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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如何判定?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8/3 10:17:53 阅读量:981



原告:xx,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xx,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贴侨,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两个儿子x涛x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3、邵阳市双清区xx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年1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x涛x杰。由于工作原因双方长达八年处于分居生活状态,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为人母为人妻的义务,两个小孩的抚养责任一直由原告一人在承担。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两个小孩也没有体会到母爱。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口头答应但每次以忙为借口而未回来办理离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两小孩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居住的房子被告未出钱,为了小孩有居住的地方,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应支付小孩抚养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xx对原告xx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xxxx2001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21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月22日生育儿子x涛,于2009年9月30日生育x杰。自2010年开始,xx为了建设家庭外出工作,xx则在家做生意,双方由于工作原因而聚少离多,两个小孩一直跟随原告一起生活。xx平时及过年均会回家与原告及小孩团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春节未回家过年。

另查明,xx2014年在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与双坡北路交汇处的晨曦·英特区以按揭方式购买xxx商品房一套(产权证号:2016邵阳市不动产权第xxx)。

本院认为,原告xx与被告xx系自由恋爱,在相互了解一段时间后自愿组建家庭,婚后亦生育儿子x涛x杰,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二人婚后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虽然在家庭生活中因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双方只要正确面对夫妻生活中的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彼此学会宽容和尊重,多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同时,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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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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