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互相依存、互帮互助、互相扶养共同生活,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
如果一方在结婚的时患有疾病,却没有告知另一方,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吗?01案情简介谭某与冯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半年多,两人感情特别好,双方觉得另一方就是自己今生的唯一,于是两人在2010年5月20日这天在北京某区登记结婚。
婚后半年不到,冯某就怀孕了,并于2011年8月生下儿子。
正当她兴高采烈迎接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时,却发现丈夫谭某被确诊为胃癌。
很快,谭某因胃癌去世,冯某认为谭某在结婚时就明知自己患病,却没有告知自己,现在她希望能够申请婚姻无效。
那么,冯某能不能申请婚姻无效呢?02律师观点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第三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首先,该条款可分为两部分,缺一不可。
第一,结婚前就明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该疾病在婚后始终未治愈。
其次,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特定传染类病未治愈、严重的精神疾病发病期、双方患有严重智力疾病等。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之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而此处暂缓的含义应认定为在发病期间不应结婚。
后结合本案,虽然婚前谭某患有严重的脏器疾病,但医学检查中并未明确表示不宜结婚,因此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03法院判决当然,法院终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申请婚姻无效需要满足法定条件,相比之下,离婚是更容易实现的。
后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实施了,在民法典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告知问题有了明确约定。
但是目前来看,想要申请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患有疾病的时间;第二,婚后是否治愈;第三,是否有明确的医嘱表示不宜结婚。
案例中的冯某主要是接受不了谭某隐瞒患病的事实,现在孩子尚幼,谭某却撒手人寰留下冯某一个人,虽然患病是任何人都无能为力的,但是隐瞒患病结婚生子让另一半在情感上难以接受。
现实案例中,还有一些情况是一方隐瞒患病结婚,所患疾病短时间内可能不会影响生命,但是一方婚内发现后仍然接受不了。
这种情况下比起申请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离婚是更容易实现的。
至于该不该因为患病离婚,那就是个人选择的问题了,正如同是否结婚、生不生孩子、做不做全职太太一样,每个人生活环境不同,成长经历不同,个人条件不同,做的选择自然也不相同,都是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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