过。他一直照顾女儿,并负责孩子的抚养费和家庭开支。


两人对离婚并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女儿抚养权等问题上却有不同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一半。按照照顾女人和小孩的原则,依法应该给予更大的份额,即她应该得到60%。同时,她要求将女儿交由她抚养。


王先生说,他买房子的时候,他和妻子还不认识。后来他办理房产证时,由于政策原因,无法单独登记在他的名下,只好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因此,他相信房子实际上是婚前属于他的。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和他住在一起,所以他认为,如果法院判给他女儿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庭:婚后房本上加名并不代表平分


2020年下半年,案件将在法庭审理。


西湖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三套财产现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应依法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划分上,三套房子的合同签订、购房款的支付、以及纳税情况等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对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关于财产分割的一审判决如下:法院酌情认定乔女士可获得25%左右的份额,王先生可获得75%左右的份额。


随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使一方个人全额投资买房、婚后添名、婚后取得房产登记,对另一方来说仍然是一份礼物。由于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共同份额,分割财产时一人占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婚后三处财产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双方各占一半财产,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明确意图将一半房子捐给乔女士。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对涉案三项财产的贡献,并考虑到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属于合理范围,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很多人认为,既然是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房子的一半就应该是他们的了。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原则的判断。


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房屋虽然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总是均分。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是否同居等具体情况来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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