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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对于其遗产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分割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36


湖南房地产专业律师郑贴侨(18907390038)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张某文、张某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照被继承人张某鹏遗嘱继承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产;2、依法分割上述二套房产中张某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3、按遗嘱分割张某鹏存款1706800元;4、依法分割张某鹏抚恤金312500元;5、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分担。

      事实与理由:张某鹏、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张某武、张某君、张某文、张某英。

      张某于1993年9月2日去世,张某鹏于2020年6月4日去世。

      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及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产系张某鹏于张某去世后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张某工龄。

      2013年,张某鹏作出公证遗嘱,对其名下房屋及存款进行了分配,现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张某英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首先,诉争二套房产系我父亲张某鹏的个人财产,我同意按照遗嘱继承,虽使用了张某的工龄折价,但工龄折价并不影响房屋产权份额;其次,张某鹏的存款应以张某鹏去世时遗留的款项为准,张某文、张某武主张的数额有误;再次,张某鹏的抚恤金确在我处,我同意按法定继承处理。

      张某君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我认为本案应严格按照我父亲张某鹏的遗嘱执行,房子和存款均按照遗嘱中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

      ?法院查明张某鹏、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即张某武、张某君、张某文、张某英。

      张某于1993年9月2日去世,张某鹏于2020年6月4日去世。

      张某鹏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张某鹏,现住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我年已九十有余,身体尚健,神智思维清晰。

      我与妻子张某有四位子女,现我对财产分配及后事安排留下几点意见,……我名下的两处房产按如下比例分配:1,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产,张某英继承40%,张某武、张某君、张某文各继承20%。

      房屋出租、出售所得按此比例分配。

      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张某英一家享有两年无偿居住权,两年后如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张某英有优先购买权。

      2,北京市朝阳区二号房产,张某英继承40%,张某武、张某君、张某文各继承20%。

      房屋出租、出售所得按此比例分配。

      上述房产在我去世后,张某君一家享有壹年无偿居住权,壹年后如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张某君有优先购买权。

      ”2013年7月,公证书对上述遗嘱予以公证。

      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一套系张某鹏于张某去世后通过成本价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张某鹏、张某工龄,其中张某工龄52年,张某鹏工龄48年。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君均认可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张某武主张上述房屋产权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张某英、张某君均不主张上述房屋产权。

      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一套,系张某鹏于张某去世后通过成本价购买,购买时使用了张某鹏、张某工龄,其中张某工龄52年,张某鹏工龄48年,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君均认可上述房屋市场价值为830万元。

      张某武主张上述房屋产权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张某英、张某君均不主张上述房屋产权。

      庭审中,张某文、张某武主张张某英于2020年12月13日确认张某鹏遗留存款17068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微信群聊天截图一份予以证明。

      张某英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辩称张某鹏去世时并没有这么多存款,张某英系迫于家庭压力才给出这样的数额,故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张某君认可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同时,张某英向本院提交了张某鹏银行卡交易流水,用于证明张某鹏包含抚恤金的存款数额为355385.42元。

      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君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君均认可张某鹏抚恤金为312500元在张某英处,且均同意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一、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张某武继承,张某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某英房屋折价款一百六十万元,支付张某文、张某君房屋折价款各八十万元;二、张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君本判决第一项房屋中张某工龄折价款各二万三千四百三十五元五角五分;三、张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二号房屋一套由张某武继承,张某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某英房屋折价款三百三十二万元,支付张某文、张某君房屋折价款各一百六十六万元;四、张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支付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君本判决第三项房屋中张某工龄折价款各三万九千六百一十九元九角六分;五、张某鹏存款一百七十万六千八百元由张某英继承,张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君各四十二万六千七百元;六、张某鹏抚恤金三十一万二千五百元由张某英所有,张某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给付张某武、张某文、张某君各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五元;六、驳回张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郑贴侨点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君均认可张某鹏所立遗嘱,并同意按照遗嘱确定比例继承诉争二套房屋,法院不持异议。

      张某鹏购买诉争二套房屋时张某已去世,故诉争房屋并非取得于张某鹏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张某鹏个人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鹏购买诉争房屋时使用了张某工龄折抵房价,张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系张某的遗产,应当予以继承。

      具体遗产价值可参考(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场价值×房屋现值),予以确定。

      购买公房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予以酌定。

      张某英依据遗嘱继承的份额较多,应当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张某工龄折价款差额。

      同时,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时,能够析产处理的,应一并进行析产处理。

      本案中,张某武主张诉争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给付其他人折价款,其他继承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故张某武的上述主张,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张某文、张某武、张某英、张某君均认可张某鹏抚恤金为312500元在张某英处,且均同意平均分割。

      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张某鹏存款一项,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鹏的收入和支出多年来由张某英负责管理,张某英于张某鹏去世数月后对张某鹏存款及抚恤金等的数额予以公布,可信度较高。

      现张某英辩称其公布上述数额系迫于压力,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故张某文、张某武、张某君要求按照张某英给出的存款数额予以继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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