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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非婚生子女后在过户前是否还能够反悔?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52


【裁判要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案涉房屋尚未过户,物权并未发生权利移转,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情形,故赠与人享有赠与任意撤销权。

      【争议焦点】分手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非婚生子女后在过户前是否还能够反悔?【裁判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分手协议中关于×1房屋约定条款的性质。

      其一、根据分手协议第3条约定“董某2名下×1房屋归董某1所有,暂由母亲代理管理”,从该条表述来看,董某2之意思表示为将其名下×1房屋无偿给予董某1。

      董某1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董某2履行过户义务,视为董某1愿意接受该财产。

      故分手协议中关于×1房屋约定条款的性质应为赠与法律关系。

      因此,董某1上诉提出该法律关系系无名合同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二,该赠与是否可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本案中,×1房屋尚未过户至董某1名下,物权并未发生权利移转,且不存在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情形,故董某2享有赠与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系形成权,由赠与人行使,不需要征得受赠人同意与否。

      故董某1主张该协议系董某2与于某自愿签署之理由不影响董某2撤销权的行使。

      此外,关于董某1主张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上存在错误一节,经本院审查,本案一审庭审,董某2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撤销赠与通知书》明确作出撤销×1房屋赠与董某1之意思表示;董某1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并就上述《撤销赠与通知书》充分发表意见。

      庭后董某2电话联系法院,一审法官再次组织双方通过线上方式进行询问,董某2再次确认了其撤销意愿,故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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