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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礼金,但不结婚,要不要退还礼金?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9 19:27:06 阅读量:708


林女士与周先生相恋多年,两人处于谈婚论嫁的阶段,恋爱期间,周先生按照当地民俗,向林女士给付了一笔礼金,后来双方发生争吵并结束恋爱关系。

      对于该笔礼金,周先生是否有权请求林女士退还丘敏律师建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如果一方给付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往往不是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迫于习俗和社会压力不得不给,这种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法院一般倾向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

      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纠纷,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的大型律师事务所,郑贴侨主任以律师职业道德为最基本准则,以追究公平正义为目的,愿意跟天下律师同行一起维护社会正义,诚信做事,诚恳待人,愿一此交往,终身成为朋友。电话微信同号:18907390038。

郑贴侨律师主要做二审为主,做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喜欢研究法律最前沿,欢迎有这种职业经验的律师一起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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